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范畴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论资本范畴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 — 兼论公有资本范畴
资本范畴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中心范畴。但是,我国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范畴的使用一向是有争议的。不少学者主张确立公有资本范畴。但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社会主义经济不宜采用。近年来,在改革实践的推动下,资本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用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党和国家文件也正式使用了“资本”范畴。因此,对这一范畴的重新认识已成为经济学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重新认识资本范畴的关键问题集中在,如何准确分析和把握资本范畴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本文从这一论点出发,探讨资本范畴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使用所涉及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
一
、研究资本范畴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方法论
马克思经济学的巨著《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因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资本关系决定着这个社会其他一切关系。所以,马克思是围绕“资本”这一中心范畴来构建和展开他的经济学体系的。在这一经济学体系中,资本范畴是一个内涵层次丰富、外延界限宽泛的概念体系。它既涉及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又涵纳了与商品、货币、价值的内在联系;既反映社会生产的劳动方式,又体现社会的生产关系;既包括各种资本形态,又囊括了资本的各种运动形式。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马克思的资本范畴对社会经济现象及其运动规律具有高度的范畴涵盖力和逻辑把握力量。为集中本文的论点,我们择其要者,从三个角度将马克思的资本观归纳如下:其一,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马克思指出:“资本本身总是表现为这种会直接自行增殖的价值。”(《资本论)31975年版第3卷第441页)。资本这个规定在生息资本上取得了最表面、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其二,资本是剩余劳动的索取权。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资本只有吸收活劳动才能实现价值增殖。因此,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源于资本对剩余劳动的索取权。 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不仅象亚·斯密所说的那样,是对劳动的支配权。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同上书,第l卷第584页)。其三,资本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同上书,第1卷第834页)。并进一步指出:“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不仅包含着阶级关系,包含着建立在劳动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的基础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同上书,第2卷第122页)。显然,马克思从不同角度阐释的资本观,是有其内在的逻辑发展关系的。资本最具表征性的特征是自行增殖的价值,在这里,价值增殖的秘密是对劳动的支配权,本质上是对剩余劳动的支 配权,而这种剩余劳动的支配权又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并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
以往,对资本范畴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使用,我国学术界都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一般说不存在异议和分歧。但是,当资本范畴运用于社会主义经济时,就必须在坚持马克思资本范畴的科学性同时,对内涵丰富、外延宽泛的资本范畴的概念体系进行分析,以区分资本范畴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及其各自的存在条件。唯有如此,才能解决资本范畴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科学运用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分析方法。而马克思经济学本身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对资本范畴这一概念体系的科学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方法论。
首先,从资本范畴的概念体系的历史分析来看,马克思首先是把资本范畴作为一个古老范畴来研究的,并详细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资本形态。他指出:“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我们可以把古老形态的生息资本叫做高利贷资本),和它的孪生兄弟商人资本一样,是洪水期前的资本形式,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同上书,第3卷第671页)。从这种历史情形来说,资本并不等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它是“以人身的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地产权力和非人身的货币权力之间的对立。”(同上书,第1卷第167页)。因此,从财产权的历史发展来看,作为对资本范畴理论抽象的一般性特征,要在与地产权的对比中探讨。
其次,从资本范畴的概念体系的逻辑分析来看,马克思是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的。这不仅是因为,从历史上来看,“资本作为资本,在这里首先是在流通过程中出现的。在流通过程中,货币发展成为资本。”(同上书,第3卷第366—367页)而且从逻辑上来看,第一,资本在流通领域中表现出来的性质和特征适用于一切资本形态。马克思认为,G—w—G’事实上是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总公式。它既适用于资本主义商业资本,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生息资本和产业资本,同样也适用于历史上的一切资本形态。马克思指出:“就生息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要素来说,它和高利贷资本的区别,决不在于这种资本本身的性质的特征。区别只是在于,这种资本执行职能的条件已经变化,从而和贷款人相对立的借款人的面貌已经完全改变。”(同上书,第3卷第679页)。第二,反映资本范畴特殊性的是资本的基本形式,即产业资本。只有从产业资本赖以存在的条件的特殊性,才能揭示资本范畴的特殊性,并界定资本范畴所包含的社会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质。马克思指出:“产业资本是唯一的这样一种资本存在方式,在这种存在方式中,资本的职能不仅是占有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而且同时是创造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因此,产业资本决定了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产业资本的存在,包含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的存在。”(同上书,第2卷第66页)在经济学发展史上,重商主义学派正是从流通领域中揭示了资本范畴的一般性,其缺陷是未深入生产领域,揭示产业资本所包含的社会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质。而这正是从古典学派到马克思的伟大贡献。
综合上述,探讨资本范畴的一般性,要从社会生产的商品形式及其流通过程,来分析资本被赋予的社会形式的规定,并从资本财产权和地产权的对立中界定资本范畴这种社会形式规定的内涵和条件。而分析资本范畴的特殊性,要从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生产过程,来分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赋予资本的生产关系性质,并以此界定资本范畴由这种生产方式规定的内涵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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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范畴内涵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在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历史中,资本首先是作为与地产权相对立的财产权形式产生和发展的。因此,按照马克思对资本范畴研究的方法论,探讨资本范畴内涵的一般性,就是在与地产权的对立中,分析社会生产的商品形式所赋予资本财产权的社会形式规定。正是这种规定构成了资本一般。在这里,不涉及资本这种财产权主体的性质。
1.财产权的客体不同。地产权的客体是土地,而“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同上书,第1卷第668页)。土地不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因此土地本身没有价值。地产权的前提只是对土地排他性的垄断。资本财产权的客体是作为财富的社会形式的价值,是人类劳动物化的表现。虽然价值可以存在于人类劳动结果的一切使用价值的具体形态中,但是,构成资本财产权客体的不是这些物,而是这种物的价值。因此,“在理论上,价值概念先于资本概念,而另一方面,价值概念的纯粹的发展又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05页)在历史上,资本是依存于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和发展的。货币是交换价值的一般形式,故而马克思认为:“如果撇开商品流通的物质内容,撇开各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只考察这一过程所造成的经济形式,我们就会发现,货币是这一过程的最后产物。商品流通的这个最后产物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资本"~}1975年版第1卷第167页)。历史上的生息资本和商人资本到处是以货币财产与地产相对立的。
2.财产权的实现形式不同。任何财产权都是权能和利益的统一。与消费性财产不同的是,作为社会再生产要素的财产权,同时就是剩余劳动的索取权或占有权。这是一切财产权的本质。在这一点上,资本财产权和地产权是共同的。但二者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
封建地产权是以排他性的土地垄断权来取得剩余索取权的,其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地租。地租在它的不发达形式上是直接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即价值财产,它起初是以货币索取权来取得剩余索取权的,其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剩余劳动的物化形式,即剩余价值。因此,资本的剩余索取权是一种剩余索取权的特殊历史形式。当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地产权也在价值形式上实现其剩余索取权,并来源于剩余价值。但它已从属于资本的剩余索取权,是资本为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代价。
3.财产权的运动方式不同。在历史上,地产权是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直接生产者是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地产权必然同时表现对生产者的始役关系和统治关系,其财产权的运动和实现,要借助生产过程之外对直接生产者的超经济的强制。资本作为价值形态的财产权,是与社会生产的商品形式相联系的,它必须和商品运动(流通)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并形成自己独特的运动形式。资本在这种运动中,作为自主的主体,在保持价值独立性的同时,不断改变自己的形态,保存自己,同时使自己增殖。因此,“它只能理解为运动,而不能理解为静止物。”(同上书,第2卷第122页)。由于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主体之间平等交换的经济关系,因此,资本作为非人身的价值财产权而与以人身的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地产权相对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人身依附的封建地产权从统治和从属关系下解放出来,取得了纯粹的经济形式,即单纯的土地所有权,而与资本相适应。
以上我们在与地产权的对比中概略分析了,与社会生产的商品形式相联系,并由社会生产的商品形式所赋予资本财产权的规定性。正是作为这个最一般或最初的形式
规定的抽象,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言,这是“抓住了与所有其他财富形式或(社会)生产发展方式相区别的资本的特征的一种抽象。”“这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说是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4页)。这一形式规定对公有资本同样是适用的。按照马克思的方法论,探讨资本范畴内涵的特殊性,就是分析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赋予资本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这是在资本范畴的一般规定中加入的特殊规定,是它的逻辑和历史的发展。这种生产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存在于社会生产的经济组织,即产业资本中。它是由产业资本内部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所决定的,并决定着这个社会的一切其他经济关系。由于社会生产的商品形式赋予资本的社会形式规定,所以任何 以资本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必须是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普遍化的社会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小生产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种生产方式并不存在。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只有在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基础上,才能使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生产方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商品生产才能普遍化。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另一方面,正是在这时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遍化。可以说,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上给自己打下的烙印。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劳动条件作为资本,是别人的财产,而与雇佣劳动相对立。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赋予资本的特殊内涵。
三、资本范畴存在条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对于资本产生和存在的条件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学界是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阐释来归结和界定的。在逻辑分析上,根据马克思在第一卷第四章《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论述,将其归结为两个条件:第一,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第二,劳动力商品化,从而劳动力买和卖,是资本产生的关键条件。在历史分析上,根据马克思在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的论述,将资本产生的条件归结为:直接生产者被剥夺,一方面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他们要购买别人的劳动力来增殖自己所占有的价值总额;另一方面是自由劳动者,他们具有人身自由,但没有任何实现自己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种两极分化是资本产生的基本条件。实际上只要深入分析马克思在此论述的内容,就不难发现,这里所阐释的条件,是在产业资本形式上,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条件。
由于资本是一个古老的范畴,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因此有必要强调指出,资本并不等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资本产生和存在的条件等同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和存在条件,这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历史情形。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前,资本主要存在于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形式上。因此,马克思在这两种资本形式上详细分析了其产生和存在的条件问题。对于商业资本,马克思指出:“因为商业资本离不开流通领域,而它的职能是专门对商品交换起中介作用,所以,它的存在撇开由直接的物物交换所产生的各种不发达的形式不说——所需要的条件,就是简单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所需要的条件。或者不如说,简单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就是它的存在条件。”并明确指出:“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 —
上,还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 质;作为商品,它们都要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资本论))1975年版第3卷第363页)。对于历史上生息资本产生和存在的条件,马克思也明确指出,高利贷资本的存在所需要的只是,至少已经有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的职能上得到发展。从这些论述中不难得出,商品生产及其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是资本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只要有商品生产及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一定程度的发展,就会有资本,资本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依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什么同样有资本这种财产权形式。
至此,有待于进一步阐释的问题是,雇佣劳动是不是产业资本这种资本形式产生和存在的必备条件。探讨产业资本的产生条件,实际上是在产业资本形式上探讨某种生产方式的产生条件。如果说,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是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普遍化的生产方式,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在私有财产权前提下,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普遍化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存在条件显然不能由商品经济本身来说明,而必须由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关系来解释。相反,商品生产的普遍化恰恰是这种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
从历史上来看,生产力发展过程是由单个独立劳动者的生产过程转变为结合的社会劳动过程,大规模协作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组织劳动的分工和结合,才能使生产资料由于大规模积聚而得到节约,才能产生那些按其物质属性来说只适于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如机器体系等等,才能使巨大的自然力为生产服务,才能使生产过程变为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但是,在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作为私有财产的前提下,只有通过资本即货币财产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并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上述前提,或者说,商品生产只有在资本主义形式上才能担负起大规模生产,进而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才能普遍化。在这里,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的分离,从而劳动作为雇佣劳动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的必备条件,或者说,雇佣劳动是私有制前提下,产业资本形式产生的必备条件,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言:“同生产条件和生产者的这种分离相适应,生产方式本身发生了真正的变革。”(同上书,第3卷第674页)当代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普遍化的生产方式。在公有财产制度下,产业资本存在和增殖的条件是什么,或者说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否也要以雇佣劳动为条件呢?这是一个涉及面广、争议颇大的问题。马克思受历史条件限制,对此虽然无详细分析,但他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合作工厂的分析,也为此提供了明确的理论线索。马克思说:“工 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同上书,第3卷,第497498页)。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雇佣劳动为联合劳动所取代,但资本仍然存在,它成为联合劳动者的共有财产,—
成为使他们自己劳动增殖的手段。资本联合(或共同所有)和劳动联合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联合劳动成为公有资本的特殊内涵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