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倍增的意义难点及实现路径下
农民收入倍增的意义、难点及实现路径(下)
黄延信
2013-04-01 09:37:1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03月20日
三、促进农民收入倍增的思路
增加农民收入,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畅通农民进入市场交换的渠道,改善农民在市场上的交换关系,构建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形成农民收入正常增长的体制机制。
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实现收入倍增计划,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促进低收入农民增收和中西部地区农户增收上,注重收入增加的全面性,努力缩小城乡居民、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收入差距。
农民收入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增加农民收入,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畅通农民进入市场交换的渠道,改善农民在市场上的交换关系,构建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形成农民收入正常增长的体制机制。
(一)改善产品的交换,增加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产品的交换,就是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转化为农民的收入,这是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主要形式。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用于交换的农产品的数量是一定的,影响农民收入的是农产品的交换价格。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农产品的交换过程中,农民一直处在不利的位置,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城
镇化作出了数千亿元的贡献。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王耕金先生曾经计算,仅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农民就为工业和城市贡献8700多亿元。
增加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在农产品定价中的谈判能力,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合作的规模越大、层次越高,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就越高,在农产品交换过程中就会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加强对农民的合作知识和意识的宣传,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开展专业合作,通过发展合作组织,增强农民决定交换价格的能力,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拓展农业产业链的价值,降低市场风险和流通成本,将农产品价值的更大部分留在生产环节。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政府应根据粮食生产成本的变化、农民收入增长的需要,以“小步快跑”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收购价格,在市场粮价上升时,尤其不要采取打压政策措施。
(二)改善劳动的交换,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农民为非农产业、城镇居民提供劳务,企业和居民为农民支付劳动报酬,是为劳动的交换。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体现为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目前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但是,农民在劳动的交换中仍然处于不利位置。根源在于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农民不能同等接受教育,农村的人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就业工种受限制、同工不同酬、不能进入较高收入行业、不能与城镇劳动者同样参加社会保障、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迁入城镇等,都是农民劳动的不平等交换的体现。农村劳动力劳动的不等价交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重要支撑,所谓的人口红利、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是对农村劳动力劳动的不等价交换的注解。
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根本在于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农民的非农就业竞争力。加大投入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开展农民免费职业教育,既可以提高农民的非农就业技能,增强农民的非农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稳定性,提高工资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市场竞争力。全面开展和加强职业教育,对没有升入高中、大专院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由中央、省级财政出资,全面实行2—3年免费职业教育。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与合作,使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需求相结合。对现有农民工培训资金来源,实行上分下不分,由县整合使用,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民工培训需要,将相关培训项目资金整合打包使用,延长培训时间,充实培训内容,原有培训项目渠道不变,各计其功,以培养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现代产业工人和新型农民。鼓励企业对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因此增加的费用,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特别是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破除因户籍、身份等产生的不公正现象,实行同等就业、同工同酬。
(三)改善财产的交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财产的增值是收入增加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民拥有的最多、最大的财产是土地和房屋。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商品属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能由国家征用,征地补偿只能按农用地来计算,补偿的标准(价格)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农民不能讨价还价。至于农民的房屋财产,制度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民的房屋,农民的房屋只能在农村内部买卖,同时强调农民实行一户一宅,事实上堵住了农民通过财产交换增加收入的路子。当前,我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的阶段,每年1000多万农村人口转到城镇就业和生活,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必然带来城乡社会产权关系的重大变化。
这种产权关系的变化与调整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有效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天然应该用于交换,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制度规定,农民的财产不能进入市场交换,这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不符合的,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不仅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自由流动,难以实现优化配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要改革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中央也多次强调,要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几项财产权利。这几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项工作的完成,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制度,为土地这一最重要的农村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产权明确、权能完整的资产才能交易,只有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其增值才能实现。要进一步加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允许农村土地、农民的房屋进入市场交换。农村土地、农民的房屋等资产进入市场流通,有利于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自由流动的机制,将城市的生产要素引向农村和农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吸纳市场流通中过多的货币,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四)深化改革打破城乡壁垒,调整城乡交换比例关系。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还要靠深化改革,打破各种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壁垒,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有稳定就业、收入和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房)的农村转移人口尽快在城镇落户。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一方面从事农业的人口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将增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收入将会相应增加;另一方面,
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对农产品的商品性消费将大幅增加,这又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促进农业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增加农民收入。农村人口减少,城市人口增加,意味着生产农产品、出售农村财产的人口减少,而城市人口的增加,意味着购买农产品和农村财产的人口增加,购买双方人口数量此消彼涨的变化,无疑交换条件向有利于农民的方向转变。10个人生产一样产品只有一个人购买,很难卖出好价格;反之,一个人生产产品,而有10个、甚至几十个人购买,自然可以卖出高价。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责任编辑:晓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