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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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公司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各部门、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安全环保部,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部。
5. 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
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7.发生危害源泄漏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环保部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的进故宫,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8.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9.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