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