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遗赠案"的法律分析
[摘 要] “泸州遗赠案”引发了“二奶”继承这一问题的巨大争论,而在我国现有的《继承法》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缺陷,笔者以“泸州遗赠案”为例,对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进行分析,提出争议问题并分析,希望能通知分析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 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法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30-1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第三者”、“二奶”这样的词汇不止一次的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之中,无论其中存在着什么样的理由与道理,这些词汇的存在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善良的风俗,冲击了多年来形成的社会家庭关系。而在法律上,“第三者”的存在也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而最为严重的,便是引发了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取舍的争论,“泸州遗赠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争议案件,期间,法官最终以公序良俗为审判依据在国内尚属罕见,引发了大众对本案的热议。 一、案情回顾 (一)案情回顾。1990年,本案的当事人黄某与蒋某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子嗣,家庭关系越发紧张,1994年,黄永斌与本案原告张某相识,不久后开始同居,在黄某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张某代照顾,黄某临终前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张某并进行公证,2011年黄某去世,张某申请继承财产,妻子蒋某不予认可,双放发生争论并产生诉讼。 (二)审判结果。本案的一审认为,本案遗嘱的受遗赠人为第三人,侵犯合法妻子的继承权,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判决遗嘱无效,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结果认为,该案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认定遗嘱无效,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二、公序良俗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审判原则在我国尚属罕见,已经出现,即引发大量讨论,而公众对于“泸州遗赠案”的讨论便有着极深的意义。当今法学界主要分成两个学派,支持适用公序良俗作为判决的学者占大多数,而笔者也赞同此观点。 公序良俗原则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而在《民法通则》中也有着类似的阐述,但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的律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总结,我们可以了解公序良俗的涉及范围主要有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三点,这三点构成了我们整体的社会利益和社会框架。对公序良俗的规定完美的体现在了《民法通则》第七条中,而针对于继承,一个行为人之作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首先应当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则自然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所以,以公序良俗作为审判依据无可厚非,甚至是非常合理的。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原则的冲突 因本案审判采用的公序良俗原则,在继承法修改的特殊时期,本案有着极强的讨论价值,而本案争论的最大焦点就是,黄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公序良俗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审判依据,而这里所体现的遗嘱自由被侵犯的情况是否值得提倡。 笔者是支持法院判决的。要清晰认定本案需要界定几个概念,首先遗嘱是由遗嘱人生前作出的,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而遗嘱自由则是指公民对自己生前及死后的财产都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是,我国《继承法》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共同保护,继承的根基是家庭的存在,在这个大的前提下,遗嘱的自由便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并不是一种无限制的自由,一种无限制的遗嘱自由必然将会破坏继承法想保护的家庭关系。 笔者认为,在继承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使用主要针对于继承主体的限制,这种继承的人必须是一种不违背社会集体利益的存在,但很明显,在今天,“二奶”“第三者”是人们所摒弃的,破坏家庭和谐,破坏社会和谐的代名词,它的存在便是今天社会的一种道德上的缺失,固然是不能作为一种继承的主体的,如果对这种主体进行认定,那么,可以想象的是,家庭的大量破裂将成为可以遇见的情况。所以,笔者是赞同法官的这种审判的。 四、案件分析所得出的结论 针对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案件主要体现出两个问题,一是公序良俗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二是以遗嘱自由为根据违背公序良俗所立遗嘱无效。而在笔者看来,这两点对于即将展开的《继承法》修改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遗嘱自由。在国内,有许多学者建议建立绝对的遗嘱自由,因为财产是由自然人生前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得的收益,是完全的个人财产,他是完全享受个人支配的,本质上讲也没有将遗产必须遗留给有血缘关系家人的必须。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遗嘱的自由会很大程度造成混乱,笔者赞成遗嘱的自由,但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绝对的遗嘱自由是绝对不可取的,同时,笔者认为,所谓遗产,他是一个家庭的集体财产,所以,绝对的遗嘱自由是不适合当今的中国的,笔者推荐相对的遗嘱自由。 (二)法律原则的具体化立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法律原则并没有具体的条文与之对应,它是一种基于指导意义上的存在,而法律规则则会具体进行适用。所以,笔者提议在新《继承法》的制定过程中,通过法律原则的细化,将公序良俗分类加入到《继承法》以方便今后的法律适用,以便有利于再次出现类似案件时,法官可以恰当运用法律,避免争议,以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09.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51. 作者简介:张重阳(1990-),男,汉族,辽宁锦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徐明哲(1990-),女,满族,辽宁葫芦岛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