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奖励办法
郯城县人民调解员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道)要健全和完善基层人民调解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考核奖励力度,要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积极推进实施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制度。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实施岗位津贴的对象,专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并持有县司法局颁发的人民调解员证。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实施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岗位津贴的调解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调解,没有违反人民调解原则、工作纪律和失职行为发生;
(二)一般性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
(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社情民意;
(四)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引发矛盾激化、刑事案件和越级上访。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是指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补贴。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矛盾纠纷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办案奖励由县司法局组织考核,经费由县镇财政各半分担。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确定以下奖励标准:
(一)涉及赡养、扶养、抚养和劳动用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100元;
(二)标的在10万元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人身伤亡等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300元。
第七条 案件卷宗必需要有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的人民调
解协议书等材料;委托他人调解的必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复杂疑难纠纷,必要时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回访记录。
第八条 基层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经申报、审查、审核和审批后发放。
(一)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根据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发放,实行集体报批、按月核发的办法。人民调解岗位津贴由基层调委会负责申报,司法所审查,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奖励由基层调委会申报、司法所审查、县司法局考核审批后每季度发放。
(三)各镇(街道)要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能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基层人民调解员手中。
第九条 各镇(街道)要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具体考核奖励细则,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各镇(街道)司法所要按月对辖区内村级人民调解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岗位津贴的依据。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起矛盾纠纷,要如实地进行登记,并按月上报镇(街道)司法所。各司法所
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填写绍兴县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申请办案奖励登记表,按季度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申报领取人民调解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各镇(街道)司法所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考核奖励事项时,要秉公办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专项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郯城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