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遇车祸责任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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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和节约,同事“拼车”上下班已经成为许多上班族时尚的选择。然而对于有车一族的刘丽(化名)来说,却因为好心让同事搭乘,引来官司一场……
身边的事儿
2013年10月26日一大早,像往常一样,刘丽开着自己的私家车,接上同在一个区居住的同事朱石(化名)准备前往30公里开外的单位上班。可能是时间有些紧张,作为女同志的刘丽怕自己开得慢导致上班迟到,便把车子交给朱石驾驶。
没开出多远,朱石一个不小心,与对向行驶的张艳(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使张艳又与路边的树木发生相撞,造成张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石负全部责任,张艳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肇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艳遂诉至开封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肇事司机朱石、车主刘丽连带赔偿医疗费、车损、鉴定费、施救费、车辆贬损费等共计26615元。
结果
2013年12月29日,开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朱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张艳各项经济损失21535元;驳回原告张艳对被告刘丽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艳和朱石均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开封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朱石赔偿张艳各项损失的60%即12921元,刘丽赔偿张艳各项损失的40%即8614元。
法理解说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拼车出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完全免费,二是凑油钱路费。两种情况出事后,处理起来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情况,免费搭别人车回家,万一出事处理起来比较简单。首先,无偿带人不能作为司机免责的理由,无偿搭车也不代表乘车人要承担全部风险、放弃索赔;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出事,司机还是要赔钱的。但由于是无偿搭车,要求司机按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不公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适当减轻司机责任,要求司机给予搭乘者损害费用的一半作为补偿。
第二种情况,大家凑钱加油,路上轮流开。对于这种“拼车”,最好是拼车各方事先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拼车驾驶员的责任,受损害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驾驶员赔偿,但是作为车辆拥有人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就是这种情况。(记者张东通讯员徐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