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调研报告
[摘 要]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实现社会稳定,但是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在我国还是占有很大的比例。文章通过浙江海盐县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社会的原因,因此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也要从社会各个方面来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重新犯罪;原因;对策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的发生率,但在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因此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特点及原因的分析,积极探索出预防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特征
通过浙江海盐县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案例分析得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几个特征:一是从犯罪时间看,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短,基本上在一年左右,有的甚至不到半年。这个时间段对于刚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缓刑犯而言,时间比较短,矫正的效果还不牢固,是容易引发重新犯罪的高危期,而对于曾在监狱长期服刑的罪犯而言,虽然已经改造完成,但监禁的监管与社区矫正是有区别的,其在回归社会之后,一旦无法适应社会,无法被社会接受,就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从犯罪形式上看,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为主。在看守所、监狱等地的关押经历客观上增加了服刑人员之间相互结交与交叉感染的机会,使其在重新犯罪时更乐于选择共同犯罪形式以提高犯罪成功和逃避制裁的系数。同时,曾经有过共同犯罪经历的人员,更愿意与原同案犯进行再次犯罪。
三是从犯罪类型上看,重新犯罪的罪名跟之前的罪名一样,且主要集中于盗窃、抢劫及敲诈勒索等财产型犯罪和赌博、吸毒等罪。财产型犯罪的原因主要是自己没有生活来源,有一些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高消费,还有一些是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少数暴力犯罪往往是冲动为之或是酒后为之。而赌博、吸毒等罪是因为已经养成了这样的恶习,一回到社会没有了监管的制约,加上原朋友圈的教唆,就又会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像徐某某之前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从监狱出来没多久,重新犯罪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恶习成瘾,诱发重新犯罪
重新犯罪的这些社区服刑人员都有一定程度的恶习,主要表现为好吃懒做,贪图享乐,喜欢赌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甚至有一些人染上了毒瘾。这些恶习虽在监狱里已被迫改掉,但是一回归社会,碰到一些诱因,又会重新被激起,从而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如赌博、吸毒、盗窃等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是极易重新犯罪的。对于这些人员本身学历低,又没有劳动的技能,缺乏谋生的手段,回归社会后又不愿意去做一些辛苦的工作,整天游手好闲,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在个人的期望不能得到实现,没有收入来支撑其生活,没有金钱来满足其赌博、吸毒等瘾症时,就会导致心理失衡,从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再犯罪人员顾某某,在假释期间,抵挡不了毒品的诱惑,重新染上了毒瘾,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社会交往,产生“犯罪共鸣”[1]
一些假释人员出来之后因为受到社会歧视,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不管是求学还是就业都会受到排斥,很难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这时他们中的一些人就会回到原来的“朋友圈”,或是新认识了一些同样受过刑罚的人,因为相同的经历,会让大家之间产生认同感。这些人在一起后,很容易产生共同犯罪的意识,从而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很容易受到周围朋友的影响而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如再犯罪人员黄某,从少教所假释出来以后,没有去找工作,也没有继续上学,在酒吧认识了同样受过刑罚的吴某某后,经常一起玩,就因为一个女孩的关系,叫了一帮人去打架,最后酿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惨剧。
(三)缺少家庭关爱,家庭矛盾引发重新犯罪
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家庭之后,家人对其接纳程度不高,对其之前的犯罪经历耿耿于怀,常常引发争吵,从而造成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伤害。社区服刑人员本来在社会上就受到一定的歧视,回到家还不能得到家庭的关爱,很容易对他们的心里造成伤害,因为一个人遭受了社会的岐视,回到家又缺乏了家庭的关爱,很容易刺激人情感的脆弱面,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就可能导致重新犯罪。而对于青少年来说,因其本身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形成,而又生长在一些单亲家庭或是留守儿童的家庭,家庭结构缺陷的很容意直接导致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如再犯罪人员顾某某,假释回来后,妻子要与其离婚,天天争吵,后来顾某某就跑到外面去了,也没向当地司法所报告,处于脱管状态。后来又因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关押。
(四)社区矫正工作未完全开展,没有达到矫正教育的目的,继而引发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矫正使得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矫正改造质量的高低对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在现实情况中,
由于受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的影响,集中学习培训、心理咨询、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没有完全的开展,而且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员少,职能多的现状,实际的矫正工作主要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更多的是形式的一种矫正,而没有实质上的矫正。且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有一部分是合同工或临时工,没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心理知识,专业化程度不高,因此难以实现较高水平的矫正,而低质量的矫正效果也是引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一)发挥亲属的亲情作用
社区矫正不仅要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的工作。家属一方面能利用亲情起到感化作用,另一方面也能起到监督的作用,尤其是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如果家长能够配合社区矫正的工作,那么将对社区矫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社区矫正时首先也要做通家属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要让其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明确社区矫正是为了他们的亲属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希望他们去积极配合,而不是抗拒社区矫正;另一方面也要家属接受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不要对他们有偏见,要通过亲情来感化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与家属建立联系卡,或是经常上门走访,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作为社区矫正机关不可能时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有了家属的配合就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事半功倍。
(二)各部门加强协调,加大执法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要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加强联合,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最大的效果。现在社区矫正工作是设在基层的司法所,但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并没有刑事的处罚权,所以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常常会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尽快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问题,赋予刑事处罚的执行权力,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细化、强化、实用化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让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人员得到法律的保障,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刑事处罚的法律严肃性。[2]社区矫正工作同时也需要公、检、法等其他部门的配合,共同加大执法的力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在平时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对于有潜在犯罪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重点管教,一旦有脱管或是违规的现象,就一律收监执行刑罚,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三)实施分类管理,明确重点监管对象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判处缓刑的人员、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及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这五类对象在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等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一般是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员;被裁定假释的罪犯是在监狱服过刑的人员,其本身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比较重,但是通过监狱的改造,已经改过自新,但其潜在的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是哺乳期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时要充分考虑到其身体情况的特殊性;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在社区内服刑的罪犯,这是一种资格权利的剥夺,相对于其他四种类型,又有其自身的
特殊性。因此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有其特殊性,如果社区矫正工作笼统地进行矫正的话,很容易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要根据每个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犯罪性质、不同的性格特点,来制定适合各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方案。要对每一个新进来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包括其心理状态、生活环境以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根据评估的危险性指数,再进行分级管理,区分出重点的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和教育,这样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矫正教育,从而达到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实现矫正效果的最优化。
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比例是构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笔者认为预防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一方面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其疏导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劳动技能;另一方面也要从社会层面来提高整个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纳和帮助,形成一个科学和谐的社会矫正系统,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营造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刘玲玲.略论重新犯罪原因[J].前沿,2005(6).
[2]李娅.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南开大学学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