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讲义
马怀德教授讲授《行政强制法》
讲座内容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一)行政强制的理论基础
对于什么是行政强制以及有哪些种类,理论上有争议,无统一观点。我国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这种分法在逻辑上不太说的清楚,但是便于实际操作执行。
(二)意义
第一,解决行政强制“乱”的问题或者说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规范行政强制设定权和实施权。实践中,广东曾城事件,行政强制不当、不规范造成。突尼斯政变实际上也是行政强制不规范。
第二,解决行政强制“软”的问题。许多行政机关承担大量的行政管理任务,但是却没有行政强制权,无法有效实现其职能。如现实中的拆迁钉子户,反映出我国行政强制无有效执行手段,执行混乱的现状。行政强制“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硬”问题。我国行政强制法禁止停水、停电和停气,并不妥当。在法治国家,行政决定只要合法作出不存在争议,并且穷尽其他方式,可以通过停水、停电和停气手段实现。这种方式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很多国家得到认可。
两个方面的重点是规范行政强制权。
(三)立法过程
96年开始起草,05年初审,07年第二次审议,09年第三次,11年上半年第四次,6月30日第五审通过。从初审到通过,变动很大。反映行政强制立法之难,也不会容易实施。
二、行政强制法的内容或亮点
(一)行政强制的原则
1、依法强制原则(第四条)
最重要。依法律法规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目前,规章大量设定行政强制,如何处理?国务院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方案,可以比照处罚法实施过程,将部分规章设定的国务院出台规定将其上升为法规,其余部分行政强制予以清理。
2、合理强制原则(第五条)
有客观理性支持的主观判断。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比例原则等。
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六条)
4、救济原则(第八条)
(二)种类与设定
1、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第九条)、行政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2、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执行,只能法律设定。
3、行政强制论证评价程序:事前论证(第十四条),本条规定虽好,但实践中容易走过场。事后实施评价(第十五条),该条第三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反馈”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处理,有利于避免有意见和建议而行政机关不理睬的问题。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比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范围狭窄,并且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为行政强制权未集中而给集中的处罚权带来执行上的困难,所以《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创造了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权的新体制。
2、实施的一般程序(第十八条)
制作现场笔录很重要,对于转瞬即逝的违法行为笔录就是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第二十条)
(二)查封、扣押的程序
1、查封、扣押的范围(第二十二条)
2、查封、扣押的程序、期限(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三)冻结的程序
四、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执行金钱给付义务时需要注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允许在执行过程中和解。对于加处滞纳金的标准,马怀德教授认为以最初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为基础,而不是叠加。
(三)代履行
代履行属于间接强制措施,仅限于作为的义务。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执行、执行的裁定。
重点强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拆迁由行政强制转为司法强制,但在实践中司法强制的手段和资源都有限,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做出尝试,将强制拆迁的双轨制改为单一制,即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若需要执行则由行政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