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03-09
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隐患的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 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的;
(二) 超过保质期货者保存期的;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的;
(三)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 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
(五) 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六) 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七) 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标准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质的;
(八) 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
第三条 对尚未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应认真清理,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 渣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