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营者拒付医疗费工商部门是否应当立案
案情:
李某与朋友到一家餐饮店就餐,刚进门就被掉下的挡风帘机砸伤。李某当场拨打12315投诉。在12315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餐饮店的经营者向李某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却以挡风帘机为第三人销售安装为由,拒绝支付李某的后续医疗费用。虽经12315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但餐饮店经营者仍然拒绝支付。
分析:
对本案中餐饮店经营者拒付李某医疗费的行为,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可以立案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案中的纠纷源于李某在经营者店内接受服务时被砸伤,经营者拒绝支付李某医疗费的行为属于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工商部门应立案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不应立案调查。这起纠纷虽然源于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遭受人身伤害,但经营者是否应依李某的请求赔偿其医疗费应由人民法院判定,工商部门不宜立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中消费者的损失并不是由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承担赔偿义务的前提是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果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外界因素或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形。在本案中,李某被砸伤是因为经营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到的伤害并不是由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经营者虽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工商部门立案的情形。
2.本案不具备工商部门立案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经营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该责任的内容是确定、无争议的。在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双方对承担责任的比例、金额尚有争议。对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的争议,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解决,也可由工商部门调解,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不应由工商部门立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肖东泰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