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县政府湖南农民请律师代出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被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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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才亮
来源:王才亮律师(2015年9月25日)
原标题:法院不能是政府办司法科- -《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
本文经作者授权大案(mycase)发布
这个奇葩的裁定书的制造商是“法治湖南”的中方县人民法院。该民事裁定书让所有法律人吃了一惊:律师受原告当事人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而法院以原告本人拒不到庭、律师没有特别授权为由,裁定原告为自动撤诉。
该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民杨登和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将芷江县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9月16日,该案开庭审理时杨登和虽未出庭,但是他的代理人律师唐玉娟代为参加诉讼。
庭审中,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一方提出异议,认为唐玉娟未取得杨登和的特别授权,因而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作为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方提出异议后,庭审理没有进入质证辩论阶段就结束了。随后就有了中方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杨登和经法院8月5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为,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杨登和承担。
对于该裁定书,网友们主要关注于原告虽未出庭而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能否视为“拒不到庭”而“自动撤诉”?答案是十分清楚的,《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该裁定可以用两个字评论:“扯蛋”!
然而,该裁定书不仅是“自动撤诉”问题上扯蛋,其在诉讼地位与态度也值得我们质疑。我似乎该法院可改名为县政府办公室司法科。
原告没有到庭,被告(县政府)代理人一声异议如同圣旨便让县法院无视法律规定而照办的背后,是当下许多法院丧失了公正地位、放弃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写照。
去年修订《行政诉讼法》时特别注意了法院的实际情况对法律实施的影响,其第一条就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纠纷案件中的“正确”改为“公正”。两个字的变化,实质是法院地位的变化。然而这个变化的实现有待于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
眼下的实际情况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统一管理,其中人最关键。只要审判员任命还在地方,法院还要向地方人大作报告,法院就难以真正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是系统工程,其中人财物改革将是推动未来法院更核心的改革的必要条件,需要一个过程。
按照设计,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被认为是让法院去地方化的重要环节。但法院也并不是就可以消极等待,还是应当采取积极态度。有作为,才有地位。
其次,该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也是错误。《行政诉讼法》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特许经营、征收补偿等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结束了多年来在此问题上的争论。
国内长期认为拆迁补偿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最高法院1358次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解释亦将此归为民事审判的范围。对此,法学界一直有异议。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实务界异议的呼声更高。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区别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是当前已经解决的问题。
十分遗憾的是本案仍然在民庭审理,本来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问题的民事审判活动,由于县政府代理人的狂妄和法院的任性,给信仰法律的人们泼了一盆冷水。
告县政府湖南农民请律师代出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被指违法
记者:马世鹏
来源:澎湃新闻(2015年9月25日)
近日,湖南省中方县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让律师唐玉娟感到不可理解:她受原告当事人的委托出庭应诉,法院则以原告本人拒不到庭、律师没有特别授权为由,裁定原告自动撤诉。
唐玉娟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称,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这是审判实践中的基本常识,并不需要特别授权。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是对当事人诉讼委托权利的剥夺。
澎湃新闻就此致电中方县法院办公室,对方称需要联系承办法官,该案承办法官短信回复称此事“需要全面了解情况”,但婉拒了电话采访。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民杨登和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将芷江县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9月16日,该案在中方县法院开庭审理。
当天,杨登和并未出庭,他的代理人律师唐玉娟代为参加诉讼。
审理中,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一方提出异议,认为唐玉娟未取得杨登和的特别授权,因而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作为自动撤诉处理。
唐玉娟说,被告方提出异议后,审理没有进入质证辩论阶段就结束了。
中方县法院随后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杨登和经法院8月5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为,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杨登和承担。
裁定书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唐玉娟则认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告本人亲自出庭,一种是委托代理人出庭,两种都可以视为到庭参加诉讼,而拒不到庭应该是当事人本人及代理人均未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唐玉娟认为,她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出庭代为质证、辩护等权利,而这不需要特别授权。而诉讼请求,是经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签字确认的。
律师刘家辉也称,一般代理不具有和解、反诉的权限,但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
此外,澎湃新闻看到,与一般的裁判文书不同,上述裁定书没有交代当事人的诉权。唐玉娟说:“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对当事人诉权应该作出说明,如果可以上诉,应该说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是不可上诉的终审裁定,也应该作出说明。而这份裁定却没有任何说明。”
唐玉娟认为,中方县法院裁定本案自动撤诉没有依据,且裁判文书疏漏粗糙,她将向上级法院提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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