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了解)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定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掌握我国的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和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判断题(2008年考题)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答案:对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了解)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了解) (1)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2)随附文件、证据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重点)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掌握时间) (1)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文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将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掌握时间) (1)备案的变更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2)备案的注销 知识产权在备案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3)备案的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不予受理。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限制货物的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②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实施了其专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 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保证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单选题(2009年考题) 某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货值人民币30万元)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人民币( )的担保。 A、2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的范围(重点)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了解) ③总担保的金额(重点)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末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熟悉)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 (2)向收货人制发扣留凭单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2010年变动,删掉部分内容)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 3、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重点,2010年变动) (1)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应当放行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2)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按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另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4、没收扣留的侵权货物 (1)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详细参考教材第448页)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掌握顺序,2010年内容的编排做了调整,把原来的第①②合并为①点) ①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②有关货物不能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志,仍不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③有关货物不能按照①②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多选题(2008年考题) 下列关于海关对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方式,符合规定的是( )。 A、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B、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C、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D、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答案:ABCD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理解掌握) 参见教材第455页 (五)海关对当事人所提供担保的处理(2009年新增) 参见教材第456页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意义(了解)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重点)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了解) 参见教材第460页 判断题(2008年考题)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答案:错。 解释:应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3、特别程序 (1)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2)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