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答疑]民主党派中的国家公务员违纪应由哪个单位形式调查处分权
案情分析 郑某,某省级民主党派专职副主任委员。2013年底至2014年批示或同意并参加该民主党派14人以年终总结名义组织的公款度假旅游活动并超标准开支住宿费4700元,借培训现场教学之机组织46人到重庆等地安排5天的公款参观旅游,开支费用80510元,借公务出访之机组织5人到台湾公款旅游,开支费用83860元,全部由该民主党派行政经费中支出。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分歧意见 在实践中由哪个单位行使对郑某的违纪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范围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因此,郑某即属于国家公务员,应当由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民主党派参照执行,应当由纪委予以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主党派公务员违纪不适用《行政监察法》,应当由纪委或郑某所在该民主党派对该违纪问题予以调查,后由该民主党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使处分权。
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处理首先,郑某违纪处分量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的通知》,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对郑某违纪处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处分。其次,纪委能否直接对郑某予以纪律审查有待进一步探索。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是共产党员的,一般可由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并根据《公务员法》或《条例》作出党政纪处理。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不是中共党员的,其违纪问题应如何查处,仍是纪律检查领域的一项疑难问题。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由纪委进行调查并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进行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再次,郑某所在该民主党派可以对郑某违纪问题行使处分权。如果郑某是非党员,一般由所在单位或其所在上级单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政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郑某是非监察对象,处分实施不适用《行政监察法》,因而不能由监察机关实施,应由郑某所在单位行使处分权更加合适。
同样,人大、政协、工商联的非党员公务员政纪处理,应当由该公务员所在单位办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公务员应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作者单位: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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