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发包人.总承包人欠付农民工工程款案件
成功代理一起发包人、总承包人欠付农民工工程款案件
汪律师于2008年1月接受汪平(包工头)的委托,成功代理了一起总承包人五蝠公司、发包人大亚公司欠付包工头汪平工程款的案件。
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这起案件有三大难点:
第一,敏感程度高。该案实际诱因是总承包人对部分四川籍农民工工资久拖未决,处理不好农民工可能采取过激行为。
第二,胜诉难。因为汪平与总承包人五蝠公司的关系很特别,在对系争工程施工期间有从该公司领取工资的记录。但也有作为承揽人与五蝠公司签订过承揽合同的记录,但就争议的该工程的承揽也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最终被认定汪平是五蝠公司的员工,那么这起案件的性质是劳资纠纷,将因为已过时效而完全没有胜诉的可能。除非举证证明这是一起事实上的劳务分包纠纷,本案才有胜诉的可能。
第三,执行难。本案中作为总承包人的五福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如果只把五蝠公司作为被告列进来,本案即使最终胜诉也是一纸空文。
针对上述问题,汪律师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和客观分析案情,注意到发包人是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只有把发包人也追加进来,本案的胜诉才可能得到执行。而如果有证据证明汪平是实际分包了涉案工程的劳务,由于汪平没有劳务分包的资质,其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找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样,可以一气哈成的取得案件的胜诉并执行,使欠付农民工的工资能发到每个农民工的手上。
根据上述思路,汪律师亲自到大亚公司调取了其与五蝠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发包、施工以及结算的相关证据资料,证实:五蝠公司与大亚公司经审计确认系争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23538元,大亚公司已付五蝠公司工程款41万元,尚欠113538元。同时还了解到五蝠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支付分文人工费,负责人就逃离了,现该公司实际已经停止经营,就剩一个空壳了。尔后,汪律师经多方调查,想办法联系上当时参加工程施工的农民工汪鼎、刘必伟、汪昆,以及五蝠公司原工作人员郭万利、五蝠公司原财务人员王立科,并申请上述人员出庭作证,上述证人均证实汪平实际承包了涉案工程人工,身份是包工头,由于工期紧,加上汪平与五蝠公司素有合作,双方未订立书面的施工合同。据此,法院最后认定汪平与五蝠公司之间系承发包关系,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汪平因无施工资质,其向五蝠公司承包的系争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但鉴于汪平实际进行了施工,双方可据实结算。大亚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蝠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平人工费121220元;二、被告五蝠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平以121220元为本金,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8年7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大亚公司对被告五蝠公司上述款项在未付工程款11353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相应判决书编号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至此,汪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并于2008年10月已经执行完毕,汪平已将欠付农民工的工资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发放给了农民工。本案取得完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