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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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作者:赵金铸 赵海龙 李彦军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突出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有利于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合理配置检察职能。”但实践中,过度的行政化使各地在内设机构的设置过程中更多地强调的是与上级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设置上的对应。本文结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内检察改革司法探索成果,在相关调研基础上,针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实际,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改革有所帮助。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常认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分为决策机构即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业务机构即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部门和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三个部分。决策机构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得非常明确,长期以来变化不大。但业务机构和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的设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伴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现状
经过建国初期的初建、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1983年内设机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1983年至2000年内设机构调整以及2000年至今不断改革完善等四个阶段的发展。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高检发〔1996〕16号)成为其后检察机关机构调整的依据。2001年中央办公厅以《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对此进行明确,各地在2002年机构改革中以“三定方案”形式进行了确定。至此,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基本框架确立。以甘肃省为例,经数年来发展完善,各地目前基层检察院内设部门在10-17个之间。
(二)影响检察职能发挥的问题
内设机构的对应设置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但同时检察机关在人员管理上的过度行政化,造成为更多地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而追求过度一致。出现了如内设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不统一、派出机构混乱等问题,对此多有学者论述,本文不再赘述。同时,我们还认为,基层检察院在内设机构设置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
1.内设机构设置与职能发挥之间的矛盾。内设机构设置过多导致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及其人员配置与检察工作实际不协调。相比较于内设机构的齐整,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力资源却相形见绌,特别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把极有限的人力资源分摊到各个内设机构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人科”、“二人科”现象,这对检察职责的发挥来说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