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2)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资格考试准考证
报名地市
考生姓名
性别
报考级别
⼯作单位
考点地址 黑龙江佳木斯市 张渝江 男 考全科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 哈尔滨市民生路⼩学(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道街94号)
考试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准考证号[1**********]9考试时间2015-05-24 14:00--17:00考场004座位号09报名序号证件号码档案号报考专业
[**************]4 [***********] [***********]4 环境影响评价⼯程师
注意事项:1、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2、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3、《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它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44、考试期间,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使用身份证识别仪、手机屏蔽器、无线耳机探测仪等设备,打击各种作弊行为。望广大考生予以配合,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入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退场。
二、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复习资料、书籍、条子等带入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电子记事本、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座位,带入考场的须关掉电源并放到指定位置,违者按违纪处理。
三、姓名和准考证号必须按要求填写,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按作废处理。
四、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并应妥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并应妥善保护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他人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被他人抄袭试卷均可造成试卷雷同,雷同试卷均按成绩无效处理;考生不得将写有答题信息或答案的纸张带出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卡,考生在存根上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未在存根上签字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出现试未在存根上签字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出现试卷、答题卡遗失等情况影响成绩的,由考生本人负责。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五、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请妥善保存准考证,备查询成绩、办理证书时使用。本次考试成绩约在2015年8月
请妥善保存准考证,备查询成绩、办理证书时使用。本次考试成绩约在2015年8月上旬公布,考生可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查询。
关于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部令)要求,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做如下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替考行为 三、替考行为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雷同试卷四、雷同试卷
对雷同试卷(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五、扰乱治安行为五、扰乱治安行为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