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因故索赔的处理原则.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
建设工程因故索赔的处理原则、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索赔处理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26.4、通用条款44.2、通用条款44.6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第119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5)关于停窝工损失费规定。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
1、停工工期的确定。该工程停工时各方面的手续不完善,煤矿已转让,间隔时间太长,无 相应的签证及索赔手续,而现场的塔吊等尚未拆除,部分周转性材料商堆放在现场,施工单位有一定损失。停工的天数难以确定。后根据“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臵工作。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予补偿,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的工程,可参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的原则,基本计算天数按56天考虑,部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工地看护费用问题。考虑实际情况,工地现场看护人员按2人考虑,其他人员不予考虑。
3、施工机械停滞补偿问题。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施工单位上报的能移动的机械设备不予补偿,补偿费用按山西省2005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补偿的费用不超过其停工前的残值。
4、周转材料停止补偿问题。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本例中无相关签证但大量的模板脚手架长期堆放现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租赁费给予56天费用补偿。
5、临时设施费的补偿问题。一是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二是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6、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问题。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他工地的材料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他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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