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合同法律规定--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2015(叶予舜)
酒店管理合同 法律规定——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种类
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纠纷的处理及赔偿问题
备注
买卖合同
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有约定的除外;附条件的条件成就时成
立);
1.出卖人义务: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2.买受人义务:按时接受标的物和支付货款;
3.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4.买受人通知义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在收到之日起2年内必须就数量质量不符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符合约定。1.瑕疵担保责任:交付不合要求的标的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关于物的权利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若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此义务;若第三人主张权利,则买受人可中止付款。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划分:
1.一般而言,风险在交付是划分,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不能按期交付,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3.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按照约定或《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不需要运输的,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买受人违反约定,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6.试用买卖中,试用阶段的交付不是《合同法》所指的交付行为,所以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但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未做表示,视为购买,风险自试用期届满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时生1.出卖人按约定提供合格商品房;
效2.买受人按约定接受并付款。
1.以商品房预售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合同有此约定的从其约定。
2.拆迁人以位置、特定用途的房屋对被拆人予以补偿安置的而拆迁人另卖第三人被拆人加请求优先购买权。3.注意:P269解释第八、九条。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2.的销售广告与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违反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
订立时生效
按合同约定转移财产接受财产
(诺成合同)
1.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财产灭失,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有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间可以撤消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消。2.可撤消赠与的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消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消赠与,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订立时成立,自
然人借款合同,1.出借人按约定提供借款自贷款人提供2.到期还本付息借款时生效。
1.借款合同:①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诺
1.出借人不行预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成、双务、有偿合同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非书面形式,息;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借款数计算实践、单务、无偿合同。注意我国禁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利息;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
2.无息借贷,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2.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交付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不支付利息。
3.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种类
合同成立时间
权利和义务处理及赔偿问题
1.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无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赠偿损失,但承租可以再向第三人(次承租人)主张违约的权利。
2.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既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备注
租赁合同
1.出租人的义务:交付、保证租赁适租、维修、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订立时成立。
2.承租人的义务:正当使用、妥善保管、添附禁上、禁止转租、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义务。
1.租赁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
2.租赁期限有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但20年后可续订合同,租期也不能超过20年;
3.6个月以上租期的要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以后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的采用不破租原则,合同订立前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的,房屋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与租房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订立时成立
1.出卖人: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出租人:按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合同;承租人:亨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其是依赖于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的除外。
1.占有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经催走,在合理期限仍不付
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1.此类合同是由一个买卖合同和一个租赁合同组成,又带有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款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性、要式、多务和有偿的合同。3.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还返。
承揽合同
订立时成立
1.承揽人发现提供的材料等有问题应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当及时通知定作人,若怠于通知答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复,造成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外);若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定作人有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不履的,其应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负责,协助义务的,致使工作不能完成,可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随时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
务,承揽人并可以顺延期限,逾期不解除合同。
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2.定作人:提供材料、支付报酬。
人还亨有任意变更权,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变更权和解除权的行使不以承揽人违约为要件。
建设工程合同
订立时成立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半角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程,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
以以总承揽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和其他债权。3.实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支付客票时成立;货运合同订立时生效;多式联运合同
1.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
2.承运人按约定运送旅客或货物到目的地。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旅客还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2.旅客伤亡不能免责或完全免责的情形:①旅客的一般过失、不可抗力;②对未经许可而搭乘的,承运人应承担过错责任。3.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实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免责事由有:不可 运输合同多为双务、不要式、有偿、格式合同,但也存在无偿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合同。人的过错、收货人的过错。
4.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导致货物灭失、毁损的,托运人有权依照违约责任请求赔偿责任,收货人的请求权分两种情况:①如果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如代办托运,收货人是货物的所有人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如果在收货地交付,收货人没有权请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技术合同
订立时成立
1.有关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详见P303的解释第14条。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确定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善意取得技术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并承担保密义务。
1.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亨有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当事人对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利益的分配比例,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技术合同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保管合同
1.寄存人未告知保管物有关情况的,致使此物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责
1.保管人:按约定妥善保管并返还保
自保管物交付任,保管人因此受到损失的,除其知
管物;
道或应当知道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时成立(有约
2.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偿责任;定的除外)
2.无偿保管时,若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实践合同,而非有偿合同(此为法律特别规定);
2.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对保管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若约定了保管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理,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
委托合同
订立时成立
1.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变更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联系委托人的,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当及时报告委托人;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移、委托第三人,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1.显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他们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隐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他们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一旦选定了就不能变更相对人。
1.委托合同的特征:最大诚意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原则上有偿合同;
2.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委托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是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单方委托授权,而非委托合同,有委托合同不一定产生代理关系。
3.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委托书合同,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4.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行纪合同
订立时成立
1.行纪人的介入权和留置权;2.委托人支付报酬
1.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
2.行纪人低于委托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
意,未经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
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的,该买卖对委托发生效力;行纪人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高于委托人所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条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居间合同
订立时成立
1.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2.委托人支付报酬。
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提供订立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的,由该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但其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自负。
1.居间合同是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2.居间合同分为报告合同和媒介合同;
3.居间人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才能要求报酬并居间费用自负,未促成合同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