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
xx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污水处理厂是指对城镇公共排水管网收集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区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建设、水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线监测设备每小时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每日用电量和污泥产生量等情况。
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停止使用期间,区环保部门对上述指标进行人工监测,每天至少在时间间隔均匀的情况下监测两次。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并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及在线流量装置。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接纳排污企业的超标污水进行深度处理的,应当经区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接纳超标污水。污水处理厂接纳企业超标污水时,应当与排污企业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明确规定排污企业输入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处理费用等方面情况,并报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出现检修、维修、更换装备等可能影响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的情况时,提前向区环保部门写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向区环保部门申报上个月运行记录表。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做好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鼓励结合本地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
污水处理厂要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运行经费进行管理,以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高满负荷运行率、提升处理效果,促进治污减排。
第十二条 每年初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物价部门对污水处理厂当年运行成本进行核算,核算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后,作为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和处理达标率由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并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污水处理厂运行核查表交区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上月运行经费的依据。当月达标处理水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当月达标处理水量(吨)=当月累计的日达标排水量(吨)
日达标排水量(吨)=(当天累计处理水量(吨)/24)x出水水质小时浓度达标次数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于每月第15个工作日前,根据区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厂每个月的达标处理水量,将上月经费拨付给污水处理厂。经费拨付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经费拨付额(元)=达标处理水量(吨)x单位拨付经费(元/吨)
第十五条 区环保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20日前对污水处理厂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按下列规定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奖罚:
污水处理达标率≥95%,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年累计处理水量,每吨水给予0.01元的奖励。
污水处理达标率﹤8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年累计处理水量,每吨水给予0.005元的处罚。
污水处理达标率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污水处理达标率(%)=全年累计达标处理水量(吨)/全年累计进水量(吨)x100% 对污水处理厂上年度的奖励和处罚资金,平均分摊至每个月,随下年度每月运行经费一起拨付或扣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