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之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签证之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本文章摘自王志钢律师著作《房地产开发三大阶段法律风险分析与
防范》第二章第三节)
作者:王志钢律师
作者简介
王志钢律师,现任职于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 王志钢律师长期从事建筑房地产和影视传媒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房地产开发法律风险防控和制度设计,善于办理投融资,招投标,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合作开发,基础设施BT ∕BOT 及产业园区建设等非诉法律事务。熟悉影视制作发行,曾为本山传媒与东泽影视联合拍摄的电视连续剧《樱桃》、《樱桃红》提供全程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民事诉讼和仲裁,曾代理众多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合作开发纠纷,工程款纠纷,工期违约金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影视制作发行纠纷等。
执业十余年来,多次应顾问单位和委托人邀请进行法律实务培训讲座。讲座内容包括合同法实务、影视制作发行合同实务、工程签证法律实务、工程索赔法律实务、商品房销售法律实务、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实务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务运用、房地产开发三大司法解释实务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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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阶段,不可避免会存在大量签证。建造阶段存在大量签证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本身的复杂性,前面已讲过,引发签证有六大原因;第二,由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承包人在投标时,为了能够顺利中标,往往采取“低价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策略,这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存在大量签证的另一个原因。工程签证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最终工程造价,因此,专业人士讲,工程造价控制实际就是签证控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没有建立完善的签证管理制度,随意签证,过失签证,恶意签证,最终造成工程造价失控。可以说工程签证不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的最大风险就是工程造价失控。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必须重视工程签证,建立完善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风险防范]----
第一,遵循一定原则签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工程签证遵循下述原则可一定程度上防范签证带来的工程造价失控风险。
实践中,造成工程造价失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工程签证失控。经过对大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中涉及到的签证问题分析,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工程签证应遵循下列原则:
(1)时间限制原则。对于工程签证应当进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坚决避免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证,补签,倒签。采取的方法可以对签证
单进行连续编号,使事后补签、倒签无法进行。
(2)完工确认原则。当工程签证所涉工程完工后,工程量确认单必须经发包人代表核实签字,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之前签字确认,签证单中必须附隐蔽前的照片。
(3)一单一算原则。一份签证单对应一份预算,可以有效防止承包人高估冒算。
(4)一月一清原则。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在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发生的所有签证单,同时必须在报送签证单时附上预算。每月月底前,发包人审核完承包单位报送的预算。采取一月一清可以有效提高竣工结算时的结算效率,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5)分工负责原则。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发包人在现场负责施工的工程师负责核实签证单指向的工程量,发包人的成本控制部门负责审核签证单指向工程量的造价预算。
(6)权利限制原则。涉及工程造价的,一定限额内的签证在工程术部门和成本控制部门核验工程量和造价预算后,可以由一定级别的管理者签字确认,超过一定限额的则需要由上一级的管理者签字确认。
(7)原件结算原则。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8)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工程签证都使用统一的表格进行签证,可以规范签证行为,不遗漏签证应该具备的要素。
(9)完整性原则。所有的工程签证都和工程指令一一对应,并
附有图、照片、文字说明。
第二,建立完善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实践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重视工程签证的管理,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签证管理制度。笔者就曾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起草签证管理制度的非诉法律服务。委托方的内部管理是这样的:进行项目开发时设立项目公司或者成立某某项目经理部,项目公司或项目经理部下设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财务部,广告销售部,合同管理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是工程管理部的现场工程师负责工程签证的工程量的核实、工程签证的实施、完工确认,成本管理部现场成本管理员负责造价预算、审核签证造价、结算、汇总、单证存档保管。笔者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结合工程签证管理的实践,代为起草了《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签证单》、《工程指令单》、《工程指令、现场签证协议》。总体的思路是建立严格的、规范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并且制度要对施工单位也有约束力,为了委托方制定的制度对施工单位有约束力,要求委托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指令、现场签证协议》。笔者现将代为起草的上述文件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确立了监理人文件传递中心的制度,为了与该示范文本相互衔接,笔者在上述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一条即15.2,特别约定所有工程签证和工程指令的传递均通过监理人,由监理人负责传递双方的文件并做好记录。
附:《××公司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现场签证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维护甲方和乙方(指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3. 工程指令与现场签证
3.1 工程管理中发生费用增减的正式函件及转发设计变更均采用工程指令;不发生任何费用的正式函件采用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不作为结算依据,仅用于工程管理。工程指令分为正常指令和紧急指令。紧急指令是指必须立即执行,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指令。除紧急指令外均为正常指令。
3.2. 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管理中对于引发工期、费用发生变化事件的签认、证明。与工程指令相对应,现场签证分为正常签证和紧急签证。正常指令引发的签证事项为正常签证,紧急指令引发的签证事项为紧急签证。
3.3 工程指令是进行现场签证的唯一依据,没有工程指令,不得进行签证。
4. 岗位职责
4.1. 项目工程部及现场工程师
4.1.1. 现场工程师负责审核签证单所列工程量,并监督承包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