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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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论坛
对商基本法则原的探讨
徐光◎ 锋
( 大学州法学院 民商 法 研生 究河南 郑州 40 0)郑 5 0 0摘 要 法:的本 基原则, 穿于各 种 事法商律规范之 中的 ,商 贯是 在整调商 事 体主于 商行其 过为程 中必须 遵 循根的本准 则。 它体现商法精神 ,统 领商立事法 、执法司法的和过程全,它由 商交易本位理法念决定。保所障易交简的便、 迅捷,维护交易安全
构成 了当 商代 的法 项两本基原 则。 键关词 本: 原则 ; 基 易交位本; 简 迅 便 捷 ;易安 全 交 中 分类号 :F图9 D 文5献 标码 : A识 ・ 文 章编号 :603 9 1) —(l 0 01 7 —290 0 70 1 2-2 0
引言 :眼 着商观法的兴 旺 繁和 荣, 法商的 内容便 逐渐 由 朦胧 得 明变确, 边界的也逐 渐由 糊模变 清 得。晰面对 古着老成 熟 商 法的 法 ,商法正 逐渐 以崭民新 的姿态 整在个 法律体系 占中独 立 据 而 重 要地的 。位而商法 所之 以 能使够 们人摆 脱种 那难以名 的状 困 惑扑和朔 迷 的疑虑离 ,其 中个一 重 要 因就 原在于 它具有 区 于 别其他 门法部的 基原 则。那本么商 基法本 则原 概的 到念底 为? 何 其 内容竟究为 ?何 们 决定它于何 者 ?
一
度
范的 畴 是贯。 于穿各 种“ 法事规律范 ” 的 中 ,可 能 当然 商 而不之 以法 学的论 著 商 、责人负 的 话讲和社 会 体 的文团 件等 为 作载体; 三是 指 出商法 的 基本原 是 贯穿于则 各种“ 商法事 律规 ” 中 范。之 有 助 进一于步确明法商的基原本则同不于 民法 、济经法等其法他 的基 原本则 。
二
、基本 原则确认法 标的 准 商
要确被 为认 商法的 本基原 则 ,符须合下 标列准 : 必 一 第。它必 须 是 一种 法的则 原。 能否 被 确定为商 法的 基 本则 ,原首先 看要 不是是法的 则。 原 关于 原 则的含义 , 国法学 家弗美里 德 指曼出 人了们 在三种不 同意 上义 使用 “ ”则一词的情 况 有 些:者 把学 原与规则 分则 开 。原 “ 原 是则级 超规 , 造其他则规则 规的则。 是制 换 话句 说 。 则规 式模 是的模 型。 些 人 以略 不微同的 义意用原则 个这 词。 原有则起 准作标 用 , 是即 们人用来 量衡 它次比 要的规则 价的值 效 力的或 则。原规 还 则一个有意思 是指 归 出纳的抽象 西东 从。个这 义意上说 , 则 原是总结许多更 的具体小则的规广泛和一的般则。”规 应说上该 2 述 观点对 我们 认 识 原
则 及原 则准 与则 或规 则的关 系是 有 启发 的。 我 认 为们. 则 即行准 则为, 则即行 为规 则 ,就是规则 准;规 则 准 准 就则是在 实 践中应当 循 遵具的 行体 规 为则;原 则 贯是 穿于 具 体则 之准中 的 ,践中 必遵须循 高 的准则级, 则 的 准则。 实 在准 是 为法的原何则 ?们人它对下定的义不同的是。 牛法律津大典》 辞《 从 法 的能功角 下度 这 了一 样定个 :法 律原 义则 r ( coLlw )“ Piie fa n p 是 多许律法 理推所 依 赖的前 提 ,地 、 当断适地 用于比较特 别 不 正具体和 规 则解 的不决了或 不 能分 、充明 确 解决地 待的 案决件的 般 原则 。 ”莱 布克 法辞律 典 》 , 律为 原则是为其 他法 律规 《 认 法 则提 供础 性基 或源 本的 综性合 规则或原 理 是, 法行 为律 法、 程律 序、 法 律决 定 的决定 规性 。则在 中国者 学 中 有人.认 “为法 原律 是 法则律 规定 用 以进行的 法 推律 的理准则 。 有 ”的说 :律 原则法 3 “ 是 法律 的基 础 性真 理、原 理 , 是为其 法他 要律 素 供基提 础 或本 或 的综 合性源原 理 或发出点 ”。 应4 说 ,该在上 述论 述 , 那种中 为 法认原律 则 是一种准则 、一种 综合 性则规 的观 , 道点理 ; 是有 而的认 为律法原则是 一 种理 原观 点 的 ,商 得榷我 们认 为法。 的原是则 值 指贯穿 于法律规范 之中 的 ,法在 实践 的中须必 遵循 高级准 的则。 关于法 原的 与则商法 基的本原则之 间的系关 需.要指 出 : 商 法的 本原 则基也是 一 法种的 原 则, 法 与的原则有 共 性 不 ,能 他但 等同 商法 ;基 的 原本 则必 须 一是 法的种原 。则治 则 、 政原 德道原 则等能不为成法商基的原则本 。第 。 必二是须 一种商法 的 则原。 它 能 被否 认为 商的基法 原本则, 看 是 是法 不的则 原的 中 商 要还 原法则。 如何 理 商法 解的则?原有的学者 为认 : 商法 原的就则 是“ 商 法 普遍坚持 的,处 各 理种纷 复繁 商杂事法 律题问 基的本 绳 准 ”。 时同认为 ,是 “它穿于 各种商 事法规 的一 种 总的 精神 实 , 质商 贯 是事法规 灵的 魂。 它必须 具有 遍 适普用 和 高度 性概括 的 性 ”的有 学 说 者:商法 的原 则是商 法 在调其 整 特社定会 关 系时 在特 范 定 围
一“
商、法基本 原则 的概 念
.
商法
的 本 原则 基 指.贯 于穿 种 各事商 律法规 范之 中的 , 是 在 调 整 商 事体 于主 商其行为过 程 中必须 遵的循根本
准
则 其 。本 基含 如义下: 先 , 的首基本 原则 是 商“ 法必 遵须循的 根准本 则 ”。 任何 法都律 是有法 律范规组 成的 。 也不例 外。 律法规 范商 法 是 种一行 为 则准 称 行或规为则 ,它 由是 国家强 力制保证 施实 。 的 是们人必须遵循 。的商法的基本 原则 这种行 为准则 ,是 由 国 也 家强 力保制 证施 的 ,实 不 它于 法律 规 范 以外同 行 的准 为则。 时 , 同 有它不 于 同 为具作行体为准 则的法 律规 范 也,不 同 与法商 的具 体 原 则商法基 本。则原是根本 的行 为则准 ,即根 准则本。对于 商 法事律规范商和法的具体则, 原都它处于统地帅位, 是 须必遵 循 的则准 准则 , 的原的 。 原则 则 其 次 ,法的 本 原基则 是“调 整 商 事法 关律 系的过程 中” 商 在 必须遵 循根本 的则准。 在 对法 的基商 本 则这 一概 念原下定 义 时 ,其定 义 概念 应该 体 现商法 本原基则与 民 、法经 济法 、 政 法 等他 法 的其本 基原 则行 本的 质别区 有。 些定 指 义出, 的 基本法 则原 是法商 。 的征” 商 特 、 “” 旨 宗 “或价 ”值体 现 “”的“ 具体、体 现” “中 现体” 我 认们 或 集 为, 。述上观 有 一定点 道的理 因。它为有 助 区于 商别法基的本 原 则 与其他法 的基本 则 原而 。法商的特 征 、、 旨宗 价 值都 决 于定 法 商 的本质 , 意 义 个说 上 为,商法 的本 原 则是基 法 商 “ 质 ”这 从认 的本 体现。 更 接 近理真。那 么 法的本商 质又是 由什 决么定 呢的? 由 于 的 调整法对 象 是划 分的法 部门的准标 商.法的 质决 本 于定商法 的 整对 调 象因。 此 将商,法的 调 整 象对科 学的反 到映 法商基本原 的定 义 中去则 就,可 以 从根本 上清 商 法划 基本 原与 其则 法他 律 基本 原则的法 律界限 。我们认 为 , 调 的整 象是商 主体及对 其商法他 民 事 体主 在实 商 施为 行程 过所中 成形 权的 利义 务关 系。1因 ,此商法基的原则是在调整商事本律法关系程 中过必遵循须 的根本 则准。 再 ,次法商的基本 原则是 “穿于各 商种 事法律规 之范中 贯 的 ”根本准则 。 关 商 法基于 原 则的本定义 ,之 所 以在 要定义 概 中指念出 商法基的 原本则 是“ 穿 于种各 事商法 规律范 之 中的”原 因有 三:贯 , 是商 法基本 的则 原整 个是 法商部门 基本 的原 。而 则不 它是的 某一 个组成 部 分的 原则, 因此, “ 在 商 事 律法 范规 ”之前 要需加上 “ 种各” 二字。二 是
商法的基 本原则 属 于层上建筑 商中事 法 律
制一
堡鎏
内所 遍 普适用 的基 本则准。 该说应 。 ”述 观 点上, 了各 种商事 法除 规和 特定的 概念 得 值榷 商 。有外 的学 分者 别指 出 法商原则 具 有 普遍 适 用 性和 高度 的概括 性基 本 的则准,注 意到 了商 原则法 与 他 其 部法门则 原 的区别。 这是 有理 道的 。 我 认 为们, 法 的原 则 , 指 贯 于 穿事 法 律商规 范 之 中 的 , 商是 调 在商 事整 主体 于 商行 为其 程 过中必须 循遵 高的级 准 。则 这对 义 定,必 要说 三 点明 :是在定 义 项中 用“ 使于 商穿 事法 有 一贯 律规 范 之中 的 ” 清 了商 划法的 原 则 与 法民、 济法 等原 则 的 界 经 限 ;, 是在 定义 中项的 商事 法律 规范 之前 加未 “ 种”“ 分 ”二各 或 部 得 宇 , 明样法商的原 则不 等 于同 商 法基的本原 , 则不 等同于 表 也商法的具 体 则 原 在定 ;义项 中 用 使 三是 高级“准 则 有 助于”将 商 , 法 原 的 则区别 作于为 “ 本 根 则 准” 的商法 的 基 本原 则, 区 别 又 于 为“作具 体 准则” 的商 事 法 律 范规 第。三 ,必它须 商是法 原 则基中本 原则 。 能否被认确商为法的基原本 ,则 要还看商在法的原则中,是 具体原 则 还是基 原 则。近 年本来 。商 法的学 分 者指别 :出商 一 些 法基本 “则 原统领 其 基他 本则原。 ”“法 的基 本 原 涵盖则整个 商、 商 法部 门是 ,该 门部所 有律法 范规及从 指定 到 实 全 施程过 都需 要 贯 的 彻 ;法的局 部性 原 则 , 穿贯 该于 部门 中某 法或 某 些种 个 商 类仅的 法 律规 。范不能 将商法 的某个 部局性原则 ,当 商法作的基本 原 则。” 、商法“的基 本原则不 是 离 商 开而法 存 在的 。 是 贯 穿在而 整 个 法 之 中商的 。它不 仅是仅 贯穿 在 于 商属法 体 的某 一 部 系门 商法 之中 。因的 此 同,于商 的法具体原 则 。 不” 们 我认 为。 据 实 践的 需 要 , 商法于的 原 则, 以 照按不 根对可 同的标 准 , 划别 为分不 同商 法 部门的 原 、 同商 法制则度 的 分原 则 不 。等对 于 相法商 基的本 原则 而言 这 些 是 不 同类 都型的商 法 的 体 具 则。可 以原说, 法商 基本 原的则是 从 众商 多法的体具 则 中原 概 括出来 的 、法领 商域 中最高 层 次原 的 。它统 则帅商 法各 种具的 体 原则。 原则 的原则 。同商 法的 具 体 原相则 比 , 法的体 具 是原 商 则概括面 广 。 定更
性 强 ,更 用范 围更 , 宽层 次 力更 高, 导 稳 效适指 作 用更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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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 多适 用 以1内 的 短期消灭 时效。 年 第 。 免三 责定 。规 易简
三、 商 基 本原 则法的构
商 成法的 基 本原则与 法商 的理念 着 有切 的密联 系。商 法 的 理 决念了商法的定本原基; 则法的基本原商则体商法的理念。商现 的法念理就 交易是本位 。 交易 本位是 以 商行为 为 心中对 商 法 精 、 神质 进行 的抽 象概 括 。 符既 合商 法 发 达史 实的际 ,与 现 它本也 代 商法 发 展主的旋律 合拍 。 它主张保障 商事 交 的简易便、 与 迅捷维 护事商交易 的 安 。全鉴 于此 ,在 吸 收有了 的研 关究 果成 的 们我 础 上基提 商 出 的两法 条基本原 则 。 1障交 易便 、 原简 则 . 保 捷迅商 事 交 之 目易标在于 充分 利用现 有 资源 以追 求 大 最 济经 益效。 金及 资 品的商转 频率 流与 所其获得 的 益效 成 比正商。 体主 而在
利 的驱益动 下 求频 繁力 交 的易活动 加和 速 转 运 资 .金于是 , 时 间成为资 产 , 度成为 效益。 5为保障 交 易 便 简 捷 目标 的、 实 速 迅现 ,法 律制 度 以在几下个 方面现 有出所 作为 意之 :
简 易
免责规定 是指 相 较 民比法 中 免 的责 则 而言规的 。 为 了 降 低交 成 易本 、提高交 易效 率 ,商 对 免 责事法 的由 规定 相对宽 松。如许 多 家国 商的法 规都 , 定若不 方及 时依 当方 相法验检 标 买 的物 , 定 标物 的不 在 瑕疵 存。 则 2推护维交 安全易原 则 . 现代社 会分 工 越 越细来 ,事主 体联 的 日系趋紧 密 , 品 和 商 商资 金 转流加 快 此 。 时 , 交何易环节 出现 断阻, 免 会带来交 任都难 易 风险。 而商 交事易 的营 利本 以及性追 交 求易 的便简 、 , 捷 同 迅样带来 了诸 不安多 素因 因。 ,此 在 商事 易活交动 中贯彻 维 护必须 交安易 全的 则原 这 一原。 则是指 必 须充 保 分 障商事 交易活 动 中 交易各 方 其对 行为内容 予 以 分充 提示 , 相对 人 能够 全 面晓知 。使 并 加 法强律 监管 护交。易安 。全维 其7主要 现 在 体下以几个方 面: 第一, 公 主示义 。 公 示主义 是 指交 易 事当 人 对 于涉 及利害 关 系人 利益 的营 业 上 的事 实 , 负有 示公告 义知务 法的律 要 。求在 事商交 易 中,易 交 当 人事均有 了解 方 对事当人 能 、力 资 、金限 要 求等但。是 , 果权 如依 靠交 易 一方 当事 逐人 一 调
查 对方 当事 ,人 仅 费 不时、 力。则 费 且 还而有可 能遇 到不必 要麻的 烦。 各 国在商 法上, 主示义 的要 公 求主 要体 现在公 司登 、记 市公上司信 息 开公、 司 债券 募集 办 法 公布公、 船舶 登 公记告等方 面。 第 二 。观 主 义。 外 外 主观义 , 根据当事人 的行 为外观 来 判交 断效果 易。国德 是指学 者 外 观 法理称, 日本 称外 观 主义 ,英 美法 国 称家之 为禁 反 止言 。 依 外 观 义主 ,商事 行 为 成完 后 。 原则之 上不允 许 表意人 以 思表 意 瑕示疵为 由主 张 行之为 撤或 无效 销。在 现代 业交 易环商境中 , 交 易活动 的事 当一 般 人那不会 对 易交对手 行进 细 致审 ,查而主要 凭借 外部其表 而施象以信 任。至 于以假象蒙 蔽相真而去 信任 者 , 往往 通都 过 加施 重 加责 方式任 予 以规制 。外 观 义主在 法 上 的 体 商 极 端复现 杂 如不,实 记登 责的 任 、 号借用的 任责 见、 理 代 表 人字 、 见合 伙人 表、自 称股东 等规定 ,之属。 均 第三 严格, 任 主责义 。 严格 责任主 义主要 体 现在 过 无错责 任和连带 责任。其 一, 在 某 些 商 事 易交中 商,法 要 求债务 人 无 论是 否有过 , 均错应 对 债 权 人负责 。如 出 人卖 对 要 的标 物品的质和 利承权 全担面 保 担任 责 甚。要至担标的物具保有销性。饭适店 旅馆、、 浴池 经的者营对顾 客的 人 身 安全 应较负 重 任 责。 二 ,责任 。司 法公规定 , 其带连 如 股 份 司公起 发 在人 司 不能 成 立时 公对 设 。立 为所行产 的债 务和生 费 用 负连带责 , 又任汇如票出的票、 承人兑人 、书人背其及他票 据 债务 人, 持对票人 连 负责带 任 。等应
第四 。 制主 义 。强 强 制主 义 又 “称预 主义 ”“ 干 、要 主 式义 ”它是指 国 家通 过 公
,
手法段对 于 商 关事施 以系行强法 规 。则它 商 是法公 法 化的体现 和 结 果 要, 体 现在 以 下几个 方面: 先。 代各 国 法商 多 通 过主 现 公 法首性 规 直范 接控调商 事 管理关 系 其次 。 ,代各现国的商 法 日 中 第 ,一 易 定交型化 商。事 益 偏重 于使 强行 法规 用则 对商事 动 活 以控 制加; 次再 ,代 商法 现商 法通过预 定某 些典 型 的 交 易方式 , 图简 以化 缩 和短交 易 在 传 统 的 私责法 任制度之 外, 逐步 发 起展 多了种 法律责任 并 存时间 如。 要求 销售商在 销 售 物 货时明 标价码 ,写 明规 格、 并 牌 品、 法的 律调 整机 制 。
产地 等项 ,事以 买使人 受得 以简易 了情解 并况 迅做速 交出 易判 参 考文 献: 断 。当 ,企然 业 模 规化 生产是导 致 型定 交 化易遍 普化 的主要原 『 范 . 1健 1商法 1 北 京 高等:教 出版社育. , 0; 271 0 4 。这 种状因况 既反 映 现了 代交易 的 特 , 点也带来 了许 新多的法 律 『 弗J德里 曼 2. 美f]法律 制 度【. M 李琼英、 】林译.欣 京北 :中国政 大法 题问。 型定化 交 易 大多借 格助式条款 而 完成 ,式条 往 往没 学 出版款社9.4 ; 4格 而9 1 6 有经. 过 自 的谈由 判 济 上 , 的弱势一方 易 容受到不 公 的待平遇 ,经 f 宗沈. 灵学f 3 . 法1 理1 北M京 :京 大学出版北社.0 . ; 2 3 8 0 3 此 ,为 不 得又不对格 式条 加 以款干 预 。法律 『张显.文4 1 理学[法. M] 北京 高等教: 出版育社. . 012 17 0; 第2 二。期 时 。 效 短 f 范 . 健5 】王建文 . 商的价值、法 源流及本 I体. M】 北 :京 中国人民 大 为 了保 交障 易迅捷的, 法 对 商事商 请求权 普遍 采 用短期 时 学版出社 0. : 2. 78 0 5 效 制 度 以,督 促当事人及 行时使 权 力。 国商 事合各同的违 约 求请 【 叶林 6. 】 建飞. 黎法学原理商与 例教案[程. : M】 北 京国人 中民 大 学 权 多用 适 2以 内 的短期 灭消时效 ;票 据 请 求权 适 用 多于6个 出版 社.06 1 ;年 20. 9 月、 个甚 月 6 的至短 期 灭消时 效 ; 商 对船法 舶 债 权 的人 先 O4 海 『天】 范健7 .商『 法 .I北 京 高:教等育 出社.版701。 2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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