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阶段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探讨
【摘 要】现阶段,我国是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然而混业经营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大势所趋。本文通过各方面的分析指出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但目前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分业经营、混业合作的模式是符合当前国情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混业合作;金融控股公司 一、我国现阶段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分业经营 在1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随着近几年国际金融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变得更加明朗。而我国也已加入WTO组织,人们越来越多的认识到,应该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和需要。不过,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需要一个过程,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立即实行混业经营不但有许多困难,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依然是明确的“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但中央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 二、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趋势与方向——混业经营 随着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纷纷宣布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在全世界大行其道。这种形势下,纵观我国现阶段的金融格局及未来的发展,混业经营同样是我们的发展方向。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从功能上看,混业经营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混业经营能为金融市场不同子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提供有效的渠道[1],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混业经营还能有效的增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大大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因此,无论从金融服务需求者便利偏好出发,还是从金融供应方规模经济的要求考虑,混业经营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代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潮流。 (二)从金融环境上看,混业经营更有利于应对挑战。 由于公众需求的多样化,新的细分金融机构也纷纷出现,商业银行面临着新崛起者的竞争挑战:从资产业务看,国内资本市场、投资银行、租赁公司以及外国银行抢走了商业银行的大批客户和业务。分业体制下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大副下降;从负债业务来看,银行的客户也大量流失,居民将积蓄投向了有较高回报的公债、股票和投资基金,这样的生存危机将使银行业寻求进入混业经营状态。目前的分业制度可能使金融企业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壮大起来,而混业经营能够联合个金融子市场资金,提供综合服务项目,加快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更有利于应对入世后受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现阶段我国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的的改革与未来的发展 尽管混业经营模式是我们的发展趋势,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现时就应马上进入混业经营状态。我们应寻找一个能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需要,增强我国金融主体的竞争力,能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的金融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混业合作是我们现阶段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 (一)现阶段不能实施混业经营的原因分析 金融业混业经营虽具有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方便客户、降低社会成本、促进了金融业的一体化发展的种种优势,但与此同时,由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连动效应,加大了金融业的系统风险。 1.我国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十分健全,分业经营有利于控制风险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起步较晚,金融法制建设很不成熟,一系列配套法规还未完全落实,立法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样的法律体系与美国或其它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差距,尚不能为混业经营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2.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分业经营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 我国目前的监管机制为分散型的机构型监管,各个领域内的监管相对独立,监管水平及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都未达到混业经营的要求。而常常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手段干预市场,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因此现阶段还需要依赖分业经营所设置的金融防火墙来帮助切断风险的传递链条。 3.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脆弱,混业经营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难以保证 我国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权、责、利不对称,企业有强烈的扩张冲动,加上由计划经济中改制而来的国内金融企业内控机制薄弱,一旦实行混业经营,无法依靠其自律机制进行约束,风险很难有效控制。 (二)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 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有计划、有目的的对现有机构和体制进行改革和发展,来实现这一目标。 1.要加强监管机制,尽快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监管能力是决定金融体制的核心[8]。长远来看,强化集团内部和监管当局的混合业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随着监管法律、法规的逐步改革和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应建立一个适应混业经营要求的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单一的中央监管机构,实行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全面金融监管。 2.金融控股公司加深纵向联系,从面向财务型转向面向顾客型 实现面向顾客型这种转变,应进一步加强混业经营实践的力度,建设并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业务系统,构建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将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信息统一到一个平台之上,共享资源与产品,实现集团内部资金、信息等资源的合理、有效的流动,真正体现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 3.完善及改变现有法律、法规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金融方面的法律突破是首要问题。虽然我国已建立起了初步的金融法律框架,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进而到全能化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在继续用好现存的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根据相关国际规则,立足我国国情,全面整理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的修订、完善和制订金融管理法规,推出金融制度改革的法案。 参考文献: [1]BIS.Internation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s[M].BIS Quarterly Review,August,1999. [2]张艳.制度变迁与美国金融制度演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6):67. [3]郭洪林.对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分析与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2(40):10-11. [4]吴世亮.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OL].国研网,2003.1. [5]张洪淘.“银行保险”的现实选择[J].财经界,2002(11):72-73. [6]鲁向东,张立洲.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战略构想[J].财经问题研究,2002(11):31. [7]张国能,缪旭辉.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的分业经营面对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2(5):18. [8]Frederic S.Mishkin,Stanley G.Eakins.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M].Addison-Wesley Longman(Third Edition),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