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取暖安全防范措施
冬季取暖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冬季取暖的安全和预防煤气中毒、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厂范围内(包括本厂所属生产区、生活区)各部门、各专业、各岗位的工作现场、值班室、宿舍、科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以前规定相抵触之项,依本规定执行。
1、职工宿舍内、值班室,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毯等一切电器取暖设施。
2、禁止违章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装床头灯等。
3、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液化气罐、煤油炉、煤炉、酒精炉、汽化炉等;严禁卧床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宿舍内、值班室燃烧物品。
4、严禁将交流电器(如台灯、电扇、充电器、接线板、随身听等)放在床上。照明、收录机、电脑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 5、冬季采用电暖器取暖必须经厂部批准。电暖器应购买有质量合格保证的产品;电暖器插座最好“专插专用”,不要在一个插座上安插许多插头。
6、严禁在电暖器上烘烤衣服等物品,防止造成烧机及引燃其它物品;发现电器通电后有冒烟、有烧焦气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再救火,并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7、职工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闭电暖器并断开电源,将插头拔下。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8、凡采用煤炭、木柴取暖必须经厂部批准,取暖火炉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9、使用火炉取暖时,火炉的安装位置应与易燃物品(木质家具、被褥、服
装、塑料)等保持安全距离。远离一切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物品。
10、用煤炉取暖,一定要安装烟筒。伸出室外的烟筒,还应该加装遮风板或拐脖,出口不能朝北,以防因大风造成煤气倒灌。烟筒接口处要顺茬儿接牢。
11、定期清扫烟筒,保持烟筒通畅,如果发现烟筒堵塞或漏气,必须及时清理或修补。严防漏气,预防煤气中毒。
12、 火炉四周保持整洁卫生、炉渣进行集中处理,掏出的未熄灭的炉灰渣要倒在安全地方,防止引起火灾。
13、火炉生火时严禁使用煤油、柴油、汽油等助燃物。
14、火炉烘烤衣物、做饭时要有专人看管。
15、每天睡觉前要检查炉火燃烧情况,确认炉火完全熄灭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6、凡是采用火炉取暖的房间要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发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或有刺激烟气(二氧化硫)时,立即脱离室内加强通风。
17、严禁损坏或非火灾时擅自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18、当班人员、住宿职工是取暖安全主要责任人,负责各自值班室、宿舍的安全。所属分场、科室主要领导是取暖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火炉取暖以及各类电器的管理工作。厂部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给予经济考核。
附:一氧化碳中毒救治措施
莱阳市热电厂
2015.11.27
科普小知识
一氧化碳中毒救治措施
一、中毒症状
轻度中毒者会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神志不清。重度中毒者,口唇呈樱桃红色,全身皮肤潮红,神志不清,甚至昏迷,呼吸短浅,四肢冰凉,甚至大小便失禁。
二、救治方法
自救:一些轻微中毒的病人,可以设法自救。当感到自己中毒时,应尽快打开门窗,吸入新鲜空气,并尽快脱离中毒环境。
急救:一氧化碳的比重比空气略轻,故浮于上层,救助者进入和撤离现场时,如能匍匐行动会更安全。进入室内时严禁携带明火,另外,打开室内电灯产生的电火花均可能引起爆炸。
进入室内后,迅速打开所有通风的门窗。然后迅速将中毒者转移到清新空气中保暖处平卧,解开衣领及腰带以利其呼吸顺畅。对于昏迷不醒的患者可将其头部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误吸入肺内导致窒息。为促其清醒可用针刺或指甲掐其人中穴。若其呼吸微弱甚至停止,则需立即口对口人工呼吸。但对昏迷较深的患者,这种人工呼吸的效果远不如医院高压氧舱的治疗。高浓度吸氧,氧浓度愈高,碳氧血红蛋白的解离越快,吸氧应维持到中毒者神志清醒为止。
三、急救误区
误区一、冻一下会醒
中毒事件多发生在冬季,一些人中毒后,被救护的人放在室外,他们认为冷
一冷、通通风就可以使中毒者苏醒。其实,寒冷刺激不仅会使中毒者加重缺氧,更能导致末梢循环障碍,诱发休克和死亡。
误区二、炉边放盆清水
有些人以为在炉边放盆清水可预防中毒。科学证实,一氧化碳是不溶于水的,要想预防中毒,关键是门窗不要太严,烟囱要透气良好。
各分场、科室负责人要将冬季取暖安全防范问题放到安全生产的首要位置,避免事故发生。
四、发现有人煤气中毒以后怎么办?
1、快速打开门窗,把病人移到通风透气的地方,同时给病人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2、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早一分钟进入高压氧舱,就多十分生存的希望;
3、解开衣服、腰带,及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按摩”;
4、高压氧治疗是解救煤气中毒唯一最有效的措施,因高压氧可促进碳氧血工蛋白的离解,恢复血红蛋白的携带、运输氧气的能力,有效改善身体内环境的缺氧状态,减轻脑神经细胞的损伤及各种并发症、后遗症的形成。因此,急救应选有高压氧舱设施的医疗机构。
安监科
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