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状
民事诉状
原 告:南昌XXXXXXXXX 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被 告:何XX ,男,汉族,19XX 年XX 月XX 日出生,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4)第XXX 号仲裁裁决书;
二、驳回被告的请求;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并非是原告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被告为了获取不义之财,故意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将公司的机器设备维修工作统一承包给被告,双方约定2014年原告支付被告工资8万元整,年底奖金1万元整,年底统一结算。被告在工作中必须服从领导安排,对工作负责,若中途被告主动离开公司,则原告只按月支付被告2000元基本工资,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停产损失。为此,原告要求按照其他员工一样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告却搪塞不用签,导致双方最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26日,被告为了毁约的同时给自己留取证据,欺骗原告出具一份仅仅有关工资和奖金的简易合同。被告拿到该证据后即于2014年10月1日向原告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原告与其结算工资,并提出诸多无理要求。由于原告要求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被告拒不承认,就向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了劳动仲裁。被告的这种不诚
信行为的非法要求,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仲裁委员会程序不合法,文书并没有送达给原告。
由于原告已经在2014年10月份停止经营,且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停止缴纳税务。法定代表人也已经撤离小蓝工业园。但仲裁委仅仅把开庭传票寄给原地址,只是在开庭时才电话通知原告的申请人,说给半个小时的时间,否则算缺席。由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出差,故无法到庭,要求延期,但遭到仲裁委的拒绝。
综上,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诉讼,恳请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昌XXXXXXXXX 有限公司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