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作者:黄亚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摘要】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它是指依据已设立的义务规范、责任规定及权力限制结构,对主体权力的规模、力度、后果进行控制,使权力制约内在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贯穿于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它是指依据已设立的义务规范、责任规定及权力限制结构,对主体权力的规模、力度、后果进行控制,使权力制约内在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贯穿于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要保证司法公正、保证公正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为此,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检察机关的纪检干部,笔者仅就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机制中的一项重要机制。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执法活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情、利、权的考验和诱惑。检察队伍中一些革命意志薄弱者可能随时被腐蚀,或造成冤假错案,或出卖亵渎法律,走向执法者的反面。不仅如此,他们的行为还会破坏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动摇国家的法律基础。监督与制约是遏制与避免这种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不仅要求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而且更需要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社会对于检察官执法活动、执法方式的了解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来说是非常有限的、不全面的。且社会眼光中的法律素质与机关内部的专业眼光有更明显的差距。所以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相对于外部的监督制约具有更直接、更全面、更具体的特点,因而也是更有效的。过去我们受“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思想的影响,对内部监督制约重视不够,缺乏深入细致地研究,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事实上“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的事在某些地方也确实存在,但这不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作用,而是这种机制的制定与执行是否科学、完善、有力的问题。应该说,只是建立和有效实行完善、科学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会减少或杜绝检察机关内的执法腐败问题,才会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对它的监督制约也很难得以实现。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总体规划
虽然我们制定了不少关于检察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有的关于检察某项业务,有的关于某项工作,而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总章程,这样使我们这个机制显得不够完整,不得要领,相互重复交叉,整体封闭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约乏力。如刑事检察多头对外,缺乏制约。
(二)缺乏可操作性
有的制度对于监督制约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甚至似乎于口号。在实际运用中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三)存在空白
特别是缺少有关办事程序等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和保证实体制度得以实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重点不突出
在有的规章制度中关于监督制约的对象,缺乏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精神,不分领导与非领导、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办案人员与其他人员,“一视同仁”,一律大家伙,更少见“下对上”的监督制约,出现权力监督制约真空地带。
(五)存在“形式”和“扭曲”现象
从监督制约机制运行实践上看,不难发现较为普遍的上述两种情况。即机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的“摆设”;或者是写在纸上的一样,执行中又一样,背离了其意愿。使监督制约仅是纸上谈兵而已。如前两年高检院通报的安徽省某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国考察违法违纪事件以及某两个省基层院干警涉枪伤人事件,就是如此。
三、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制度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首先是加强检察人员行为规范制度、机关办事制度、及管理制度等建设。其次要加强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就是要针对监督程序、监督责任进行科学规范,解决监督无从下手,无人监督的问题。奖惩制度要做到是非分明,责任分明、赏罚分明。如某些院以纪检牵头成立的执法执纪巡查大队,专门对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某些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就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适当分权,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