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濮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 知
濮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
(一)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人员。
(二)登记失业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或有关权威部门进行伤残鉴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未安置或安置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六)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会等部门颁发劳动模范证书的人员。
(七)持有因公牺牲证明的现役军人家属。
(八)夫妻离异或丧偶,单独抚养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在校生子女的人员。
(九)农村家庭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持有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毕业一年以上尚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濮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表”),并分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家庭享受低保证明,或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出具的担保证明;
(二)残疾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退伍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县以上劳模:本人奖励证书;
(五)军烈属:现役军人证明材料等烈士光荣证;
(六)单亲抚养未成年者: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七)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证明或家庭享受低保证明或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出具的担保证明。
(二)社区核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县(区)级就业管理部门。
(四)县(区)认定。县(区)级就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认定表”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各保留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还给申请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注销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或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
(七)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撤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注销或撤销手续。注销或撤销相应加盖注销(撤销)专用章。
五、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职业指导。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应定期主动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做到实时反映。
(三)本办法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