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
篇一、律师职业道德
指从事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的人民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解答等活动过程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人民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律师这种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其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一切言行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出发;(2)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法公正,铁面无私,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3)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4)办案过程中,出以公心,见义勇为,仗义执言,据理力争,不患得患失;(5)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待人诚恳谦逊。人民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作为人民合法的代言人,它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能否正确实施,人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坏人坏事能否得到及时的法律制裁,因此,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人民律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使自己成为“执法公正,品德高尚”的法律工作者。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篇二、论律师的职业道德
个人的道德评价同职业的道德评价常常有很大的差别。在个人的道德评价上是好的值得推崇的价值观,在职业道德评价上可能是错的必须摒弃的价值观。例如,从个人品德上看,一个人不应嫌贫爱富、不应落井下石。但从银行业经营的职业道德上看,银行的经营活动常常是嫌贫爱富和落井下石。每个银行都在笼络富人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吸引他们的余款,主动为其提供优惠贷款和最好的投资项目。君不见各个银行为富人们开出的各种贵宾卡——银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各种VIP卡,以及专为存款在600万元以上的富人设立的私人银行,专为富人提供的高收益投资项目,以至于中小企业贷款难成为全球的难题,需要专家学者专门研究对对策,政府出台专门的扶植政策等,真可谓是极度地嫌贫爱富!不仅如此,即便是大富豪,大企业,跨国公司,一旦出现经营危机且不可挽回时,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会立即停止贷款,追缴贷出款项,封存和处置财产,不管当事人的死活,真是翻脸不认人且落井下石。然而,这正是银行的职业道德!因为银行是负债经营的企业,它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吸收老百姓的个人存款,通过传统的存贷业务和现代的表外业务的收益支付存款者利息并获得自身的收益。所以,它必须嫌贫爱富,将吸收的存款贷给最能高效运行资本的资信力最强的个人和企业,而他们往往是最富的人和最强的大企业。即便贷款给小企业,也要给最具竞争力的能够收回贷款的企业,还要附加各种资产、政策、技术等层面的抵押;所以,它必须落井下石!严格规避和阻止一切可能发生的负面风险,一旦发现将有不良资产生的风险,有贷款有收不回来的危险,就会立即封杀它曾经资助过的合作伙伴,直至破产。
同样,从个人的道德评价上看,一个人犯了错误乃至犯了罪,应该老老实实的承认错误,接受惩罚,应该敢于担当,认罪服法,怎么还可以狡辩和抵赖!如果犯罪之人不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还会犯同样的或更大错误和罪行,还会对社会对无辜的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但从律师的职业上看,律师是专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是专门替坏人和“坏人”说话的,是专门从当事人已有的犯罪事实中找出轻罪和无罪的证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职业。律师机制是人权保障的一种制度设计,是现代国家司法权利制约的标志。当一个人成为犯罪嫌疑人之后,就变成了弱者——公安侦查你,检查院起诉你,法院审判你。改革开放前,我们的公检法系统没有律师机制,一个人一旦成为罪犯、“罪犯”,就没有了任何的申辩权利和说话机会,陷于一种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绝境。改革开放后,我们国家的公检法系统才嵌入了律师制度,使得我国的人权保障从制度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尽管我国的律师机制很弱,受公检法及政府的牵制很多,甚至律师们的胜诉常常同公检法的背景有关,但毕竟这个制度建立了,我们要精心地呵护它。正如专家所说,独立于司法的律师机制兴,则法治兴,则国家兴,则人民幸!从律师的职业道德看,1、律师必须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为其发声,以其自身的业务功底尽最大努力找到当事人的无罪和轻罪的证据,找到有为当事人减轻罪责及免罪的可辨之处;2、尽管为犯罪嫌疑人说话是律师的职责,但律师亦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辩护,不可以为胜诉捏造事实,制造为证,造谣惑众,混要视听。这才是律师的职业道德。违反上述两条都是无德和无良的。我们能理解和接受银行的嫌贫爱富、落井下石的职业道德是多么的天经地义,就应该理解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的职业操守。从律师辩护成功的结果看,有缓刑辩、轻罪辩和无罪
辩之分,当事人家属有权提出上述三种要求,但每种成功的辩护都是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的。然而,这三种成功辩护的结果在制度设计上也是有制约的。如果无罪辩不成功,可能会影响到轻罪辩和缓刑辩的成功,如果轻罪辩和缓刑辩成功,可能会失去无罪辩的机会。所以当事人和律师也会在选择辩护的结果上纠结。从律师制度设计的完善上看,在律师制度中还应有设有对伪造假证据混淆视听的无德律师惩罚的机制,以保障律师对职业道德的遵守。
从李天一的案子看,律师以事后家长接到50万赔偿为依据提出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职责,也是律师制度和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如果律师站在公安和检察院的立场说话,他还是一个合格的有职业道德操守的律师吗?那律师制度岂不是死掉了。如果此案的前任律师碍于强大的舆论压力而不敢做无罪辩护(当然,因证据不足,无胜辩把握而不接此案子则另当别论),他就是一个没有尽职尽责的无职业道德的律师,李家辞退不能为其做无罪辩的律师也属正常,同道德无关。事实上,李家的教育失败和李氏的嚣张跋扈、道德败坏(小小年纪不好好读书,泡酒吧,找女孩寻欢作乐)是一回事,没人赞赏和庇护他,而李家依法提出无罪辩护则是另一回事,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别把二者混淆了。
李天一的案子引发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网友们因当事人家属和律师提出无罪辩护而义愤填膺,并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律师进行低俗的人身攻击和谩骂。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许多人天天喊着要人权,要法治,而真的按人权保障、按法治、按职业道德行事时,又大骂不公,对当事人不依不饶。可见我们在司法公正的教育、法制及法治知识的普及上还有多少工作要做!建议在我们国家的初高中、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加入法制及法治包括现代经济知识及经济制度的通识教育;在我国,没有给嫖娼卖淫划出合法的红灯区,嫖娼卖淫属非法,强奸属犯罪,但同时我国也没能做到对嫖娼卖淫现象的根除,有些地方暗地的嫖娼卖淫活动很猖獗,屡禁不止。这种现状使得法律没能划清卖淫和强奸的界限,也给个人和团伙卖淫敲诈犯罪留下空间,既然嫖娼卖淫是非法,此案的判决就不能受民众泄愤情绪影响而令卖淫敲诈犯罪(如调查属实的话)逍遥法外、不能让嫖娼卖淫活动绑架法律乃至不受处罚。此外,此案的判决也需甄别嫖娼和强奸的界限;有网友指出,在这个案件中,民众担心权贵弄法,精英担心舆论杀人,这也反映了社会阶层的对立。然而,无论出现上述哪种结果都将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如果最后的判决能够真正做到不受权贵干预、不受舆论影响,既不因名人之子而枉法,亦不因是名人之子而重罚才是对社会伤害最小的判决。人们期待一个权贵和舆论都不能左右司法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公平、公正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