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法治,让思想飞
面对中国法治,让思想飞
一、法的起源
在人类还处在原始社会的“自然境”中时,并不存在法律,而只有自然法,人们依据自然法来进行生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组织关系的改变,人们意识到他们需要一个强力的机构来管理整个社会,于是在最大多数成员的授权下,他们组建了国家,人们自主选择是否加入这个国家的管理之下,由人们来选举产生国家的组成人员,这个国家在人们的授权下,制定管理规则,并使用合法的暴力来实施它们,法律就这样开始渐渐出现。马克思认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是这种无意识的自由的自然规律的有意识的表现,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那些不反映法的本质的法律,即使它千百次的具有法律形式,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二、法治与法制
在英文里,法制是Rule By Law。法治是Rule of Law。法制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法治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 ,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制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
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
三、中国的法治问题
在改革开放以前,尤其是文革时期,我们很长时间是处于人治的状态,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个人专制、独断、一言堂、治理社会的方式随意性非常强,典型的无法无天,在文革当中这种缺乏制度与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的状态导致了一场灾难。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一开始就注意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但早期的依法治国更多的注重的是“刀”字的法制,强调法制的专政职能,强调法制作为一个刀把子在治理社会当中的镇压功能,那么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们逐渐认识到“水”字的法治,这个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用来镇压、打击罪犯,而且法治更重要的功能是用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与社会的秩序。法治的状态意味着一切党派、社团组织在法律的这样的一个框架之下,受法律的约束,治理国家的基本的方式、手段是靠法律,而不是靠个人意志。所以,中国的法治进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这样一个过程。目前我们正处于从法制到法治这样一个转型的过程中。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百年来中国法治理想正式载入宪法,开启了法治时代的大门。
然而,经过这么多年的法治建设,中国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弊病、阻碍、问题。在一个典型的法治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
(一)我国的立法者完全无法体现代议制的精神,法律公信度不高
1、我国立法者与选民距离太遥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也就是这么算,全国人大代表和选民隔阂了四层选举关系,只有县一级的人大代表才需要与选民接触,并获得选民的信任,然后才可以代表选民参政议政,制定法律。而市一级的代表只需搞定县一级的人大代表就可以成为市人大代表,省一级人大代表只需要搞定市一级的人代就可以成为省人大代表,同样全国人大代表只需要搞定省人大代表就行了。而更不用说作为我国立法的核心结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选民的距离更是遥不可及。
2、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是对其社会成就的一种肯定,而不在乎是否真正行使着作为选民代议员的职责。
有一种现象,我国人大代表们每年去北京开会回来,传达“会议精神”时,他们只会津津乐道地讲述,他们见到了谁谁谁,谁谁大人物,与谁握过手,甚至开会时多热闹,开完会去哪里哪里玩了。他们压根就不提他们做了什么提案,反映了什么民情。导致选民根本不知道他们的人大代表代表了他们什么,或许根本真的没代表什么。其次,我们的人大代表,能不能当选,完全取决于他原来工作做的好与不好,工作成就如何,而不是取决于他是否真正的代表了选民意志。这是人大代表们也更只会去做好自己的工作,而完全不顾选民们需要什么了。
3、我国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无法真正代表民意。
首先,我国的人大代表们平时没有深入了解民意,他们平时休会期间做什么呢,忙自己的工作。一个人大代表平时都在忙自己的工作,开会了然后去开开会。他们根本不会去与选民亲密接触,不会深入到民众中间去,不去做调查,不去了解大多数人在想什么,需要国家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法律,民众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所以人大代表们根本提不出什么实际意义的提案,就算提了,也是代表他自己最多代表他所在的行业的意志。也有的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前会去做所谓民意调查,可那都只是短暂的,局限性的,象征性的表演而已。而高高在上的人大常委们更不用说了。
其次,我们的人大代表大会休会期太长,一年就开一次,就那么几天。它一方面造成代表人平时有什么意见建议无法及时表达,另一方面代表们对需要表决法案的审议时间太短。很多时候,一年一度的人大会议,代表们也就是去举举手就结束了。
最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就没有一个稳定的体制来体现人大代表们应有的代表权,就连全国人大代表到底有多少,各省又分别有几位代表都没有一个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看看吧,不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对外宣布“以百分之几的得票率通过某某法案”时,参加投票的人有多少人,这些人有代表了谁?也不知道我们省的代表投了几票?还有常听到特邀代表什么的,不知在表决法案时有没有投票权?
综上诉述,我国的人民代表们,根本不具有代表他所应当代表的选民的意志,没有为选民负责,没有履行代议制的精神。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呢?我认为应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如下改革:
1、缩减人大代表人数,根据我国人口现状确定人大代表席位数,并且保持不变,我国人大席位数确定在650人左右就可以了,以实现我国人代精英化、职业化;
2、根据各省人口情况,包括总人口,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等,分配人大代表席位数,并在没有人口大变动的情况下,每届都保持不变;
3、根据各省分配到的人大席位划分选区,并在没有人口情况大变动的情况下不随意更改,各选区直接、独立选出本选区代表,代表本选区选民意志,不再像以前各省还组成一个代表团参加人大会议;
4、人大代表职业化,各选区人大代表一旦当选,就得辞去原来的工作,专门行使人民代议员的职责,休会期间,深入到选民中去,调查民意,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民意制定法律,监督政府执行,上传下达等,人大代表工资与经费由国家专门财政预算支付;
5、取消人大常委会,实现所有人大代表之间的平等,国家法律将完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精英化、职业化的人大代表制定,不再由哪些高高在上,远离选民的人大常委制定;
6、人民代表大会不再一年开一次,而是若干次,每次对法案表决时,投票人数目也有一个法定数目了。
(二)我国行政部门没有完全依法行政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存在上述的缺陷,无法完全、及时地代表民意,导致立法者及其所立之法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大打折扣,造成我国出现行政权大过立法权的事实,行政常常藐视和违背法律。司法部门没有对政府行政进行有效地监督,根本原因也是各种原因导致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事实。在地方,如果行政长官传呼司法长官(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开会,司法长官一定得亲自去过,而如果司法长官传票,注意是传票,行政长官,行政长官能派个秘书去就算是给“面子”了,而司法长官传票行政长官这种事目前是不可能发生的,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就是这种官僚体制,例如,县级行政长官县长是正处级干部,而县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都是副处级干部,一看级别一目了然怎么回事了。
面对政府行政没有完全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首先,我认为必须而且是唯一最有效的改革就是国家预算改革:透明预算,预算方案详细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军事安全;改革预算制度,政府行政花的每一笔钱都必须由人大表决通过,目前我国的预算法弊端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大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权力来对每财年的预算案进行严格的审议就要就行表决。钱就是利益,财政收入的钱就是纳税人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同时他可能是贪官的利益,腐败者的利益(以权谋私、以权为他人谋利、权钱交易)。所以完全由人大会议掌控国家财政预算,向全民详细公开预算,详细到必须让人民知道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每年国家给他们发多少薪水,让全民通过行政部门的财务情况来监督政府。
其次,精简国家机构、理清各个国家机构的职权与责任,实行大部制,裁撤除各部、局以外的各种无数“办公室”,让各部局集中负责国家的某一领域的各项事务,让民众完全知道各项政策出自哪里和由谁在负责执行。
再次,取消市(地)级政府编制,由省直接指导和管理个市(县)行政工作,精简纵向政府组织,使政令更畅通,让利民惠民政策出得了中南海,让人民能更直接感知国家政策。
还有,剥离盘附在各级政府上的社会团体,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等,并非政府机构,却与政府分享资源,花纳税人的钱,领取纳税人的工资,还享受政府的干部制度,例如一个县妇联主席也是个正科级干部。必须见这
些社会团体与政府剥离,让人民分清政府与这些社会团体的关系,分清哪些是政府机构,以便监督政府。
(三)我国社会法治观念薄弱,封建残余影响和传统社会主义残余影响非常严重
1、中国封建思想残余影响社会法治观念。
千百年来,我国民众都在仰望“天子”,国君就是权威,就是民众信仰的对象,中国民众最根深蹄固的信仰对象就是“天子”。我国影响最广、最深的儒家思想也鼓励民众积极入世,就是谋取权力,谋取什么样的权力,向谁谋取?就是向国君“天子”谋取治国的权力。所谓得天心者可封诸侯,得诸侯心者可封士大夫。他们根本就没有自我的权力意识。他们只会仰头望上谋取权力,从来不会审视自己到底有哪些人权。他们一旦有事就往官府(政府)跑,当然,古代官府集行政与司法为一体,没有把政府与司法机关分开。知道现在我国民众还是只会讨好上峰获得权力,而没有认识到自我的基本人权,有事还是习惯性的第一想到政府而不是司法机构(法院)。
2、传统社会主义残余影响
这里提出“传统社会主义”只要是指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仿制苏联的传统社会主义,以和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区别。
在民国时期,只有官府而没有司法的封建统治体制被彻底打破,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权力制衡权力,以权力监督权力的国家权力平衡制度。它虽然还很不成熟,但它已经完全抛弃了落后的封建权力体制,并努力学习和实践西方法治精髓,在一定程度上启蒙了国民的法治意识,启蒙了民众认识到了自我的人权,认识到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民主法治思想。然而,中国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又彻底摧毁了这一刚刚产生的法治意识。
首先,传统社会主义政府开倒车变成了“官府”,统治人民的一切,大至人民参政议政、工作事业,小至人民大脑里想什么,人民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甚至两性生活。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甚至死后整个生命中的一切的一切都要经过政府的许可,颁发各种无数的“证”。从而使人们产生了对政府的恐惧,绝对的服从,同时也产生了对政府的完全的依赖。我们传统的政治结构和社会体制,更
多靠的是行政的方式,官本位的方式来治理社会,在体制当中形成了一种处事、办事、做事的人治风格,对于制度、规则等法治方式,有一种天然的排斥。
其次,传统社会主义司法系统形同虚设。司法部门没有获得绝对的独立,受行政影响很大。司法部门和政府混在一起,何况司法权完全小于行政权,无法形成制衡。司法与行政指导思想出自一党,如果司法裁定行政违法,那么岂不是党自己否定自己吗。
综上所述,因为残余千百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和传统社会主义残余影响,再加上我国法治不健全、行政法高于司法权的现象还严重存在,我国民众一有事情还是只会去政府跑部处而不会想到司法机关,对自我人权认识不够,对法治的意识并不高。如何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的关键,我认为:
1、通过上述立法者(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全面改革,首先树立起法律的公信度、权威性。
2、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所做出的政策决策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不得与法律想违背,否则无权制定政策。如果需要改革的,必须先有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修正案后方可依法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如果需要创造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新法规,必须提交人大审议表决通过,赋以其法律效力方可实施。真正做到“人民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而政府不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允许。”由政府做出依法办事的表率,使民众相信法律的力量。
3、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要真正做好司法职责,维护社会正义。在整个社会风气是比较差的现在,法官不仅要依法公正、公平判案,还应该是一个道德楷模,作为一个社会伦理底线的守护者,某种意义上法官是一种社会良心,他的每一次宣判都是一种道德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