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卫检食二字[1997]第83号【颁布日期】:1997-03-25【生效日期】:1997-03-2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卫生部(已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检食二字〔1997〕第83号)
各卫生检疫局、进口食检中心: 自91年进口食检工作上划以来,全国进口食检的机构和人员有了很大变化,进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近年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在取得很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为适应当前进口食检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进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重申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按我国《食品卫生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然后才能签发《卫生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尤其是婴儿配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必须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及其他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各局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应请就近的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疫局协助。如仍有问题难以解决,应报请就近进口食检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各局或中心对有关进口食品有疑问时,应向出证单位索取该批进口食品的检验报告。各出证单位在接到索取检验报告通知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传真或以其它方式转达给索取单位。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