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佣金税前扣除不得超比例 按协议确定收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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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C公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企业,代理国外某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为拓展销售业务,公司发展了一批“中间人”为公司联系各地客户,并分别与这些中音人签订了服务协议,年末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发现C公司将支付给中间人的佣金全额在税前扣除,检查员收集对应业务数据、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发现C公司的计算佣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不是签订服务协议实现的收入,而是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统计发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佣金的收入公占公司总收入的30%。经过还原,检查员认定C公司支付的佣金超过了税法规定5%的税前扣除比例。
案情分析
C公司财务人员称:公司佣金计算方式比较复杂,有按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有采用比例佣金的,还有一些特殊的产品甚至采用定额佣;加之公司产品系列多,难以确认各种情况下佣金计算的基数,便将公司全年所有销售额作为佣金计算基数,发现未超过规定的5%比例,因此将佣金税前全额扣除。
检查员经检查比对C公司各项业务、财务资料后解释称:第一,C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支付佣金的营业收入仅占C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30%左右,佣金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只能是该30%的销售收入,而其余的70%是公司自行销售实现的收入,不在佣金限额的计算范围。C公司的操作违规的;第二,根据相关规定,佣金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第三,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经检查组取证、分析、统计、计算,C公司超出规定比例税前列支佣金累计80余万余元,故责成其补交企业所得税2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成C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20余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税官提醒
佣金税前扣除要谨记,不超规定比例,按协议确定收入基数,不冲减合同金额,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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