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阵风系数的讨论
对阵风系数的讨论
我提出对“西塔工程风洞试验报告”质疑后,汕头大学风洞试验室对《“西塔工程风洞试验报告”质疑》的答复中讲:“我们认为规范的阵风系数方法只适应于计算顺风向部位的峰值风压。这主要是因为:规范中给出的阵风系数是基于风速脉动(瞬时风速幅值和10 分钟平均风速的比值)的统计公式,而围护结构的设计风压(瞬时或峰值风压)通常由流动分离控制。一般来说,两者的作用机制不同。因此,我们反对这种取法!”
GB5009-2001第7.1.1条是强制性条文。
7.1.1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1 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W k =βz μs μz W 0 (7.1.1-1)
2 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W k =βgz μs1μz W 0 (7.1.1-2)
式中:βgz ——高度z 处的阵风系数;
μs1——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GB5009-2001前言指出:“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公式(7.1.1-2)明确规定计算围护构件风荷载标准值时采用阵风系数。
GB5009-2001(2006年版)指出:幕墙构件应按第7.5.1条的规定采用相应的阵风系数。
汕头大学风洞试验室的先生们,在你们的论文中(或其他允许自由发表意见的场合),你们可大叫大喊地、成千上万次的发表反对在计算围护构件(幕墙构件)风荷载标准值时采用阵风系数,但是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自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不能有一个说“不”),否则有关主管单位会责令改正,或拒不改正而面临被处罚。
通过学习有关文献,我们可以学到有关阵风系数的基本知识。在着手进行脉动风随机响应分析之前,必须先确定脉动风的概率特性。根据风的记录分析表明,对于平均风大体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因而脉动风常近似作为高斯过程来考虑。根据高斯曲线,可以很快求出它的平均值υ和根方差σ。这样就可以确定一定保证概率下的设计最大风速:
υdp =υ+μσ
Davenport 按极值的概率分布来确定这个保证系数(峰因子)μ值。
国外很多专家按风速谱沿高度不变而得到经验公式。二十世纪60-70年代,Davenport 根据世界上不同地点、不同高度测得的90多次强风记录,他认为水平脉动风速谱中,紊流尺度沿高度是不变的,并提出了经验公式:
2224/3 S υ(n )=4Kυ10χ/n(1+χ)
χ=1200n/υ10
Harris 对Davenport 谱作了修改,使其与Van Karman风洞试验结果更符合一致,他的修改式为:
2224/6S υ(n )=4Kυ10χ/n(1+χ)
χ=1800n/υ10
根据我国(苏联 )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高度的增加,脉动系数逐渐减少,上海气象台的强风记录也证实了这一结果。
GB50009主要起草人张相庭先生指出:
GB50009主要起草人陈基发先生指出:
埃米尔. 希缪等著,项海帆等译《风对结构的作用——风工程导论》指出:“我们认识地球边界层中风流动的性质很有意义,然后我们才能在风洞中再现它,这些要在风洞中再现的“目标”性质,是通过对大气边界层的气象研究获得的。”同济大学风洞试验报告指出:
1. 同济大学风洞试验报告指出:“从大量风速资料中发现,周期为几分钟的信号具有较大的幅值,而在风洞中模拟这类长周期低频信号的难度和代价都很大`,一般都没有模拟。”
2. 同济大学风洞试验报告列出的“最大风压”和“最小风压”仅“供参考”。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第81号令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中两类不同标准的属性,即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原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沏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
规等同,从而确定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了法规的性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部原部长俞正声2000年5月31日讲话(摘录)
-- 我们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很严厉,如果笼统地按照这些标准执行,必然会束缚执行者的手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同时,由于标准的技术内容往往滞后于最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因而,必然会导致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生产建设经验不能及时的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推广应用。
-- 要真正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监督的规定贯彻好,就必须对我们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筛选,把那些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
-- 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中,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地位和作用,关键的内容有两点,一是明确了《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了《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指出了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准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分出了两个层次的界限:A. 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B. 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这两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则受《规定》的约束;对于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规定,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采纳时应当办理备案程序,责任由采纳单位负责。但是如果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不允许采用。这时,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属于新艺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行审批。
建设部第278号公告规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的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事项,并规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为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2005年7月20日建标[2005]124号通知规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办理事项。
如果汕头大学风洞试验室认为 “西塔工程风洞试验报告”是属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