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推选条件
03-27
一、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各科学业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7、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
(2)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二、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除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学习期间曾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二次;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除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学习期间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学校、学院级优秀党、团干部)至少一次;
2、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学校或学院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