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8‟36号文件规定,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将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
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
(四)采取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本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市级各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明确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湘潭政报‣、“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属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在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群众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办理。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办理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受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呈批交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呈有关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起草答复文书并征求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并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意见。
(四)行文答复。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呈有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适应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既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为依据。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申明为依据;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各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原确定为国家秘密但保密期限届满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确认能够公开,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及有关权利人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的承办人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四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参考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应当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法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
级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视、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拟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全市各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政府信息的协调、发布工作。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时予以公开。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具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依据•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视、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
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四条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明确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为受理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58570002、58570003、12342),全天候接听受理各类举报事项,并及时处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认定违法而变更、撤销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要求编制,不及时公开、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公开、更新本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二)因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初审,批准人直接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和没有提出抵制意见的负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作出追究责任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通信、电视、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下同)统一接待、受理、协调,并按本规程依法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意见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应填写•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联系电话:58570038、58570039),也可在湘潭市政府门户网站(www.xiangtan.gov.cn)或湘潭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网站(www.xtzw.gov.cn)下载。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注明申请时间后签名(盖章)确认。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名(盖章)认可。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电子邮件或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同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应同时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批准后,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也可以当场作出笔录,由申请人签字认可。其中,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属于本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但所提交的资料要件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有关资料和内容,并出具•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知书‣。
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呈批表‣,报协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知书‣。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其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提请协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连同•申请表‣复印件,交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涉及一个部门或单位的,经协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秘书长批准后直接交办。
第八条 各接受交办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收集有关信息,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连同有关信息资料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答复意见包括应当公开、部分公开、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不存在等多种情况,其中免予公开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附注合法理由。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反馈的书面答复意见依•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进行保密审查后,拟写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将初拟答复书分别返回给各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的答复书返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确定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答复函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二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文书送达签收工作,凡送达文书都要由有关人员在送达文书签收单上签收。
第十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反馈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实行一事一案、一案一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案件涉及的全部资料及时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因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机构处理。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 3.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 4.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呈批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6.补正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通知书 7.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8.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9.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10.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11.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12.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
潭申受字„‟第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你(们)提交的
求,决定予以受理。
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呈批表
编号:
附件5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办依法受理了 关于要求公开
等政府信息的申请。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贵单位管理范围,请贵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办理,并将答复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大楼前栋108室)。 答复要求:
1.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信息获取途径)
2. 属于应当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部分附相关材料,不公开部分附注理由) 。
3.属于应当免予公开的信息(附注理由) 。
4.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范围(附注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和联系方式)
5. 不存在(说明不存在) 。
6.申请内容不明确(附注应予明确的申请内容) 。 7.非政府信息(说明是非政府信息)。
经办人: 单位领导: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通知书
„‟第 号—补通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 号—告
:
本机关于 年 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手续。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 号-部告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部分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 号—不告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第 号—不存告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 号—非告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还应当告知:
□本单位能够确定申请信息掌握单位,掌握单位为;
□本单位不能够确定申请信息掌握单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 号—非信告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信息 公开 制度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