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龙沱乡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政府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夹江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政府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办、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乡纪委监察室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人予以告诫并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诫免或调整工作岗位。同时扣发一定数额的年终目标奖。
(一)、未按规定贯彻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不按规定作好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工作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群众的;
(六)、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七)、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部门间配合不好造成工作延误的;
(八)、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九)、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补全的全部材料的;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的、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的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将报请上级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