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逾期未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领导:
201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的企业年度检验
中,发现当事人**县民族印刷厂涉嫌逾期未参加年检。该案
经报主管副局长***同志同意,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
***同志主办***同志协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1月13
日,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完毕,报告如下:
当事人: **县民族印刷厂,企业类型:全民所有;法定
代表人:***,住所:**县**镇建设路,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登记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2009年度的年检,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
期参加年检的申请。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
实。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代理人身份。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在**县
**局监管股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准备年检及逾
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参加2009
年度的年检及主动来补检的事实。
6、我局刊登在《**报》的催检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
我局对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检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补检
的事实及当事人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年度检验,并且未向我局
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
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
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
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之规定,构成了逾期
未检行为。
是否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及相关
证据:
当事人在刊登催检公告后,能主动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
年度补检,能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湖南省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
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构成了逾期未
检违法行为,但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
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
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244号颂布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湘工商
法字[2009]216号发布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之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
接受年度补检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上缴国库。 办案人员: ***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县工商局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 201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