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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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天然气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字﹝1987﹞192号
【发文日期】1987-08-08
【实施时间】1987-08-0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资源税
根据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精神,现对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年天然气实行商品量常数包干有关征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附表所列企业,除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基数以内的天然气,暂免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外,其他企业生产基数内外的外供天然气(包括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超基数外供天然气),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
对附表未列举企业生产销售的天然气,由于其全部作为超产气并可高价出售,因此,应一律按其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
二、对大庆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分基数内外,均继续按规定从量征收资源税。
三、对企业输送天然气的管道运输业务收入,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城建税。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天然气包干基数及企业名单(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的规定,本文自1997年09月08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