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处置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过程中意外被锐器刺伤或有可能被含有病毒的血液、体液等感染的情况。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放射防护等见具体文件。
第三条 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将所有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视为有传染性,需要隔离,实施双向防护,防止疾病双向传播,根据传播途径建立接触、空气、飞沫隔离措施。其重点是洗手和洗手的时机。
第四条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实施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由于标准预防不能预防经由空气、飞沫途径传播的疾病,因此,对一些临床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综合症或有流行病学意义的耐药菌感染在待诊或确诊后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空气、飞沫、接触预防隔离措施。 第五条 与锐器伤有关的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无论使用与否均按感染性废弃物处理; (二)禁止手持针等锐器随意走动; (三)禁止将针等锐器物徒手传递;
(四)禁止针头等锐器物复帽,必须复帽应采用单手复帽。
(五)将使用的注射器针头、刀片等锐器物放入防水耐刺的专用利器收集盒内(塑料利器盒),将使用后的输液管针头从输液瓶拔出后,整条管置于纸质利器盒内。 第六条 处理流程:
(一)暴露部位的处理原则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 酒精或者 0.5% 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暴露后预防(PEP)。 (二)报告
1、报告部门负责人(医生向科主任报告、护士或工勤人员向护士长报告); 2、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见附表) ,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后送交院感科;
3、院感科尽快到现场评估职业暴露情况,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指导暴露后的处理。 (三)随访
首先确定病人是否具有血源性传染病(如HIV 、HBV 、HCV 及梅毒等),如未进行检测须立即抽患者血液进行检查。院感科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免费化验单、相关疫苗、药物。化验单、疫苗等申请单须有院感科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生效,各相关科室进行保存结算。
1、追踪和随访:院感科负责督促当事人按照“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血清学追踪检测时间表”进行定期监测随访,并负责追踪确认化验结果;如有预防性用药,则要确认当事人服用药物;随访结束后,院感科应明确当事人是否感染HIV 、HBV 、HCV 及梅毒;
2、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情况。 第七条 罚则:
1、若发现不规范操作及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每次扣款50元。
2、若因不规范操作及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导致他人职业暴露,每次扣款100元,并承担暴露者的检测、治疗费用和误工所产生的费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一、基 本 资 料
五、处理与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