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协议
土石方工程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土石方挖运填平整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范围:甲方按需要的场地挖运填土石方、基础土石方拆运工程等,甲方具有决定权。
第二条 工作内容
2.1 乙方负责所施工项目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运、填土石方、平整、拆运工程。
2.2 如发生与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挖掘机无法作业,需采用油锤、打眼、放炮等措施时,必须经甲方、监理单位等共同见证并根据实际定价。
2.3 积极配合甲方现场的施工工作,配合总包单位进行基底清理后的土石方外运。
2.4 施工过程要减少对周围环境道路的影响,无论是从车上掉下来的土方造成的路面污染还是由于工地泥泞原因造成的路面污染均由乙方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都含在每立方造价内。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双方按具体每个项目另行以书面形式确定具体工期。
3.2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根据甲方现场指定的施工区域、坐标、标高、非挖土区域范围、层段、施工出入口位置、工期时间等要求,首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
位进行审批,合同签订后,必须在指定时间内组织足够的机械、人员进场,展开施工。
4.2 施工层面的标高,开挖、预留土体平整度,阶梯度等要满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安全及政府相关文件、护坡方案等相关的施工要求,适当安排抢工、缓工、暂停工等施工节奏。乙方不得按自己意愿随意施工,如没按要求施工,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工程价格及支付方式
5.1工程价格按照单方综合单价计算,运距1公里范围以内(含1公里)11元/m3,运距每增加1公里综合单价增加1.5元/m3,(此价含场地平整和露出地面以上基础拆除)运距由双方共同确定。工程量以甲方、乙方及监理三方实际测量所得工程量(实际天然体积、如需方等按定额规则折算)为准。
5.2 上述综合单价为包干价,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包含了人工、机械、管理、协调、税费等一切费用,除通过该单价计算的价格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如发生第二条2.2事项,以甲方现场签证为准。工程需要施工用水、用电乙方自行承担。
5.3 上述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不随施工时间、施工次数、施工分层分段、施工深度、施工天气、道路状况等任何因素变化而改变。
5.4 土石方工程量的确认:现场正式开挖前,甲方、乙方、监理公司三方共同对现场地形标高进行测量、签证,保存基础数据;工程开挖结束,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三方代表共同对现场地形标高进行测量、签证,计算出总挖运土方量,进行签证确认,最终确认的数据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5.5 支付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甲乙双方根据每个实际完成情况确认已完工程量并计算工程款,确认后,甲方支付70%工程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确定价格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0%,甲乙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甲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5.6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否则甲方有权迟延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图纸、资料不及时或与实际不符,造成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工期可以顺延。
6.1.2 甲方代表、监理公司和甲方委托的施工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技术交底、质量监督、检查纠正,办理有关施工签证、初始地形标高测量、竣工地形标高测量、工程量计算审核、质量验收手续,解决现场具体问题。
6.1.3 工程竣工后,经乙方请求验收,甲方应在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6.1.4 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严格按照监理及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进行施工,全力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工程施工相关单位的工作。
6.2.2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前需摸清现场地上地下有障碍、隐患情况及时解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2.3乙方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车辆调配,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实施。
6.2.4乙方应保证整个工期施工的及时性,经常与甲方代表联系沟通,无论是挖运,还是回填都要提前有所准备,特别是在排土场、回填土场(包括种植土)方面。
6.2.5 负责地方关系及与交通、城管执法、环卫等所有执法部门的关系协调及手续办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2.6乙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完成本合同工程。
6.2.7 乙方应按照大连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1.1 乙方负责处理因本工程施工内容引起的与外界的争议、纠纷等事件,若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相关事宜,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给甲方带来损害的。
7.1.2 乙方出现较严重的违约现象或发现乙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
7.1.3 乙方拒不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施工工程单位的相关工作。
7.1.4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包括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相关有争议事宜,参考国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也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①甲方明确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或者乙方明确提出解除合同;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③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停止施工后,双方应妥善处理现场,防止损失发生,并有利于项目的下一步施工。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9.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日期: 年日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