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单选题
1、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为行政纠纷,又称之为“行政争议”。
2、行政诉讼诉讼标——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相对人只能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依据所保护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利诉讼。
4、确认之诉。行政相对方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行政诉讼。
5、变更之诉。行政相对方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诉讼。
6、行政复议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适当性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
8、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诉讼关系。
9、行政诉讼法的形式包括: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中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活动的部分法律规范;国家司法机关组织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各种行政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条文规定;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有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
10、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其为行政诉讼法形式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11、至于行政诉讼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生效之前的行政案件。
12、空间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又称行政诉讼法的地域效力即行政诉讼法在哪些领域发生约束力。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一概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13、由于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与我国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由相关的基本法予以调整,目前并不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14、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处于核心地位的一方及占主导地位的主体。
15、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6、案件管辖法院的改变,会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变更。
17、原告死亡,其近亲属在诉讼中止3个月后仍不继续诉讼,则该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18、能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
19、行政诉讼法学以行政诉讼法为研究对象。
20、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
2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高度概括性,普遍指导性,法律效力性。
2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暂缓执行的三种情况: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3、以制定法规定受案范围的分为三种方式:概括式,列举式,结合式。
2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具体法律列举的方式。
25、行政诉讼不涉及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
26、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应坚持的原则: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分工合理、负担适当。
27、行政诉讼的种类,依据是否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8、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般来说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把一般大量的行政案件放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9、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三类: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和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0、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两种行政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诉讼参与人除了包括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参与诉讼活动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不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等法院的工作人员。
3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参加人,不包括第三人。
34、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不具有原告资格。
35、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6、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起诉、撤诉权利,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37、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是个人,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9、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0、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授权行使的,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以实话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
4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2、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非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机关,原告又不同意变更被告,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43、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样的共同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44、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行政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45、行政诉讼证据具体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6、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
47、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原则,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例外。
48、被告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9、举证的范围。首先,被告应当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50、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该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51、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依职权调取;依申请调取。
52、依职权调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其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事实认定的;其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53、证据能力的审核认定规则以(1)证据关联性(2)证据合法性(3)证据真实性,方面审核认定。
54、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55、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
56、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57、地方规章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即省会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58、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9、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例如,起诉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且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0、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实行合议制度。
61、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如下特点:(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2)在审理中,人民法院不进行调解。(3)被告不能反诉。
62、延期审理,可在下列情形推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2)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已作出回避决定,不能马上找到替代人员而延期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况。(如,主持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事不能到场等)
63、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律事件的发生而决定暂时停止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度。
6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因以下三种情况中止诉讼,但中止诉讼满90日起仍无人继续诉讼的:一是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是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65、行政判决解决的是诉讼中的实体问题,行政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66、判决依据的主要是实体法,而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是程序法。
67、行政裁定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也可能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即从审查起诉开始到裁判执行完毕,任何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可作出裁定。
68、行政判决的效力不受时间限制。而行政裁定的效力有的受时间限制。
69、行政裁定的种类:(1)不予受理的裁定(2)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或驳回原告要求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申请的裁定(3)财产保全裁定(4)先予执行裁定(5)驳回起诉的裁定(6)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7)中止诉讼的裁定(8)终结诉讼的裁定(9)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10)管辖权异议的裁定(11)移送或指定管辖的裁定(12)中止执行的裁定(13)终结执行的裁定(14)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裁定(15)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
70、财产保全裁定适用于:1、行政诉讼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的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2、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裁定财产保全。
71、驳回起诉的裁定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作出的一种否定原告起诉的裁定;2、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如原告不同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71、对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没有解除的,在中止诉讼期间继续有效。中止鬲消失后,可以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
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恢复诉讼程序。
72、终结诉讼的裁定,应当由合议庭作出不能以游乐案件的方式结案。裁定应当是书面形式裁定一经送达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复议。
73、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职权追加或变更被告,如原告不同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7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
75、所谓重大明显的违法,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第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第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76、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如考虑不相关因素或不考虑相关因素,反复无常、出尔反尔、朝令夕改、故拖延或不作为等。
77、履行判决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二是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78、履行判决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用不发抚恤金的行为。
79、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司法裁判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80、行政处罚的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判断标准不同。其二,司法裁判的后果不同
81、第二审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82、第二审程序的特征:(1)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上诉引起的(2)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直接上级人民法院(3)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行上诉。
83、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裁决事实清楚,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而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84、二审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一审则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85、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86、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87、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了不同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1)划拨(2)罚款(3)司法建议(4)追究刑事责任。
88、执行中止,是指执行开始后,出现某些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执行机关暂时停止执行。
89、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从而结束赔偿的执行。
90、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即某种新的、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9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定主体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92、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程序的特殊性:审判监督程序既不是全部适用第一审程序,也不是全部适用第二审程序,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93、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则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94、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本院审判活动监督权。
95、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违法的,应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9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
97、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不服可提出上诉。
98、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适用于第二审程序。不服不得提出上诉。
99、行政赔偿诉讼与懂事诉讼的区别主要是:1、产生赔偿责任的原因不同。2、赔偿责任的性质不同。3、处理程序不同。4、执行方式不同。
100、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范畴。
10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经过行政程序,而民事赔偿诉讼的当事人可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裁定、判决,一般说来,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其自动执行,而民事赔偿诉讼判决则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3、行政赔偿诉讼的特征:1、起诉的前置条件不同。2、审理方式不同。3、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104、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原则。
105、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由以下要件构成: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存在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3、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06、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适用。
107、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必须有妨害诉讼的实际行为表现;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
108、拘留期限为15天以下,由人民法院决定和实施。
109、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特殊性原则有:1、同等原则;2、对等原则;3、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多选
1、依据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分为: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利诉讼。
2、依据行政相对方提起诉讼时所基于的诉讼请求的不同分为: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赔偿之诉。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体现在:(1)产生的根由相同(2)目的和作用相同(3)审查的对象相同(4)形成
的条件相同(5)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三方性(6)适用的原则、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外。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1)性质不同。(2)主持的机关不同。(3)受案范围存在差异(4)审查内容不完全一致(5)权限不同(6)程序不同(7)法律效力不同(8)受理费用来源不同。
5、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案件的性质不同(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3)诉讼的目的不同(4)适用的法律不同(5)审理的结果不同。
6、行政诉讼的包括两方面内容:(1)涵盖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2)包括一些与诉讼程序有关的实体性规定。
7、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5)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原则
8、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通过举证、答辩、陈述意见和理由等诉讼手段,以维护自己的主张,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辩论原则要求:1、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2、人民法院必须为当事人提供平等辩论的条件,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9、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包括: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3、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
10、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1、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12、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含义有:1、代表国家改选发放抚恤金职责的是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2、“依法”具体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或民政部发布的规章。3、“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没有依照法定的对象、条件、标准、数额、时限和程序发给。
13、行政机关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表现:1、没有法律根据或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义务;2、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履行不作为某种行为的义务;3、要求行政相对方履行法律、法规加以禁止的义务;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1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行为(7)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8)行政指导行为(9)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5、在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16、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7、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18、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19、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
a)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否则不能构成共同诉讼。
b) 有共同的或同样的诉讼标的,即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c) 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20、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a) 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b) 证据范围的特殊性
c) 证据来源的特殊性
21、行政诉讼证据从理论上,可分几类:
a)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b)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 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
d) 本证和反证
22、人民法院据以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具体包括:
a) 主要证据不足。
b)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 违反法定程序。
d) 超越职权。
e) 滥用职权。
23、驳回诉讼的情况: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等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的情形。
24、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
a)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 依法改判。
c)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撤销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
25、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a)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b) 申请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
c) 权利人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6、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也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27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8、对存在哪些程序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发回重审:
a)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b)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 即作出判决的;
c)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d)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e) 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f)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9、再审的程序及判决、裁定的效力:
a)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
b) 如再审是针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再审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c)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30、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a)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 存在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c)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1、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为:
a) 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妨碍执行的。 b)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c)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假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d)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e)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程序的。
f) 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2、对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有:
a) 训诫
b) 责令具结悔过
c) 罚款
d) 拘留,即短期的限制自由。
33、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采取的送达方式主要有:
a) 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
b) 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c) 留置送达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一种认为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谓之狭义说;另一种则认为行政诉讼除前者之外,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即行政复议在内,谓之广义说。但就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看,显然是采用了狭义说。
2、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5、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方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招待的原则。
6、有限变更原则在我国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尊重,一般不得变更,只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判决变更。
7、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范围。
8、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即明确当事人在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哪能一个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
9、级别管辖是指划分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亦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10、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1、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即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
12、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1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第三人:是指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的第三人。
15、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16、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17、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的规定)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8、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
19、行政诉讼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为。
20、行政审判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处理,由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的各种诉讼活动。
21、行政裁判是指我国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中的争议依法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22、行政裁定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决。
23、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4、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
25、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的法律责任。
简答: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行政纠纷。
2、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相对人为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
3、行政诉讼裁决机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
4、行政诉讼诉讼标的恒定——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2、诉讼的内容不同。
3、诉讼的目的不同。
4、诉讼的程序不同。
5、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责不同。
6、法院的职权不同。
7、结案的形式不同。
8、赔偿的方式不同。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从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
四、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一、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第二、有特定的受案范围。
第三、有单独的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五、行政法院的法官有特殊的地位与保障。
五、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特点
1、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广泛性。
3、行政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
4、行政诉讼实行司法审查制度。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定性。
六、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3、不调解原则
4、合法性审查原则
5、有限变更原则
七、简述不调解原则
答:调解原则是我国独创,最初只适用民事审判,既而扩大至刑事及经济案件审判。而行政诉讼不是用调解原则原因如下:1. 行政相对方一方享有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自由的权利,但行政机关一方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享有这类权力,即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其法定职权。2. 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对行政相对方也是不公平的。
但是,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先做案外调解促使行政机关改变其行政决定同时原告撤诉。这种做法是不违反不调解原则。因为,此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也没有以此结案。
另外,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因为审理此案件目的是确定损害事实和赔偿数额,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对赔偿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八. 行政行为予以起诉的条件:
1、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必必须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
2、必须与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
3、无论是针对特定的人,还是特定的事项,只要具备一项就可以告诉。
4、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九、政诉讼管辖的特点
1、行政诉讼管辖是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和分工问题。
2、行政诉讼管辖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问题。
3、行政诉讼管辖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及分工问题。
十、管辖权异议的特点?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2、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3、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
4、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
十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以自身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行政诉讼当事介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十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 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必然会影响其权益。
2. 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 第三人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 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十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1、 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只解决合法性问题。
3、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前必有一个行政管理活动程序中的法律适用。
十四、提行政诉讼应符合的条件:
1、 起诉人应具备原告资格;
2、 有明确的被告;
3、 起诉理由合法;
4、 发球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起诉程序合法。
十五、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1. 解决的问题不同。
2. 依据的法律不同。
3. 作出的时间不同。
4. 法律效力不同。
5. 采用的形式不完全相同。
6. 有关上诉的规定不同。
十六、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 行政诉讼案件自身能够成立。
2. 同一行行政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
3. 两个分属于不同诉讼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
4. 有关联的民事诉讼请求必须在行政案的审理过程中提起。
5. 行政诉讼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论述:
一、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答:1.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力的运用日益广泛、频繁,加之行政权力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对行政权力必须加以有效的监督,方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它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公证性。在诉讼过程中,官民同法,诉讼双方的地位、诉讼权利平等。第二,权威性。民主
制度确认法律具有高度的权威。第三,决断性。在诉讼活动中,司法判决由于是基于既定的政治法律原则和程序作出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最后判决,故司法判决一经作出,就具有决断性,即诉讼双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司法判决。第四,补救性。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自律机制主要着眼遏错于先、防患未然,司法监督的作用则在于反馈结果、矫正补偿于后,做到及时纠正、及时补救。第五,常规性。现代社会是一个普遍的、多领域的实施行政管理的时代。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总会存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的矛盾和对抗。
2. 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政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必须首先将宪法的原则规定落实到各个具体法律、法规中去,以便社会全体一体遵行。我国《宪法》规定了下述有关行政诉讼的原则精神:第一,公民具有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第二,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三,人民法院具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3. 保持行政相对方与政府的合理关系,提高公民的权利、民主、法治意识。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权利的主体。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只是作为由公民授权的代表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其工作要受公民的监督和检查。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巨大社会价值还在于,它可以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或者自我意识),提高公民认知权利、行使权利和捍卫权利的能力,提高公民的政治心理素质。
4. 改善政治环境,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通过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以及对违法公务人员的追惩,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越权、滥用权力等权力腐败的倾向,既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对人民负责,又帮助政府获得人民更大的信任和支持,使民主政体的基础更加稳固,同时亦有助于培养出具有公正无私、廉洁自律品格的公务人员。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的贡献之一,就是促进了政治环境的改善,使得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更趋和谐,人民与民主政体更好地结合起来。行政诉讼法又适用市场经济对法制的新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国家行政管理的权限,确定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手段,保护并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为开放搞活创造了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从而促进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根据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同异)
答: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就其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和基本特点来分,可大致分为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亦可称为欧洲大陆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另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亦可称为英美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以法国为代表,而法国也是欧洲大陆乃至世界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欧洲大陆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起源于17、18世纪。它的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第一个建立了行政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其后,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西班牙、比利时也都先后依照法国的模式,成立了行政法院。1.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拿破仑一世执政时期,并以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为其主要标志。2.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一,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行政诉讼案件由特设的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管辖。第二,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各国均有不同规定。第三,有单独的行政诉讼程序。以法国的行政诉讼程序为例,它采用审问式程序,其间法官起主导作用,并主动负责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借以提高办案效率。第四,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适用善通法规为例外。第五,行政法院的法官有特殊的地位与保障。(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1. 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其特点是公法与私法没有严格区别,公民与政府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辖,这是英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2. 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美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随着独立管理机构的出现、行政法官制度的产生、法院对行政行为和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的加强和制度化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3.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特点。第一,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三,行政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第四,行政诉讼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第五,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定性。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的关键,在于合法性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才能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1.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即只审查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2.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即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不合理,如利弊权衡失当,稍轻稍重等,法院无权予以审查。
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 对合法性审查中的“法”应作广泛理解,包括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所遵循的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2. 合法性审查首先要审查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享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职权。3. 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4. 合法性审查不仅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的要求。
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应该明确以下两点: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文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的权力。2.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法性审查是以法定范围为界限,而不是以法定幅度为界限。我们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是,应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适时地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更进一步的要求,逐渐将不当、不合理纳入到“不合法”的范畴,从而促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适当、更合理,真正地做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但合法,而且合理(合法性的延伸)。另外,即便是基于目前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也应考虑将司法建议扩展至诸如建议纠正行政不当或严重失误的领域,以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弥补现时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的某些缺欠。
四、论述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理解?
答: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
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从表面上看,属于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行政损害赔偿,故而有些教科书将之划归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即认为有关行政赔偿一类应属于民事诉讼。这是混淆了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是:1. 产生赔偿责任的原因不同。2. 赔偿责任的性质不同。3. 处理程序不同。4. 执行方式不同。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而是具有行政诉讼性质的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又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 起诉的前置条件不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程序。2. 审理方式不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原则。3.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基本适用与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行政机关承担。
案例(同学们自己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回答)
1. 答:简单说,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不是全部),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2.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包括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案件。所谓许可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主管行政机关核发的执照、证书、批准书等证明。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是准予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此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其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答: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在特定领域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人民法院。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4. 答: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 答:原告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则进一步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可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不一定必须是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只要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
6. 答: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