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
11-03
农村基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农村基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下村帮助、联系、指导工作,不得接受所到村的公款宴请、礼品馈赠及其他公款消费活动。
二、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得由村承担相关费用。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村报销任何费用。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工作,原则上在所在乡镇食堂就餐。
五、因各种原因确需在所在村就餐的,费用回单位报销。
六、各类驻村工作组发生的费用由派出单位或乡镇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七、各村不得以任何名义以公款宴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八、各村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接待以及转嫁接待费用。
九、驻村或包村干部确需在当地用餐的,一律按实际用餐费交纳伙食费。
十、各村在商务活动中可以适当接待,但必须做到:各村商
务接待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年初制订预算,并由村三委会集体研究后,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确定;商务接待费用必须有正式发票,并有三人以上签名和监督小组签字后方能报销;商务接待费用实行财务单独列支,并逐笔公开。
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务接待和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