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与 社区自治的关系? |财经|经济|公司
金心异
与这些年举步维艰、进展甚微的社区居民自治相比,物业小区的业主自治(以业主委员会为主要载体)相对来说实绩更为明显一些,尽管它同样面临着巨大的体制阻力。
业主自治在中国已有十多年历史,在上世纪90年代,不少城市已出现业主委员会;2003年9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国务院的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则指出:“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由于这是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首次可以拥有法律确认的私有财产,因而城市居民对它泛起了充分的热情,倘若这份私有财产受到侵害,人们愿意付出很大代价去捍卫它。然而很不幸的是,确实有一些强权角色很乐于侵犯这新生的私有产权,并竭力想验证一下城市居民保卫私产的底线。这既包括出售这些房产的地产商,也包括随之而来、有时就是它的子公司的物业管理企业。大量的侵害产权逼使“业主们”团结起来,而“业主自治”则是他们最重要的法律武器;然而更不幸的是,乐于侵害他们权益的还包括一些公权力,或者是某些私人强权绑架了公权力。这在新型物业小区中造成了紧张的对立。
我们可以看到,房地产商往往和地方政府(或其代表官员)有莫大的利益关联,因而往往站在同一边;而在社区里面,由于基层公权力(行政化了的居委会)往往也要依靠地产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他们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用房,也需要物业公司帮助或配合居委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所以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对立中,基层政府(区、街、居)往往或明或暗地偏帮前者,而这往往会激起业主们更大的愤慨,会诉诸更激烈的抗争,这就更把它们推向了基层政府的对立面,因为基层担负巨大的维稳任务,但这里业委会就成了重要的不稳定源。时间长了之后,为了支持基层政权的润滑运作,上级政府就不愿意将《物业管理条例》朝着有利于保护业主财产权的方向作修订,因为担心这会鼓励业主的抗争行为。尽管业主们的财产权本应受到公权力的保障。
在许多城市里,业委会由此成为最为团结,也最具有组织力的社会自治组织,它们在百般打压下不屈成长。当然,也不排除这样的情形出现:对抗疲累了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贿赂手段(比如赠送停车位、免缴物管费等)收买业委会里面的成员,分化业主们的团结,并进而一定程度上干扰或制约业委会,从而维系二者之间的魔鬼平衡。不过这终究等于承认了业委会拥有权力。事实上,由于拥有在物业小区中的话语权,这使得业委会已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平台,也吸引更多的业主参与业委会的选举和运作。在不少沿海城市,业委会已成为社区各种主体中最具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主体之一,而业主自治也成为那城市公民社会成长的最主要路径。在深圳、广州市,这都表现得十分明显。
这让那些想要推动居委会自治的人们艳羡不已。因为同样的居民,他们却对居委会的选举提不起兴趣,这里面既有居委会被党政力量控制,无法代表居民利益有关,也有居委会缺乏实际权利或好处因而缺乏吸引力的原因。如何从业主自治中汲取居委会自治的能量和经验?人们提出各种方案,比如,有人建议划小居委会,使得居委会与业委会的构成人群重叠,从而可以将居委会和业委会在实际上合为一体,将业委会的魂附上居委会的体,让居委会变得更有吸引力和行动力量;也有人建议由一个社区居委会辖下的多个小区,其业委会派出代表构成居委会,其用意和前者相同,只不过不用划小居委会了。
也有人说在一个社区里面,既有居委会,又有业委会,太拥挤了,功能重叠了。果真如此吗?其实大谬不然。姑且不说,居委会由《居委会组织法》定义,而业委会由《物业管理条例》(未来的《物权法》)定义,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就本质而言,业委会与居委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的概念。
有人说业委会是“哈贝马斯所谓的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和私人独立性、自主性基础上的公共事务”。其实,业委会尽管表现出“自由人的自由联合”的特性,但是很难在准确的政治学概念上将其定义为公共事务,严格意义上,业委会是“有产者联盟”,就像台湾的农会是“有地者(地主)联盟”一样,多个私有财产者联合起来,在政治学的位阶上,它仍然是“私”的领域,就像许多私企组成的商会仍然在“私”的领域一样,它们不能代表公共利益。
而居委会就不同,它是这个片区范围内的所有具有公民权利者的自治组织,它属于“公共的领域”,代表着公共利益。因而,居委会和业委会是无法混淆在一起的,更无法混编。
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小区中租房而居的居民,严格的法律意义上,他有权参加居委会自治,但是却无权参加“有产者联盟”的业委会。有此重大政治和法律区分,又怎能混为一谈呢?所以借业委会来促进居委会自治,是一条走不通的歧路。居委会自治的问题,只能在居委会的法律范畴内解决,绕着走也绕不开走不掉的。
当然,从居委会作为基层居民自治的法律位阶来说,它可以成为社区内所有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当然也包括业委会,因而居委会倘若真的由居民选举产生的话,它是可以向业委会提出一些要求,但在这过程中,必须照顾到对非业主居民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