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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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问责制度
一、为强化职责,促使各部门领导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的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处领导班子,各科队长在质量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的工作范围内进行故意或过失不履行部门职责,影响工作效率或损害处或各科队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问责制度依照处领导及各科队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责任:
(一)、经处党政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目标工作未能完成,从而影响我处整体工作的;
(四)、在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职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五)、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谈话;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辞职;
(六)、承担相应的 赔偿金。 以上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治安保卫处
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