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的重要性
建筑法规的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立法基本上是个空白,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了许多有关建设程序、设计、施工及成本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但未形成完整体系,更无一部建设法律。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规体系规划方案》,使我国建设立法走上了系统化、科学化的健康发展之路。
目前,中国建筑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绩,该体系的构架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建筑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其中主要法律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行政法律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部分规章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75号令);此外还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改制的规范性文件和建标[1999]1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从中可见,我国建设法规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在我国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产管理法,住宅法等,八部关于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根据具体问题和各地不同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人大及人民政府还可制定颁行相应的建设规章及法规,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的重要性首先由西方开始重视的,1666年的大火烧毁了伦敦城五分之四的建筑,在随后的1667年通过了伦敦城重建法案,规定适合当时城建发展的条例,从此拉开了建设法规制定的序幕。而国内,重视建筑法规的建设是在解放之后,从那是起建筑法规的重要性被认识了。而实际上,中国古代早有类似现代建筑法规的规定,样式雷是建筑单体的规范,而《考工记》中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经纬九轨„„”及继承和发扬它精神的古代都城规划思想,连同造园术,就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辉煌建筑艺术的基础,也是古代建筑艺术的规范。在现代化的社会里,中国已完全抛弃了古代的建筑思想,建筑界也已死心塌地的投入西方的怀抱,在很多国人看来,继承等于保守,故步自封,而国内的建筑师以为继承就是形式的抄袭,这算是中国建筑的悲哀之一,自己文化精华抛弃了,学习并不是自己文明的东西,无怪乎我们都邯郸学步了。或许古代的建筑理论不再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但是“天人合一”作为中国建筑理论的本质前提,
的确高度概括了建筑的走向,任务与使命,中国古代的都城规划,园林,民居都是这原则探索后非凡的成果,可以说我们先人做到了“天人合一”,你就看看现代西方吧,正因为他们还没有找到建筑出路,才会出现建筑思潮的混论,有一厢情愿的后现代,有颓废的解构主义,当然西方也开始强调建筑与环境协调了,殊路同归,西方的建筑势必走向“天人合一”生态建筑为一例。这种情况就像中国古代的“百家争鸣”一样,当儒学大一统时,其他的思想成为了“三教九流”。想想吧,我们是多么的不孝,多么的自以为是,当看到别人的建筑实现“天人合一”时,我们一定后悔,悔不当初这样得没有志气与远见,“先人已经给我们指明方向,我们还要跟着别人屁眼兜圈子”。我只想说的:别以为别人物质发达,一切都是先进的,也别以为我们的东西落后了,至少我们中医的“痛则不通,通则不痛”的理论让西方人感叹。所以说,当代的建筑法规应当提倡古代的理念,从法律的高度上对设计行业进行指导。
建筑法规作为建筑设计的指导性文件,对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整个过程有着非凡的意义。
第一,规范规划建筑设计行业,提供法律支持。无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就像一个国家一样,如果没有法律,这个国家势必乱套了,社会个体只顾实现自己的利益。建筑法规的制定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平衡各个组织个体的利益平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比如《合同法》对合同的合法制定进行详细规定,违约责任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等等条目,还有各项合同细则等。都明确了当事人的该做的,不该做的,应做的,禁止从事的。可以说,建筑法规是一套强制性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建筑法规充当的是行业“宏观调控”的角色,不但具体到细则,而且还对行业的前进方向、任务做了阐述。各法的《总则》都解释各法的制定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而《建筑法》第一章第一条同样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第四条则强调了发展方向:“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条文中可以看到建筑法规首要目的维护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从而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虽然实践上这个法律系统存在不少漏洞,但对大是大非问题的处理上是符合社会利益的,诸如产权处理,烂楼责任追究等等。第三方面,建设法规同时
保护合法权利。《建筑法》第十八条说:“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关于各民事主体的付款规定合同法和合同中详细阐明。
第二,建设法规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时代的必要性上,可以说随着时代的前进,建设法律完善建立体系势在必行,当建筑行业全面开放,健全的建设法规保证国内的建设行业与世界的良好接轨。一方面,全球的设计事务所大举进入国内设计市场,建筑法规既要求约束境外设计公司,又要求规范国内公司的行为,所以建筑法规需要提供境内外可用的法律平台,为了促进与境外设计经济来访,完善的法规体系是必要了,对设计费的相关条例,义务、责任追究延伸到境外事务所的条例需进一步制定。国内的工程公司与境外事务所的各种各样的合作中,同时也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冲突,没有全面的法规,就不能很好解决双方的摩擦,从而导致合作的破裂。比如,在央视的工程中,境外的设计公司收了设计费后,就与此工程毫无瓜葛了,实际上方案还需调整,而设计公司并没在此过程中负责,这样工程设计与施工是相分裂的,反映了国内外合作模式的存在的问题,设计与施工的分离对工程整体性有不良影响的,因为设计方的方案具有完整的思想性,而施工方却仅从结构上考虑建筑,并对方案的寓意没有足够的重视。因而建筑法规作为建筑设计的基本行为准则,应当对类似这些问题做出满意的解答,从而体现法规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当今的建筑市场已经存在或者隐性存在者很多问题,这为建筑法规提出更高要求,由于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建设方简单施工甚至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质量下降,经常有建设纠纷,比如:因建筑的女儿墙下坠,砸伤人的民事诉讼,房屋结构破裂的诉讼等等,这要求建筑法规的制定得更为完善,以适应更快经济发展。
总之,建筑法规不仅是设计行业基本行为规范,而且也是各种问题的解决途径。随着建筑业的深入发展,制定完善而全面的建筑法规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