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姚立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从轻或减轻罚: 第一、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在居住地也一向表现良好。2012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因饮酒过多,在很长时间都未能打到出租车的情况下,临时想找辆车子骑回家,其只是急于找到交通工具而临时解决回家的交通问题,与恶意盗窃、占有他人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并且。被告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一念之差而做出失去理智的违法行为。
第二、本案涉案金额为2550元,稍微超过安徽省认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犯罪情节较轻。
第三、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涉案的“洪都”牌黑色踏板式燃油助力车当场被追回,于2012年8月6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向受害人支
付了车辆的修理费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随叫随到。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在开庭前已经按涉案金额的双倍(5100元)向法院缴纳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单处罚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员!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