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英国文化
司法独立与英国文化
英国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国度,一个不大的大不列颠岛上居然分成三块: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总称英伦三岛。三个地方互相攻伐了好多年,直到今天也只能是以联合的方式硬拉到一块;而且在我们中国人大讲统一的时候,很多苏格兰人还在为脱离这个联合王国而“努力奋斗”。英国是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有着历史悠久的议会;但英国又是一个贵族传统极强的国家,伊丽莎白女王至今还在检阅着她的王国军队,为立下大功的臣民们授予着爵士的头衔。那么这看似矛盾的英国,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国家呢?英国文化又是怎样一种文化呢?要回答这几个问题,我们还得从英国的历史传统谈起。
一提到英国的历史,很多人立刻就会想到那位可怜的英王——查理一世。我们读过中学历史课本的人都会记得这一段记载。英王查理一世想要搞独裁统治,并组织军队企图推翻、解散议会,结果战争爆发了。在具有转折意义的马其顿荒原战役中,国王军队被打败了,正义战胜了邪恶,民主战胜了专制。几年后,查理一世也被捉回了伦敦,并被愤怒的群众送上了断头台。由于这场战争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于是很自然的被归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当中。经此一役,英国让全世界人民刮目相看。在我们大多数的中国人看来,英国人的革命行为实在是可经称道,可供借鉴的。英国一定是一个具有悠久革命传统的国家。 那么英国人真是这样吗?英国文化真是一种革命文化吗?实则不然。就在查理一世被处死的十几年后,英王查理二世就返英即位。二十几年后,当英王詹姆士二世又要搞独裁时,英国人就用他们独有的“光荣革命”的方式迎来了他们心目中的国王。此次“光荣革命”没有流血,只是将处于不合作态度的国王驱逐,从荷兰迎来了他的愿意与议会合作的女儿、女婿来当国王。这一次,英王在英国一呆就是几百年。直到今天,当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把自己的国王抬进了历史博物馆的时候,英国——这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却依旧津津乐道于自己的女王,英国王室也成了英国的自由人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谈到这里,很多朋友会说:“你把我们搞糊涂了,英国怎么会如此的复杂?英国人怎么会如此的矛盾?英国所发生的这一切真是让人不可思议。”这一切确实是有点矛盾,有点不可思议,可这一切又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我们要想理解这一切,就要搞清楚英国的司法独立传统及英国式的自由和民主。因为英国的司法独立传统在英国人的历史文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要想实现公民的民主和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如果三权不能实现分立,那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那么法官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被专断的权力所控制;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会变成压迫者;而如果由一个人或由主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那么那个人就是一个独裁者,那个机构就是一个独裁机构,那么一切也就都完了。孟德斯鸠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对世界上第一个取得司法独立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的研究思考。
而英国之所以在封建君主统治下的中世纪就形成了司法独立的法治传统,则是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早在5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并开始创建自己的国家。那时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刚刚走到了原始社会的末期,身上那种日耳曼人的民主遗风尚存。他们在建国时,很自然的就把这种原始的习惯奉为经典,来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于是英国早期的习惯法就产生了。时间走到了7世纪,英国的习惯法久而久之就转变成了国家法。这时的国王们权力很大,享有最高的统治权,但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王必须按照古代的习惯和法律的要求行使自己的统治权。如果国王违反了这些习惯和法律,就会受到惩罚。相比咱们中国古代的帝王们,这些国王简直就是可怜虫。
后来,诺曼人入侵不列颠并统一英格兰,英国的王权空前强大。然而,国王的权力仍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减弱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反抗,诺曼王朝全面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习惯和法治传统,同时又把更成熟的封建法带进了英国。所谓封建法,故名思义,就是规范、调整封主与封臣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其基本的特征是“契约性、互惠性”。
简单来说,就是封建法规定了封主与封臣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封主与封臣之间并不像中国的皇帝与臣子之间,是一种绝对支配和绝对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建立在相互忠诚、彼此依存基础上的封建契约关系。具体来说,国王作为最大的领主,有权要求贵族们按其封地大小提供相应数量的骑士义务,有权征收一定数量的捐税,有权传召贵族组成法庭,以审理国王与贵族之间、贵族与贵族之间的纠纷案件。同时,国王也必须率军作战,以维护正常的秩序,给贵族们的人身及财产提供保护。另一方面,贵族对国王也必须效忠,提供军役和赋税,还必须应召出席国王法庭。在这种契约关系下,如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则被视为违法,另一方就有权通过法律的程序予以纠正。可以说,在此规范下,每个君主都是一个权力有限的君主。
在这个时代,有个很有意思而又很著名的“失地王”——英王约翰。此王特别喜好征战,但不幸的是此王能力有限,运气也不佳,几乎是每战必败,丢失了英国在欧洲大陆上的大片领地。然而此王却依旧不吸取教训,于1213年向贵族们勒索兵役免除税,终于引发了反抗。反抗的贵族们组织军队与王军开战,并且获胜。就在反抗的军队取胜的同时,国王约翰与贵族代表却坐在了谈判桌前,并最终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著名的、以保护贵族、自由民传统权利和自由为基本内容的《大宪章》。《大宪章》第一次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使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开启了“王在法下”的英国社会的法治传统。这种事情,在中国简直是难以想像的。
自始至终,英王的权力一直在各阶层的监督之下,受到法律的限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英国人民。大多数的英国人认为国王处于上帝和法律之下,并不是国王在创制法律,而是法律在造就国王。这也就是前几年英国人民投票公决是否还保留王室的原因。此外,英国议会的创立,进一步缩小了王权控制的范围,使“王在法下”的原则具体的表现为“王在议会”。司法独立正是在这种传统的背景下得以生存、发展起来的。
其后,随着统一专职法庭的建立、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和法律代理人、辩护人的产生,理性执着的法律职业阶层兴起。此时,源远流长的法治思想为司法独立原则准备了产生的思想基础;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为司法独立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政治前提;而专职法庭的建立和理性执着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则为司法独立传统确立了现实条件。英国的司法独立原则最终形成了。
就是在这种司法独立原则的前提下,英国人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文化。无论什么事,都要像解决法律纠纷一样,组成相应的“陪审团”,来进行讨论,以期取得解决的方案。
这也就是英王约翰能在丢土失地、丧权辱国之后,仍能向贵族们要求赋税的原因;也是英王约翰能在贵族军队大胜的情况下,能够和贵族们坐下来“共议国事”的原因。在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贵族和贵族之间、贵族和平民之间、平民和平民之间,如果发生了什么纠纷,最好是通过组织谈判的方式,达成一定的协议,而使问题得到解决。如果一旦发生战争,并最终将敌人杀死,那么战争的领导者就会转变成其他人的“新敌人”。而这个“新敌人”还是必须通过和其他人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战争不就白打了么?战争中的人不就白死了么?既然都是要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只要是能够达到谈判的目的,只要是出现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也就可以了,何必一定要将战争进行到底,死更多的人、花更多的钱、造成更大的损失才罢休呢?
所以,在英国的文化中,改革才是主流。政治出现问题,我们就到议会上去辩论,以求找出解决的办法来,这是一条改革的路子;经济出现问题,我们还是组织讨论,或刺激生产、或加大出口,也是一条改革的路子;人们的生活出现问题,我们就通过讨论的方式,建立慈善机构,还是一条改革的路子。
至于被送上断头台的英王查理一世,则只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件偶然的事件。也怪查理一世自己,非要搞独裁专制,一直不愿意与议会和解,还要解散这一民主的机构。如果查理一世能够及时的与议会和解,不违背民主和自由的大势,不逆民意而行,那么被处死的结果也不会发生。相比之下,“失地王”——英王约翰可是幸运多了。此王虽然昏庸,却还知道在打了败仗之后,一定要及时的与反对者达成和解,王位自然能保住。看来,英王约翰对司法独立传统的理解可是比查理一世要深得多。
司法独立的传统就是这样深深的影响着英国文化;改革就是这样在英国文化中起着主流的作用。明白了这些,英国历史上那些看似荒唐的事情,也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