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书,收据,申请支付工程款的报告
借款合同书
甲方:余银叶 身份证号码:
乙方:江政升 身份证号码:[***********]
柯亚成 身份证号码:[***********]
经甲方:余银叶与乙方:江政升、柯亚成协商,就有关乙方向甲方借款事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该笔款项是用于珠海市平沙福格精品工地购钢材款之用,不能作其他用途。钢材款分为二批,其中一批金额为799677元,第二批金额为156399元,另外乙方向甲方借现金172093元,合计二批钢材款及借现金共:1128169.00元,大写:壹佰壹拾贰万捌仟壹佰陆拾玖元整。
二、乙方向甲方借该笔款,委托甲方汇入如下单位帐号收:
1、其中799677元,汇入如下单位收:
收款单位:广州市天河区盛来兴装饰材料经营部:
汇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国际酒店支行。
帐号:[**************]90
2、其中156399元汇入如下单位收:
收款单位: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榕恒建材经营部
汇入银行:广州市广州银行车陂路支行
帐号:[**************]
三、乙方向甲方借该笔现金为172093元,当面由甲方交给乙方点收,乙方应即时开写收据给甲方。
四、四、乙方向甲方借该笔款时间为4个月,即由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1月26日止,乙方必须按期归还,如到期不还,每超一天罚滞纳金按总金额3‰,并按商业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息赔偿给甲方。如乙方超出三个月不还,甲方将通过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并通过法院追回借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各份均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甲方:余银叶 乙方:江政升、柯亚成
签字: 签字:
2012年9月26日
收 据
今收到余银叶交来人民币共1128169元,其中委托余银叶代支付钢材款二批,金额为956076元。收到余银叶交来现金172093元,该款项定于2013年1月26日前归还。
特此收据
收款人签字:
2012年9月26日
申请支付工程款的报告
珠海市平沙经济建设办公室:
由我司施工的中油配送、崇光皮件、美都化妆、红门机电等单位填土工程,已交付使用7年多,至目前为止,贵办还拖欠我司工程款122,848.77无,你们拖欠我司工程长达7年多,请贵办尽快清还欠我司工程款为盼!
此致
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