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际贸易协定与组织
7 国际贸易条约、协定与组织
要点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WTO的机构设臵、WTO的框架协议、WTO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GATT、WTO、WTO的基本原则
内容
7.1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7.2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7.3 世界贸易组织(WTO)
7.4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贸易可以说是全球最大的博弈之一。我们知道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Player-博弈的参加者;
Information-博弈信息;
Choice-博弈方可选择的全部行为或策略的集合;
Order-博弈的次序;
Benefit-博弈方的收益。
中国历史上引以自豪的“博弈经典”,是孙膑导演的“田忌赛马”的故事,稍加分析就应该可以判断出这只是后人虚构的一个故事而已,从博弈的抉择和次序来讲都是不合理的,赛马欠缺游戏规则Game Rule。
就像体育比赛需要竞技规则和裁判员、城市交通需要交通规则和交警一样,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各成员国也不可以为所欲为,需要有“裁判”出面,依据“规则”主持公道,维持贸易秩序,这样才能保证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能够在一个适宜的环境里,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获得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博弈论的常识告诉我们:成员的数量越多、成员的差距越大,达成共识和获得共盈的几率越小。不可臵疑,时常也会有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导致成员方的“承诺”无法兑现,如:遭遇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外汇收支严重不平衡、贸易逆差过大、发生高失业率等,这时规则又提供所谓“免责条款”供成员方选择使用,这就是“GATT”或“WTO”的灵活性所在,否则如何会有如此多的国家聚积在WTO这个国际大家庭中。
7.1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国际贸易作为国际间行为,它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影响到世界经济的环境,因此,国际社会对各国的国际贸易行为进行规范的协调和进行必要的约束。
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签署以及对这些条约和协定具有管辖权的国际贸易组织建立,就是这些协调与约束的表现。
7.1.1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treaty & agreement)按照内容不同,可分为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
a.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又称友好通商条约,是指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并需要经过缔约国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的国际条约。其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缔约国经济、贸易、航海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关税的征收及海关手续的规定、船舶航行与使用港口的规定、缔约双方的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受待遇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进口商品征收国内捐税的规定、铁路运输和过境的规定、仲裁裁决的规定等。
b.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c.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
d.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大多为双边支付协定,是规定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机构的确定、清算账户的设立、清算项目与范围、清算货币、清算办法、差额结算办法的规定等。
e. 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出口国)和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协定。
7.1.2 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在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有2个,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a.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表明:某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某种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扩展到所有成员方。 b.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其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
7.2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和处理成员方有关关税与贸易关系的一个 “多边协定”和“临时组织机构”。
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共同构成了当代国际经济
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最初产生于1948年,由美国牵头起草,由于其签署过程、内容、地位和身份的特别之处,后来围绕它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监督、执行的组织机构,所以不妨又称其为一个“组织”。它的常设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此外,该组织机构完整,有成员方、宗旨、章程、理事会等,下设二十个专业委员会,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问题事务。
这个组织机构本来也是应该正式成立于1948年的,美国人连名字都给取好了,叫“国际贸易组织”即ITO,如不发生意外,就没有今天的WTO了,但恰恰又是由于美国的原因(后面讨论),致使该组织流产、胎死腹中。
该组织从成立的那天起,就注定了它只能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原因后面讨论),GATT在1994年年底的47岁生日前夜“体面下岗”了,将“多边协定”和“组织机构”这一“双重身份”的“接力棒”传给了WTO,此后两者过渡性共同运行了一年。
GATT从1948年1月诞生到1995年1月被WTO所取代,共经历了47年的历史,其创始国从最初的23个发展到移交时117个成员方(含观察员共128个),成员方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85%,GATT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建立国际贸易新秩序,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7.2.1 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故事要从头说起: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发生,世界经济陷入严重困境,各国经济贸易普遍衰退,工业生产急剧下降。与危机前相比:
GDP缩减:美国55%、德国52.1%、法国36.2%、英国23.8%;
全世界国际贸易量下降70%,其中:德国下降76%、美国下降70%、法国下降66%、英国下降40%;
资本输出从1905年的10亿美元降为1930年的10万美元;
货币方面,黄金大量外流,客户纷纷向银行提取存款,整个银行信贷体系濒于崩溃;
生产停顿、大批企业破产、失业严重。世界范围内盛行保护贸易,国际贸易秩
序混乱。
二次大战结束后,为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成为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4年7月,在推崇自由贸易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 Roosevelt 1882-1945,民主党,毕业于哈佛大学,1932年就任总统,1936年、1940年、1944年获4届连任,1945年63岁时死于脑溢血)的建议下,44国在美国召开了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即著名的布雷顿森林会议(Bretton Woods Conference),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与会国家建议成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成立于1945年12月,后于1947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WB成立于1944年,后来也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按罗斯福总统的设想,设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专门组织,以铲除贸易限制和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1945年 4月罗斯福总统逝世,杜鲁门继任美国总统(1945-1953年)。 1945年10月,在罗斯福的积极倡议和推动下,联合国成立。
1945年11月,为了重建国际贸易秩序,美国提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建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作为贸易领域中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相呼应的国际组织,以补充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
1946年2月,美国正式拟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联合国将《ITO宪章草案》向各国散发。
就在《ITO宪章草案》起草、讨论的过程中,美国国内的政治天平开始倾斜。1946年底,美国总统换届后选举的新国会,以推崇贸易保护的共和党在席位上占优,这为以后注定《ITO宪章草案》流产埋下伏笔。
1947年4月至10月,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委会23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拟定完成《ITO宪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一部分在“ITO”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双边谈判。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并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的制定。
然后,再把《多边关税减让协议》与《ITO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为了把《多边关税减让协议》与各国的双边协议加以区别,会议将合并后的协议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的大部分内容将在《ITO宪章草案》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
美国代表建议:由于该协定生效日期尚不确定,所以提议改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1947年10月底,筹委会在日内瓦结束,与会的23个缔约方签订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这是我们称之为关贸总协定的原版1.0版,为适应情况的变化和发展,以后又多次加以修订,最高的版本是1995年1月前移交的关贸总协定的5.0版)。
按照国际外交惯例,《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需要各国的立法机构批准才方可生效,而《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的生效不需各国国内立法机构批准,而总协定确如期于后来的1948年1月开始临时实施。直至1995年1月移交WTO,做了历时47年的“临时工”。
1947年11月,56个国家的代表团聚集哈瓦那,参加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还在兴师动众地、认认真真地讨论和修改着《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由于各国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经过了4个月的讨论,经参会者各自让步,于1948年3月结束,53个国家(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了使《哈瓦那宪章》生效的提案。
草案后经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通过,但还需经各国的立法机构批准方可生效,然而这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实际上美国早在一年前就决定了《哈瓦那宪章》的命运,而其他各国还蒙在鼓里。
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开始实施,直至1995年1月1日被世贸组织所取代。其总部设在日内瓦,并根据总协定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竟长期存在和发展起来,充当着国际贸易组织的重要角色。于是,“关
税及贸易总协定”便成为确立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惟一的国际多边协定。当初谁都没有想到关贸总协定就这样一直“临时”存在了47个年头。成员最后发展到128多个。其成员方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家、事实上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观察员国家。
虽然是美国政府自己提出的宪章,但在美国国会形成了反对的强大力量。民主党与共和党对于《哈瓦那宪章》无法达成一致。3年后,杜鲁门总统收回了议案,至此《哈瓦那宪章》终于胎死腹中,美国政府同其他23/53国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 1955年3月,曾在日内瓦召开过一个有关修改关贸总协定以及建立一个“贸易合作组织”(OTC Organization of Trade Cooperation)的会议,考虑由OTC来管理关贸总协定。时任艾森豪威尔总统提交议案,请求国会批准美国在OTC中的会员资格,国会仍按兵不动。1956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曾对国会施压要求通过美国在OTC中的会员资格,但并未奏效,因此OTC也因没有美国的参与而搁浅。
尽管ITO和OTC都没有得以正式成立,而关贸总协定又是作为临时性议定书一直在坚持不懈地实施,它在国际范围内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制定了一整套规划、措施和程序,并对缔约方之间的多边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在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几经修订和充实,“扮演”了一个“事实上”的全球经济贸易组织。
7.2.2 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至1995年1月1日,其内容及活动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缔约方不断增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加强,对于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建立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
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磨擦和矛盾;
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7.2.3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它以贸易自由化为基本目标,将“贸易自由化
原则”做为其9大基本原则之首。
关贸总协定主要有8个方面的原则,分别是:
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磋商调解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透明度原则;
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豁免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例外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散见于不同版本的《GATT》的各处,所以不同的教材也有不同的表达,比如陈宪教材p.268/p.274介绍了7/6个,盛教材p.93介绍了7个原则,而且都有一分为二。后来的WTO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GATS)也传承了关贸总协定的这些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将在WTO的基本原则一并说明。
7.2.4 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在1947-1994年的47年中总共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这8轮谈判: 使全体缔约方的平均“关税”从20世纪40年代末的40%左右,下降到90年代末发达国家的4%和发展中国家的13%左右;
使许多“非关税壁垒”的应用受到了约束,从而排除了国际贸易发展轨道上的众多障碍;
使关贸总协定“管辖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商品范围扩大,而且还从商品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解决了“一揽子的多边贸易体制”问题。
从每一轮谈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来看:
第1-6轮是以“关税减让”为主;
第7轮是以“削减非关税壁垒”为主;
第8轮是以“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为主。
可以看出其逐步渐进、升级的作用。从第五轮开始时间越拉越长,长达2-8年,因此也被称为“××回合(”如:第八轮谈判历经8年,称为乌拉圭回合-The Uruguay Round)。
a、以关税减让谈判为主的阶段
关贸总协定的前6轮谈判是以关税减让为主的谈判。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共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达成45000项商品关税减让。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等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共达成147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共达成5000项商品关税减让。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奎举行,共有38个国家参加,共达成150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共达成8700项商品关税减让。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进行,共有26个国家参加。美国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被国会进行了限制,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最大。共达成3000项商品关税减让。
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国家参加。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倡议,后称为“狄龙回合”。这轮谈判使占进口总值20%的商品的进口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产品被排除在协议之外。欧洲经济共同体(EEC)6国的关税水平平均降低
6.5%。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这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美国提出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欧洲共同体则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缔约方多减,低关税缔约方少减,以缩小关税水平差距。这轮谈判使关税平均水平降低35%。
b、以非关税壁垒谈判为主的阶段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是以非关税壁垒谈判为主的阶段,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谈判。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东京举行,故称“东京回合”,也称“尼克松”回合。取得的主要成果有:
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从1980年起的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
产生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称“东京回合”守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措施等协议;
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1、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GSP)。2、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3、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或相互减免关税,或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 c. 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问题阶段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从开始到最终签署协议,共历时8年,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到谈判结束时有117个。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Punta del Este)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The Uruguay Round。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内容包括传统议题和新议题:
传统议题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等;
新议题涉及:服务贸易-签署了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签署了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签署了TRIMS等。
“乌拉圭回合”中,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产生了如下三个协定(被称为“乌拉圭回合”的3个主要创新)和做出了一个决定:
《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这是乌拉圭回合的主要创新之一,它提供了对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制。一些服
务范围的覆盖面包适:金融,电信,航空,专业(如会计,建筑,工程),商业(如广告,计算机,市场研究),营销,教育,环境,保健以及旅游服务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这是乌拉圭回合的另一个主要创新,它第一次确立了规则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等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这也是乌拉圭回合的另一个主要创新,《TRIMS》规定禁止在成员国内实行某些限制的投资规则,旨在抵制一些国家假借投资管理而对自由贸易实施限制的行为。
“乌拉圭回合”做出的一个重大决定就是完成了历史使命,结束了自己47年临时性地位,以WTO取代自身,并签署了《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EWTO(框架性协议)。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下,47年时间里所取得的成就是十分显著的。对形成一个比较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关贸总协定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大于由此带来的损失,所以它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以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从创立时的23个增加到移交时的128个。 关贸总协定建立了一套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规章,推动了世界经贸信息交流,提高了国际贸易管理的透明度,缓和了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对世界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7.3 世界贸易组织
7.3.1 世贸组织产生的原因
7.3.2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本质区别
7.3.3 世贸组织的宗旨、管辖范围、职能、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和机构设臵
世界贸易组织(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是由关贸总协定发展而来,依据乌拉圭回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设立,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国际经济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惟一的规定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参加成员最多,管理范围最广的国
际组织。它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多边贸易协议框架为基础。它是当今世界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
世贸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贸易规则,调解或仲裁贸易纠纷,审议贸易政策,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就世贸组织现有的职能和协调的范围而言,其作用大大超过了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堪称“经济联合国”。
7.3.1 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原因
虽然关贸总协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由于:
GATT毕竟只是一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的临时多边协定,各国的立法机构没有通过,并不是一个正式生效的国际条约。从传统的法律和国际组织来看,GATT是众多国际机构中级别较低的一个,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仅是一个政府间行政协议。因此,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它缺乏适当的组织框架,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它对贸易争端的解决主要采用协商方式,因此,它制定的规则并没有得到普遍遵守;
GATT仅仅管辖货物,并且农产品、纺织品、服装还不受其约束,被作为例外来处理。当前世界产业结构向第三产业转变,GATT已无法适应国际经贸环境的巨大变化,尤其是无法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GATT第8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中,许多国家感到GATT难以把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付诸实施,必须变革和扩大GATT体制的职能和作用,有必要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
GATT中的某些国家同意临时接受关贸总协定,即“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在违背GATT的有关基本原则时,以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做掩护,削弱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发展,也对GATT的某些原则造成破坏;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做出决策时,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即只要有一个缔约方不同意争端解决小组的仲裁结果,则该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不能通过,即“一票否决制”。因此,使GATT很难在公正、客观基础上,按GATT本身的规则,就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裁决,而降低了GATT的权威性和削弱
了它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
新的机构与GATT相比,将克服GATT在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管辖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具有法律地位健全、组织体制统一、管辖内容广泛、运行机制有效、加强全球协调、参加成员更广的特点。
1990年初,由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建议,经过磋商,得到了各国的赞成。1993年12月《建立多边贸易组织(AEMTO)协议》形成。次年,又根据美国的提议,把其中的“多边”(multilateral)改为“世界”,而成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即:《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EWTO 。
该协议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被104个国家授权代表签署获得通过。根据该协议,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行运行1年,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移交时有128个的缔约方,在中国2001年“入世”时,共有142个缔约方,我国成为第143个缔约方,成为特殊的“一国四席”的代表(台、港、澳作为独立关税地区加入)。
7.3.2 WTO与GATT的本质区别
GATT在WTO未建立时,代为起到了维持国际贸易秩序的组织的作用。WTO是GATT的延续,WTO继承了GATT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GATT有关条款仍然是WTO中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如:WTO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但WTO与GATT之间也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机构性质不同-关贸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从未得到成员方立法机构的批准,因此不具有法人地位,而世界贸易组织是永久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管辖范围不同-关贸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大于关贸总协定;
争端解决机制不同-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协商
一致同意),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协商一致反对-在争端解决和机构审议有关事项时,只要不是所有参加成员协商一致反对,则视为通过)。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施的时间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7.3.3 WTO的宗旨、管辖范围、职能、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和机构设臵
WTO作为国际贸易领域,仍至世界经济中成员最广泛、作用最重大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通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宗旨、管辖范围、职能、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和机构设臵。
7.3.3.1 WTO的宗旨(tenet)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AEWTO的序言部分,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具体可归纳为如下主要的几点: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大幅度和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
缔约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
大幅度削减关税和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增加了:
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环境;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较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
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世贸组织强调协调“管理贸易”,规定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政策,共同管理全球贸易,把世贸组织建成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7.3.3.2 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教材遗漏的重要内容) 和职能 (不一样,首都书)
WTO为其成员在涉及到有关WTO的协定、规则时,提供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作为WTO的管辖范围。AEWTO作为一个世界性经济与贸易组织的条约,用其正文和附件详细规定了“管辖范围”。
AEWTO除了正文以外还包括1-4个附件,而在附件1、附件4中又包括了若干个协议,在协议中又包括若干个附件:
a.附件1包括3个协议:
协议1-就是所谓的《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其中又包括13个有关协议(其第一个即:GATT 1994 5.0),他们分别是:
《关税与贸易贸总协定》 GATT 1994年 5.0版本
《农业协议》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贸易技术性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位臵不对
《反倾销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证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协议2-就是所谓《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协议3-就是所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b.附件2《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是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
c.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世贸组织相
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d.附件4是对那些不属于“一揽子”协议项下的多边贸易协议,由附件4执行管理。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
(附图AEWTO)
7.3.3.3 世贸组织的职能
为了有效地实现WTO的“目标”和实施WTO的“管辖”,在AEWTO第3条规定了WTO履行如下的“职能”:
努力为实现各项协定、协议的目标提供保障措施。
组织贯彻实施各项贸易协定、协议,为成员提供处理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 解决各成员间发生的各项贸易争端和纠纷。
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评。
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统一制定。
为发展中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7.3.3.4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WTO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规范各国的国际贸易行为,在框架协议中规定了有关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都必须遵守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WTO是传承GATT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散见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建立世贸组织协议-AEWTO。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原则既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主要的基本原则可归结为以下8个:
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透明度原则;
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磋商调解原则;
豁免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即:例外原则-免责条款)
a.贸易自由化原则(陈宪教材p.274缺关税保护,盛教材p.94需3合1)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扩大市场准入)。WTO允许各成员方采取渐进的方法实现贸易自由化,而且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的时间相对要长一些。
贸易自由化是WTO的旗臶,WTO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取消和限制非关税壁垒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
贸易自由化原则转化为以下两个具体原则来实现:
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在WTO中,缔约方只能使用关税措施实行保护,而不能使用非关税措施进行保护;而且进口关税只能降不能升。
WTO允许关税壁垒作为保护的措施存在。因为相对而言,关税壁垒的透明度高,同时关税壁垒的保护程度已经被GATT减少到最低程度了,并且各缔约方之间容易就关税措施进行谈判。
WTO要求缔约方将通过“关税减让谈判” 达成的逐步降低的关税税率列入《关税减让表》,且不得单方面变更。可见《关税减让表》中的税率是上限,而且只能逐步降低-只降不升。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数量限制是各种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中最为普遍的。具体形式包括进口配额(被动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主动配额)。 b.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指每个缔约方必须平等地对待其他缔约方的贸易,给予其他成员在经济贸易方面无差别待遇,并享受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WTO最主要的原则,通过贯彻三个更具可操作性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来实现,即: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把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待遇,也给予缔约对方。表明:某一成
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某种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扩展到所有成员方。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在国际贸易中,任何成员的市场竞争机会均等,没有受到歧视性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的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的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具体包括:公民、企业、船舶、商品、投资和税收等待遇。以防止其他缔约方的待遇因歧视性的国内规章而被削减,确保缔约方间的平等竞争;
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之间优惠、利益、特权或豁免的相互让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缔约方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如: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互惠互利,当新成员加入时,要求新成员必须缴纳“入门费”,即:申请方表示互惠的“承诺”,开放商品和服务市场,作为享受其他成员方给予优惠的先决条件。我国加入WTO也必需承诺逐步对其他成员开放金融、保险、交通、能源、通讯、商业、农产品等市场。
c. 公平竞争原则
WTO认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应该采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等不公平竞争的贸易方式出口本国商品,而造成对进口国的损害。 为此,WTO授权缔约进口国如果遇到其他国家的商品倾销或补贴,就可以采取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措施予以抵制。
而美国对于不公平竞争采取立法的手段(如:1974年的贸易法中301条款和402条款、1930年的海关法中307条款和337条款等)进行保护。而且将不公平竞争的范围扩大化,远远超出WTO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范畴。
d.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缔约方应公布所制定的贸易政策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未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此外,缔约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其他国际协定也在公布之列,如缔
约方与他国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公布的目的在于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其政策、法规的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缔约方有关法规、政策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同时,也使各缔约方政府及贸易商对其加以熟悉,以保证公平竞争。
e.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WTO高度重视发展问题,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和特殊需要,WTO延续了GATT的相关条款,并在WTO的相关协议中加以了完善。 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界定,WTO与GATT、UN都有所不同,将发展中国家成员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最不发达国家,其判断依据是按1995年WB的标准(UN采用),是指年人均GNP低于765美元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WTO的成员; 第二类是年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这类国家有: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发展中国家。
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关贸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关税减让、出口补贴、保障措施、服务贸易、农产品贸易等许多方面不同于发达国家要求的优惠待遇。如:
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遍优惠制(GSP)待遇;
允许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时可以有较长的过渡期;
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减让不必对发达国家实行对等的减让;
允许发展中国家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
对最不发达国家可享受一切权利,而不必承担任何义务。
在WTO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改革,WTO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关税减让、出口补贴、保障措施、服务贸易、农产品贸易等许多方面不同于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如: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GSP待遇是其中突出的例子;允许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时可以有较长的过渡期(如:关税下降幅度、市场开放速度)。
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WTO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关税减让、出口补贴、保障措施、服务贸易、农产品贸易等许多方面不同于发达国家要求的优惠待遇。如: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GSP待遇是其中突出的例子;允许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时可以有较长的过渡期(如:关税下降幅度、市场开放速度)。
f.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是指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资本自由地进入本国市场和平等地参与本国商品竞争的程度。各缔约国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改善本国市场准入的条件,采取逐步开放国内市场,不断加大市场的开放程度,从而达到各国的货物、服务和资本的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准入原则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体现是不同的。在货物贸易领域,体现在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取消等方面;在服务贸易领域,体现在开业权、许可经营、资格认证等方面。
如服务贸易,我国的金融、保险业采取逐步开放的方式,加入WTO后的5年内,在广东、上海等地可以建立外资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只能是合资的形式,且外资的股份不得超过49%。
g.协商调解原则(贸易争端协商处理原则)
贸易争端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贸易争端的解决程序和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要体现公正、平等的原则。WTO强调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建立上诉机构、确定“通过”与“否决”的表决机制。
在国际贸易的商事活动中,按照国际惯例解决双方的纠纷与争议,一般可以采取:磋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渐进程序加以解决。往往是采用或协商、或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一般不会轻易采取诉讼的方式。而在我国,许多企业和业主往往不懂得如何利用调解和仲裁的方式,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无果的时候,就习惯说:法庭上见!或者说:同我的律师谈!言下之意就是要打官司-提请诉讼。
h.例外原则(即:豁免和实施紧急保障措施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对于上述原则又制定了许多例外,当出现这些例外时,不必承担和履行那些承诺的义务,可以采取一些紧急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紧急保障措施的时间1-2年,长的可达4-5年。主要例外如下:
自由贸易区(区域一体化例外)例外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贸易优惠可不
必同时给予缔约方;
紧急状态例外-即当大量进口时造成严重损害,如大量失业、利润大幅下降或亏损等,可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
安全例外-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可禁止火药、武器、毒品、淫秽出版物的进口;
政府采购例外-
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实行进口限制,此例外对发展中国家更宽容些,WTO会成立工作组定期审查,国际收支改善后应取消;
幼稚工业保护例外-保护幼稚工业可实行限制,但什么是幼稚工业缔约需审议批准,被确认为幼稚工业后,可采取紧急保障措施。
7.3.3.5 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
世贸组织对于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诸如条文的解释、修改、义务的豁免以及接收新成员等),都必需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不同的被决策事项与场合,相应地遵循以下六种不同的规则:
协商一致规则-该原则是指当就某事项做出决定时,如果出席的成员代表并未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该机构已协商一致做出决定。
简单多数规则-该原则是指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到协商一致时,得由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决定应以多数票决定通过。
三分之二多数规则-这一规则是指当世贸组织的决定不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时,应以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如接受新成员必须由部长级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即“接受程序”;如三分之二多数规则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l中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修改,此即“修改程序”。此外三分之二多数规则还适用于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等。
四分之三多数规则-这主要涉及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文解释、修改和义务豁免。对于这类如果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将实质影响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或义务的事项,在决策中,世贸组织采取了压倒多数通过的办法,以示决策的严格并保证该通过的决定能最大限度得到遵守。如对任何多边贸易协定做
出解释,须经成员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此即“解释程序”;如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须经成员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此即“豁免程序”。
所有成员一致接受规则-所谓所有成员一致接受规则,不仅指世贸组织做出某项决定时没有任何成员表示正式反对,而且所有成员都明确表示同意。 反向一致规则-反向一致规则又称“否定式协商一致”,即以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否定表示。反向一致规则主要运用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
7.3.3.6 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贸组织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常设组织,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以履行世贸组织的相应职能。
a. 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由各成员方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就该组织管辖的一切问题作出决定。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
部长会议的主要权力有:
立法权-对其协定、协议作出修改和权威性解释。其他任何机构都没有这种法律权力。
准司法权-对其成员方的争议或其贸易政策是否与世贸组织相一致等问题作出最终裁决或提出修改建议。
在特定情况下豁免某个成员的义务。
批准世界贸易组织的取得新成员资格申请或观察员资格申请。
b. 部长会议管辖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b1.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由各成员方的常驻代表组成,是世贸组织的执行机构,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责。总理事会平均每个月在日内瓦开会一次,并且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定议事规则及议程。总理事会负责日常监督各项协定和部长级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作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发挥作用。总理事会下设以下机构:
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执行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年版及其他货物贸易协议有关事宜;
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附件;
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督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相关事项。
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可随时开会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b2.争端解决机构
下设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成员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
首先应该争取磋商、调解;
如果磋商失败,可由其中一方提出起诉,要求任命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帮助争端解决机构做出裁决或提出建议;
如果对专家小组的裁决不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每一起上诉都由7名成员组成的常设上诉法庭中的3名成员审理,上诉机构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裁决;
上诉机构的上诉报告还要最后经过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争端解决机构除非以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决了上诉报告,否则就只能接受上诉报告; 在争端解决机构做出最终裁决后,败诉方必须遵守裁决的要求,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b3.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执行着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的审议的职能。根据规定,贸易大国如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他们的贸易政策每隔两年审议一次,其他国家的贸易政策每隔四年或六年审议一次。
此外,世贸组织在总理事会下(部长会议下错)还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调控委员会、财政与行政预算委员会等。
c.秘书处和总干事
世贸组织下设立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选定一名总干事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工作,总干事任期一般为四年。第一任总干事为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鲁杰罗,第二任为新西兰前总理穆尔,现任总干事为原泰国副总理素帕猜。
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总干事与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监护人-监督各成员方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引导人-考虑和预见世界贸易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
调停人-帮助成员方解决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
经理人-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有关的行政事务;
主持人-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附图-WTO机构)
7.4 中国与世贸组织
中国是世贸组织前身-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方之一。但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台湾当局退出,由于当时的认识所限,并没有向该组织申请成员地位,我国失去了第一次机会。
1965年,台湾当局又要求成为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并获承认。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的地位,同年11月,关贸总协定根据联合国的该决议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还是由于认识所限,我国并没有向该组织申请观察员资格,又使我国失去了第二次机会。从而使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长期中断。
7.4.1 中国“复关”及“入世”的过程
直到1986年7 月,改革开放后的邓小平政府才向关贸总协定正式提出“复关”申请。阐明了“复关”三原则,即:
以恢复方式参加关贸总协定,而非重新加入;
以关税减让作为承诺条件,而非承担具体进口义务;
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享受相应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并进而开始了长达15年的谈判。1995年1月世贸组织建立以后,中国从“复关”谈判变为“入世”谈判(双边和多边谈判)。在谈判期间,发达国家不仅在“入门费”上漫天要价,而且还把经济问题政治化,提出民主问题、人权问题、劳改产品问题、宗教问题等。
在谈判期间,为了符合“复关”和“入世”条件,我国先后多次作出姿态(交入门费-让步),如在降低进口关税平均水平、削减非关税措施、取消出口补贴、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历尽艰辛,2001年12月10日,中国最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成员。
“入世”后的权利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入世”后应尽的义务也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挑战”,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中国经济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7.4.2 中国入世后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承担必要的义务。
a.中国“入世”后享有的权利
可使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在缔约方中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根据世贸组织的原则,缔约方之间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显然,获得最惠国待遇,可大大有利于我国商品的出口。而“入世”前,中国只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而这种双边的最惠国待遇是非常不稳定的(特别是中美双边,年审、取消)。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根据世贸组织原则,就能够在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中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取得了一个稳定的健康的国际环境。
可享有公平贸易、公平竞争的权利;可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获得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的平等条件;根据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原则,了解各种贸易信息和得到世贸组织汇集的各国贸易信息资料;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公正合理地解决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等。
可享有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并获得成功。所以,我国可以而且应该享受世贸组织规定的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包括较长的过渡期安排、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方面的差别待遇和例外规定,如普惠制待遇、发展中国家间的优惠贸易安排、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出口补贴、有关非关税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的差别待遇以及国际收支例外标准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对进口产品种类的选择性限制及幼稚产业保护等。
可获得在多边贸易组织中的发言权-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世贸组织作为全球性的多边贸易组织,是当前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号称”经济联合国”,其缔约方已达144个,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以上。作为这样重要的一个国际组织,中国显然不能臵身于“世”外,而应在“世”内发挥积极作用。 b.中国“入世”后应承担的义务
进一步削减进口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平均进口税为3.7%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为10%左右,而中国虽然在“入世”谈判过程中已大幅度降低关税,但尚未达到发展中成员方的水平。因此,中国将进一步调低关税,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
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配额、进口许可证等“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他缔约方产品的措施都将逐步被取消。为了适应这一原则,1997年3月中国外经贸部曾宣布若干放宽限制的政策,取消了几十年来属于国家垄断和半垄断的许多进口商品的管制,但仍保留对棉花 、原油、石油产品、小麦、化肥和烟草的管制。
以农业为例,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国撤销了美国小麦、牛肉和柑桔的进口禁令。且重点农产品的关税从2001年的30%降至2004年的14.5%。而且还要逐步下降。目前我国小麦、玉米、大米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一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70%,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无优势可言。中国农产品市场逐步扩大开放后,进口农产品必将挤掉中国农产品的一部分市场,会造成农民收入的减少和失业人口的增加。仅以小麦为例,美国估计今后中国每年会从美国增加进口300万吨小麦,这将使中国麦农损失54亿元人民币。
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中国自1991年1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
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主要缔约方尤其抱怨中国外贸制度缺乏透明度。对此,中国政府已经承诺清理有关外贸管理的内部文件,需要执行的由对外经贸部统一公布,不再执行的也要宣布撤销,今后凡涉及外贸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将先公布后实施,以履行透明度义务。
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一个重要新议题,已制定了一个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商品贸易同样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和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讯、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服务行业。据关贸总协定统计的服务业多达150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中国在承诺遂步开放国内货物市场的同时,正在积极考虑和实施开放国内服务市场。目前,中国已准许外国的某些服务业来中国设立机构,并将遂步扩大开放范围,放宽开放条件,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当然,因此中国服务业将面临市场国外同行竞争的巨大压力。
中国的电信、电力(都具有其网络优势)和金融、保险等行业,长期以来,垄断经营,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低下。我国电信业不仅要“分离”、还需“分段”(打破网络优势)。但收费却很高,话费平均收费水平是美国的7倍。保险业混乱,鱼目混珠,收费五花八门,特别是汽车、医疗保险。需要打开国门,撤除垄断和保护,引进国际竞争机制。
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发达国家在科学技术、专利商标、文化著作、计算机软件等方面具有优势,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和相关法规的执行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准有较大的差距,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要求各成员方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贸企业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待遇。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鼓励和
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规定一些限制条件,如要求企业购买和使用当地产品,要求生产的产品销往国外等。我国“入世”后,要通报违背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过渡期内废除所通报的投资措施。废除期限发达国家是2年,发展中国家是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我国必须在5年内废除。
开放外贸经营权-赋予境内所有企业或个人以外贸经营权,这将使得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外汇体制、外资体制等继续不断深化改革和竞争,必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
7.4.3 中国入世十大“好处”-机遇与挑战。
有利于引进外资-在如今中国吸引外资脚步有所放慢的时刻,中国今天与美国签订的加入WTO的市场准入协议,无疑将增强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为吸引外资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有利于扩大出口-一旦中国正式加入WTO,在与该组织的一百三十四个成员国进行贸易交往时,都将享受到最惠国的待遇。
有利于改革开放-二十年的经验证明,中国的改革,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经济环境,还将给中国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有利于国企的改革-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已明确地把加强国企改革放在一个重要的位臵,国企目前之所以遇到相当的困难,原因固然错综复杂,但重要的一点,是因为缺少竞争压力,缺乏竞争必将导致落後,落後就要挨打,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鸦片战争、八国联军加上日军侵华战争,中国已经饱受了三次此番苦滋味。希望国企能借此良机,化压力为动力,奋起直追。
有利于扩大内需-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後,随著各行业的复苏,将有效地刺激内需。
有利于扩大就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外资企业已为中国提供了约一千万个就业机会,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一个国家的GDP将提高三个百分点,而每一个百分点,将创造四百万个就业机会。
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後,人民将能以更低的价格购
买到更高质量的进口商品,从而有效地增强百姓的购买力。
有利于解决台湾问题-以往台湾千方百计设臵了“三通”(通航、通邮、通讯)障碍,而中国大陆先加入世贸组织後,如果中国台湾作为独立关税区也能加入WTO,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三通”的阻碍将有效地减少,从而增强海峡两岸的交流。
有利于香港的繁荣与发展-香港的特殊位臵,使得其发展与大陆的繁荣休戚相关,大陆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享受的任何好处,都将在香港得到间接的体现。 有利于市场的活跃-特别是证券市场。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协议,它不仅有利于中国,也有利于世界各国。毋容臵疑,在进入WTO后,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一部分企业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关、停、并、转。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如何度过最初的不适应期,是欢欣鼓舞之余,值得深思的问题。
7.4.4 应对入世
入世不同于申奥,不是一场博弈,所以不能用简单的胜负来形容,应该理智地分析入世的利与弊,应该冷静地思考如何面对。特别是作为国际贸易的业内人士应当如何面对入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认为:
15年的谈判,只做了一件事,就是能够成为世界经济圈中平等的一员。为此,我国政府做出两项重要承诺,一是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二是向全球开放中国市场。这意味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从此迈向新纪元。
中国必须承诺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这为中国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称: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经济会遇到严峻的挑战,一切都将按“国际规则”来办,一些政策性的优势在几年之后将不复存在,中国经济如不加快改革,等待它的只有死路一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最大机遇,正是来自应对挑战而产生的改革动力。加入世贸组织为中国市场化改革设定了时间底线,几年后通行的将是“国际规则”,为此,我们必须具有紧迫感。
这固然是对政府讲的,但也是对国际贸易的业内人士讲的。我以为:我国加入WTO,
采取如何应对的措施还不是最重要的(这应该是实务课程的内容),而首要解决的是提高认识。作为国际贸易的业内人士,应该具备哪些意识?无疑要确立“国际规则”意识,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此外还需要确立许多其他“意识”,主要的有: a. 确立规则意识
在国际市场上,有关国际惯例是规范企业行为的基本规则。首先要熟知规则,最可怕的是不懂规则,只有了解了才可能执行和防范。确立规则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这在我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红头文件比法律更有效,领导的口头解释比规章制度、红头文件更有效,这完全是搞颠倒了的。应该是以法律为依据制定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行政文件;然后发布操作细则,说明如何执行;最后才是领导和公务员的口头解释。
b. 确立信誉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是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誉也是一种生产力。对任何企业、个人来讲,都需要确立信誉意识。
c. 确立公平竞争意识
在国际贸易中,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不应该采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等不公平贸易的方式出口本国商品。为此,世贸组织授权进口国对他国的倾销或补贴商品,可以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予以抵制。
d. 确立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是带动经济根本性增长的原动力,要保障这个创新的原动力,就必须尊重和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而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以及在相关法规的执行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具有很大的差距,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业: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有哪些优惠待遇?
3.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4.简述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及其对策。
5.我国加入WTO,作为国际贸易的业内人士主要应该具备哪些意识?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