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事实-观念下现场勘查中物证的提取
2003年12月第3卷第4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JoumalofHebeiVocationalCollege0fPublicSecurityP0lice
Dec.2003V01.3No.4
【刑侦研究】
论“证明事实”观念下现场勘查中物证的提取
吴秋玫池进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
摘
3300143)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传统的“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
事实”的办案观;司法证明活动要进入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据”时代,就必须强调“物证宝
库”——犯罪现场的重要作用。因此,从证明事实的观念出发,研究现场物证的提取范围,物证的提
取方法及规则,分析物证提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的途径,对指导现行的侦查活动具有重
要的价值。
关键词:诉讼制度;证明事实;现场勘查;物证提取中图法分类号:D918.4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672—6405(2003)04—0036—06
“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这是侦查部门对破案以后工作任务的定位。长期以来,侦查部门都把查缉犯罪嫌疑人和查明案件事实作为
现场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办案观念和办案模式的影响,刑侦部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
中,往往更倾向对“人证”的收集。正因为对现场物证重视不够,该发现的物证没有发现,该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或者提取物证不注意方法、不注意保全和鉴定,导致现场宝库的大量物证材料丧失了证明价值,难于为侦查办案和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这种不重视物证现象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影响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的症结所在。因此,可以说,在侦查办案中,提高现场物证的提取率是转变侦查观念,适应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过程中侦查务实的立足点。本文以“证明事实”为出发点,阐述现场勘查中物证提取的范围、方法规则,从而进一步分析目前
物证提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的途径。
一、现场勘查中物证提取的范围
物证,是指一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其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物质痕迹。
自己的职责。显然,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这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随着诉讼制度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以证据为本的诉讼原则对起诉和审判前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活
动不仅要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查明有关事实的真伪,查缉犯罪嫌疑人;更为重要的是,要用证据来明
确或表明有关事实的真伪,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即:既要查明事实让侦查人员自己明白,更
要证明事实让侦查员以外的他人明白。因此,这种
诉讼制度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传统的“查明事
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在侦查活动中要证明事实,就必须借助于“人证”和“物证”。由于人证,特别是被害人的陈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辞证据存在着更多的虚假性和不可靠性,而物证则是客观存在,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因而,世界各国都逐渐从倚
现场勘查中物证的提取,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的工作。现场勘查中物证提
取的范围是由不同的案件构成所需的证据条件和
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越来越重
视“哑巴证据”——现场和物证的作用。因此,我国
在要求司法证明活动要进入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
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的痕迹物证决定的。明确各类
案件和不同现场物证提取的范围,对于侦查人员有
“科学证据”时代,就必须强调“物证宝库”——犯罪
作者简介:吴秋玫(1966一),江西公安专科学校侦查系副主任、副教授。
池
进(1960一),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副主编、副教授。
收稿日期:2003一ll一6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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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有步骤地收集证据,提高取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从宏观上来说,案件收集证据的范围,是由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要求决定的。但就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要按照刑法、刑事诉
讼法和相关法规关于证明对象和证明要求即实体
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部分来进行,也就是要把刑法所规定或要求的与定罪量刑有关、刑事诉讼法及
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要求的能够影响定罪量刑或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实收集到。当然,这些“事实”的证据包括案件中的“人证”和“物证”。
犯罪案件的纷繁复杂决定了犯罪现场的多种多样,案件性质不同,现场情况不一,提取的物证各
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证据的要求,可以概括的说,现场勘查中要提取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痕迹物品。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取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物证。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赖以成立的基础,是追究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因此,侦查工作首先应当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
在的。犯罪现场是犯罪事实的聚集地,因为犯罪行为必然引起特定空间的变化,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也必然在相关的事物上呈现出相互的内在联系,即
犯罪行为的痕迹和遗留的物品会生动的反映出犯
罪的动机和目的以及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的因果联系。因此,现场的痕迹物证从客观上反映了犯罪事实的存在。现场勘查中就必须注意提取:第一,是否已经发生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痕迹物证;第二,危害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痕迹物证。
2.提取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物证。在现场勘查中,如果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则需要进一步收集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证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
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的实践
中,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可以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动机或目的、何方法或手段、何种犯罪行为、何种危害结果。现场勘查中必须注意收集证明此七方面的物质形态的各种痕迹物证。
首先,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现场物证的提取范围和重点。比如盗窃案件和杀人案件,前者重点是提取作案人的手印、脚印、工具破坏痕迹、犯罪工具和遗留物;后者主要以尸体为中心,提取
万
方数据血迹、手印、脚印、杀人工具、毒物,以及各种遗留物;而对于失火、爆炸案件,现场物证要分别注意对起火物、爆炸物的发现提取。
其次,应根据现场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部位,确定应该重点去寻找和提取的痕迹物证。比如,对于室外现场,一般应注意对足迹、车辆痕迹、物品拖运或遗留痕迹的寻找发现和提取;对于现场的进出
口,一般应注意门窗中工具痕迹的发现和提取;对
于涉枪案件的现场,应注意对弹头、弹壳、射击残留物的寻找提取;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有搏斗的现场,应注意毛发、表皮、衣服钮扣、纤维等脱落物的发现提取;而无论何种现场,只要是犯罪分子曾经接触过的地方和部位,还都应该注意对手印的发现提取。
无论是不同性质还是不同特点的案件现场,在完成证明案件构成要件的物证提取过程中,必须重点围绕着以下方面寻找提取痕迹物证:第一,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痕迹物证;第二,犯罪
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危害
结果方面的痕迹物证;第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方面的痕迹物证;第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及在某些犯罪中有无特定身份的痕迹物证。
3.如果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则要提取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的
物证。
4.提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的物证。这方面的取证工作应当根据犯罪行为具体涉嫌的罪名,按照刑法规定的各种法定量刑情节来收集。
5.提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表现的物证。个人情况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主要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方面的证据;犯罪后的表现,主要是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了积极行为减少或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如伤人后积极
抢救等),或者采取了哪些错误行为(如毁灭痕迹证
据等)的物证材料。
6.提取可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和可
罚性的事实情节的物证。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可
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情节,主要指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依法行使职权和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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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侵害事实;属于可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情节,主
要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免除刑罚的事实
情节。
显然,并不是每个案件的现场都存在证明以上
方方面面事实的痕迹物证,但在勘查实践中,勘查
人员却常常面临这样的问题:面对着淋琅满目、杂
乱无章的犯罪现场中的痕迹、物品,哪些又是可疑
物品?哪些物品、痕迹需要提取?哪些痕迹物品对案
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这些问题是在提取现场物证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勘查人员必须具有对物品痕迹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的判断
的能力。
按照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据特征的普遍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证据采用的标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也就是说,在现场勘查中,要求勘查人员提取的物证,不仅是客观
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如果以法庭审判而言,对于犯罪控方而言,
其所提供的证据一般与被告人有罪、罪重相关。因此,面对复杂的痕迹物品,勘查人员必须判断该痕迹物品是否是犯罪活动的产物,该痕迹和物品对于正确解决案件问题是否具有实际意义。正如美国学者乔恩・R・华尔兹阐述的:如果所提证据指向的问题在本案中具有实质性,那么下一步就有必要问道:所提的证据对该问题具有说明性吗?它会使问题更为真实或者更为不真实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相关性问题也就得到了回答。
值得注意的是,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可
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引起的结果,还可以是案件事实
、发生的方式方法或案件事实发生的条件,这是其
一;其二,证据事实与案件的联系又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既可以是因果联系,也可以是非因果联系;既可以是必然联系又可以是偶然联系;既可以是肯定联系也可以是否定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
件中的什么问题,有很多时候并不是勘查人员一眼
就能判断的了,一些问题往往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和
专门技能才能解决。同时,痕迹物证大多数表现为间接证据,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一方面需要一定
万
方数据科学技术;另一方面需要借助于人的思维活动,也就是说,痕迹物证从提取到呈现在法庭上证明案件
事实的过程,都需要人正确的解读。因此,勘查实践
中,应该在物证提取过程中考虑该痕迹物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取痕迹物证。
二、物证提取的方法及规则
长期以来,在勘查实践中,不少的侦查员已经
形成了一种习惯:把有关现场上发现的物品等情况
都记在自己的脑子里或者用非常简洁的语言记在小本上,以待查明案件时“一拍脑袋”想起来使用。
这种做法,在以侦查为中心,而侦查又以人证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不存在很大问题。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侦查人员记在脑子里和小本上的东西都可能失去证据能力。因为,痕迹物证以及相关的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
据”,它们必须用科学方法来提取和解读,离开了科
学方法,许多物证就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因此,现
场勘查时所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应根据不同痕迹物证的特点和用途,采取相应的科学方法进行提取
和固定。在提取过程中,既要考虑有些物证要带回
实验室进行鉴定的要求;又要考虑物证提交法庭作
为认定案情使用的证据要求。
1.照相。照相是一种对痕迹物证进行固定提取的方法。无论何种痕迹物证,在使用其他方法进行
固定和提取之前,得先采用照相提取固定。然而,由
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照相方法并无单独规定,其
操作程序方法也隐含在其它条文和操作规范之中,因此,笔者在基层调研中发现,现场照相方法在勘查实践中运用非常混乱,甚至许多用作证据的照片
都是破案后补照的。
照相固定提取是现场勘查中的一种技术方法,
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现场勘查笔录的一部
分。实际上,现场照相并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
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103条、104条、105条和106条的精神以及《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194条、195条、197条和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对于现场照相方法的规范,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求:现场照相必须由侦查人
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
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作为勘查人员的照相人员应该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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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容要求:现场照相是记录、固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一种技术方法,因此,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种种痕迹、物证。拍摄过程中要拍摄现场方位、概貌、中心照片和痕迹物品的细目照片。(3)方法要求:在拍摄痕迹物
证之前,要在该痕迹物证的边缘搁放比例尺,拍摄
痕迹物证时,照相机镜头的光轴必须垂直于痕迹物
证的表面,保证痕迹物品不变形。(4)重点内容的要
求:对现场重要的痕迹物证,拍照时不仅要进行细目照相,运用小光圈将痕迹物品上的细微特征清晰
地反映出来,而且还要拍下该物证所处的周围环
境,反映出该痕迹物证与环境和其它物品的排列顺
序和组合关系;对于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5)质量和技术要求:现场照片是证据资料,因此,照片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6)程序要求:现场照相应有见证人在场。现场照相后,侦查人员应当对拍照的时间、准确地点、拍照的内容、环境条件、所用的相机型号、胶卷种类一一记录,并把记录材料请见证人签字。(7)制作要求:现场照片通常按照现场方位照相、现场全貌照相和现场细目照相的顺序编排。对于每一张照片要附有准确、精炼的文
字说明,对于现场方位照相、现场全貌照相、现场中
心照相的画面中,需要重点突出的部位,如果有必要,应当用红色箭头标示特写照片说明。
可见,现场照相并不是很多侦查人员认为的可有可无,可以随心所欲的勘查行为。现场照相对于
固定痕迹物证和反映痕迹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存在着独特的作用,特别是用照相方法反映出来的痕迹物证在现场所处的位子及原始状况,它对事后分析证明现场痕迹物证与案件中某些事实的存在
与否及其关系至关重要。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为什
么对这一内容都存在特别要求的原因。日本对于现场发现的重要的痕迹物证,要求提取时不仅要见证人在场,有时还要求见证人站在要拍照内容的旁边,立一块标明了时间、地点、案情等的牌子进行拍
照,以此方式来保证以后在法庭上能够证明在法庭上所出示的物证就是该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西方
一些国家却十分强调现场勘查人员在对原始犯罪现场进行拍照之前,绝对不能在现场做任何标记或遗留任何痕迹,原因是犯罪现场照片是原始现场的真实写照,辩护律师一旦发现照片上有勘查人员所
万
方数据做的标记的话,就会强调该照片并不是现场的真实写照,从而导致法庭对该照片不予承认。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勘查现场要有见证人
在场,现场照相毫无疑问也要见证人的见证,反映
痕迹物证原始状态的照片应该是在见证人的见证
下拍摄的,显然,那种办案中事后补拍的现场照片
应该不具有证据效力。
2.提取原物。在现场勘查中,对于可携带的物
品,一般应提取原物。也就是说,如果痕迹遗留在体
积小的物体或者可拆卸成小件物品的物体上,如遗
留在椅子、凳子、纸张、衣服、床单等小件物品上的足迹,可以连同原物一并提取,以保持痕迹的原始状态,保护痕迹的细节特征。关于现场痕迹物品的原物提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103
条、104条、106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第193条、194条、195条、197条和公安部
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要求:(1)主体要求:必须由侦查人员对现
场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作为勘查人
员,应该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2)范围的要求:与犯罪有关且可以携带的物品。
(3)包装保管方面的要求:现场所提取的痕迹或物
品,原则上应该对于提取的每一痕迹或者物品,使
用一个专门的干净纸袋或塑料袋或瓶子单独包装。有些痕迹或物品的提取和包装有特殊要求,比如:现场弹头和弹壳应使用干净的软纸、棉花纱布将每
一弹头或者弹壳分别单独包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者血样,应使用磨口的玻璃瓶提取,提取血样时,要注明痕迹或物品提取的时间、地点、种类、型号、数
量、案由等等。在妥善包装后,要由专人保管,不得
定。勘查人员必须把发现、提取、固定、包装痕迹物
征及其所在现场的部位、与现场其他物体的关系等3.静电吸附提取和制模提取。在实地勘查中,
留在水泥地面、大理石地面、地毯、纺织品、桌椅板装满玻璃瓶,不得留有空隙。在包装物的外面,应当
挪作他用。(4)程序要求:提取之前必须先拍照固证的方法和结果;痕迹物证的种类、大小、形状、特在现场勘查笔录上详细的反映出来,并要见证人签
名见证。
有些痕迹物证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提取,比如对于遗
凳等上面的粉层手印或足迹;对于现场的立体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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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种工具痕迹,前者就必须使用专门提取粉层痕迹的静电汲附仪来提取;后者可用石膏、AC纸(醋酸纤维薄膜)、硬塑料、易溶金等制模提取。这两种
提取方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除了要遵守刑事诉
讼法对现场勘查的共同要求外,还特别要注意:(1)
要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侦查部门指定或聘请的技
术人员进行。(2)提取之前进行细目照相;(3)把操
作方法详细记录在案。如根据不同承受载体的不同
痕迹特征选用不同技术方法的依据;使用的技术设备;对痕迹固定的方法以及浇灌制膜过程等。
无论是照相、提取原物还是静电吸附提取和制模提取,以上的操作过程都应当详细的反映在现场
勘查笔录中。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物证和现场勘查笔录是两种不同的证据类型。但实际上,
勘验笔录也是一种物证形式,它反映现场勘查所见到的客观情况,属于物证的范畴。因此,在物证的提取过程中,勘查笔录必须同时进行,并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对现场勘查的具体过程描述,一般应
按照勘查的顺序进行,包括勘查使用的仪器设备、
运用的技术和方法手段;(2)发现、提取、固定和包装痕迹物证的方法和结果;(3)痕迹物证的种类、数量、大小、形状、特征及其所在现场的部位、与现场
其他物体的关系。(4)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的存放
地点、编号及保管人。(5)如果现场有尸体,必须记录对尸体的处理情况,如是否进行了解剖、提取的组织块、各种脏器、血液等情况。(6)拍摄现场照片情况,包括拍摄现场照片的方法、内容、数量等。(7)实施各种勘查方法的主体,笔录制作人员、见证人
和时间等。以上这些内容都将成为物证呈现在法庭
上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时的重点内容,也是法庭质证过程中控方的重要支持材料,因此,在物证的提取过程中,必须重视笔录的制作。
三、物证提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途径
提高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利用率,
对提高破案率和保证诉讼效率有着不可置疑的重要性,但是,痕迹物证未得到有效的提取,痕迹物证未能得到正确的保全,痕迹物证未发挥最大的证据
效力,仍是目前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某地
的一起投毒杀人案件,勘查人员开始竟会忽视提取投毒犯罪嫌疑人的衣服、指甲,等得到提醒的技术人员去提取衣服和指甲时,在提取之前又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固定,然后提取的十个指甲混在一起,既
万
方数据不注明又不分开包装;搜查出剪鼠药包装袋的剪刀也随意乱放,险些丢失,如此种种,险些把案件侦破带入绝境。笔者还曾目睹过某市开庭审判一故意伤
害致死案件。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详细地描述了被告
人用什么刀如何伤及被害人导致死亡,然后法医还出庭证实伤及的部位及各器官的损伤情况;然而,当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刀的长度能否伤及某器官
导致被害人死亡提出质疑并要求出示凶器时,公诉
方竟在法庭上承认凶器(作案的刀)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已遗失。事实上,类似的以上事例,司法实践并
不稀奇,案件中的物证是否提取,用什么方法提取,
提取以后如何保全,如何移送等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可见一斑。
究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仍是我国法律缺乏对
痕迹物证提取和采用的严格的法律规范,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就造成我国的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运用技术力量和科技手段远远重视不够,往往运用逻辑推导来分析现场,然后通过犯罪嫌疑
人的供述再去收集物证。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控方提供的物证来源审查不严,控方提供的物证往往被法官当然的认为合法、真实。这样,警方该提
的物证没有提取,或提起物证的方法手段不规范、或证据的保全、移送没有科学有效的方法与监督也就不足为怪了。目前,这种缺乏严格制度的物证提取和运用程序常常在法庭上遭到辩护律师的质疑,
物证提取方法不当或保全不当而致的损毁,造成证据链条上的缺口,也动摇着控诉方的诉讼主张。
随着庭审方式向“抗辩式”方式转变,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在法庭上进行,法庭对物证审理的要求
必定更加严格。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物证、现场勘
查笔录及有关的鉴定结论等材料,律师和被告人可
以当庭对控诉证据提出质疑。这种审理方式要求公
诉方必须当庭举出高质量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
实情况,并能对律师提出的各种合理合法的问题作
出圆满答复。目前我国的庭审中虽然并不要求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但侦技人员出庭验证收集固定证据
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对其工作成果的说明与解释却是大多数国家庭审制度的要求,这一要求,也必将成为我国庭审制度的必然要求。所以,为
了保证胜诉,作为支持控诉方的警方必须保证:第
一,证据的合法性:痕迹物证是依法收集的、鉴定活动是依法进行的;第二,证据的真实性:痕迹物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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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后一直处于正确的保管之中;第三,证据的实
妻案的审判结果时会强调:“世界各地的警察机关质证明性:痕迹物证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具都在用这个案件来告诉警员在案件调查和起诉中有证据效力。
应避免的事情”,因为该案警方人员在提取和保管为了达到以上要求,我国必须用法定形式严格
那些现场滴落血痕和提取保管那双带血袜子以及
规范现场勘查中的物证提取、保全制度,包括规范
嫌疑人身上抽走的8CC血液检验样本用途问题上
现场痕迹物证提取记录的方法、程序和内容;建立的疏漏,成为了执法人员和律师活生生的教科书。
系统的现场痕迹物证管理登记制度;规范痕迹物证从发现、提取、鉴定、保管、到在法庭上呈现运用过参考文献:
程的程序制度。把前文提及的关于现场照相、原物[1】公安部统编教材和各院校的自编教材中,一直按照提取、静电吸附提取和制模提取的各种方法、操作
公安部制定的《预审工作规则》,把破案以后预审工作的主程序严格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并明确“非法证据的要任务表述为:“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
排除规则”。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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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2001.
一个具体环节,说明什么人接触过该物证以及该物
【5】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投毒案件侦破评析2003年
证有无变化,从而证明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就是在7月。
现场上提取的物证。法官对物证的严格要求,也就[6】《新闻周刊》2003年8月4日孙静婧的文章“假案”使得物证提取人员在将物证提取后,首先应当保存
披露:甘肃临洮公安局缉毒队为完成缉毒任务用7克海洛在适当的容器内,然后加上标签。痕迹物证的标签
因伪装成3669克“毒品”设局制造假案,伪装的3669克物上或随物附送的材料中必须注明:证据收集人和保证“毒品”在公检法层层过关。审理案件的法官无奈的表示:“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我们一般都是比较相信的。”
管人的姓名;提取和送交证据的日期;办案单位、案[7】王伯庭、陈伯诚、汤茂林.刑事证据规则研究【M】.长件编号和案件种类;受害人和嫌疑人的姓名;对该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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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英国、意大利、德国、日本对物证提取和运用1998.
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这也就是为什么华人法庭科
[责任编辑:王凤玲]
学家、“现场勘查大师”李昌钰在评论辛普森涉嫌杀
onDrawing
Material
EVidencein
I潞pectionofCrimeSce玳s
Based
on
Conceptionof77FactTestification,,
Wu0iumei
ChiJin
(Depanment
0fReconnaissaIlce,Department
ofScientificResearch,Jjan肛iPublicSecurityC越1ege,Nanchan&Ji粕铲i,330043)
Abstract:
Thelitigationsystem
focusing
on
justice
requires
thatthereconnaissance
personnel
haveto
tranderf而mthet豫ditionalviewof
case
handling
to
theviewoffacttestification.Thejudicialtestificationmust
emphasize”thetreasure-houseofmate“a1
eVidence”一the
imponantmleofthecrime
scene
inordertogo
intothe
era
of”scientif!icevidence”withmaterialevidence
as
themaincarrier.Therefore,startingf而mthe
perspective
offacttestification,studyingthedrawingscopeofmaterialeVidenceandaIlalyzingtheproblems,
the
cause
andthesolutionapproachesintheprocessofdrawingmaterialeVidencehaVe
a
greatsignificaneefbr
guidingthepresentreconnaissance.
Keywords:litigationsystem;facttestification;inspectionofcdmescenes;drawingmaterialeVidence
万
方数据
论"证明事实"观念下现场勘查中物证的提取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吴秋玫, 池进, Wu Qiumei, Chi Jin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43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2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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