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的防范
医疗事故纠纷的防范
医院发生了较严重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均会给医院带来较大的负效应,甚至会给医院的声誉与发展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故医学生应与医务人员一样,必须了解和掌握一定的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知识。
一、医疗事故纠纷的概念
(一) 医疗事故定义:
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可得知,凡可称为医疗事故的事件,须具备以下要素:
1.行为主体特定的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2.行为主体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定义”中所特指的有关范围而发生的事故。
3.行为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医疗纠纷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葛。
二、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分类
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现分类如下:
(一) 医疗过失纠纷:
1.推诿拒收病人:此类纠纷是由于个别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收治病人或科室之间因疾病诊断不明而无法分科收治互相推诿而引起的纠纷。
2.抢救不及时:医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对患者病情恶化认识不足以及抢救条件有限等,延误抢救时机,患者认为是“抢救不及时”而引起的纠纷。
3.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在进行某些医疗技术操作过程中,未遵照有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清创前未洗手;输液时未按要求消毒皮肤等。
4.违反有关医疗规章制度: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抢救病人时,找不到值班医生;进行检查或治疗时,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等。
5.医院感染:患者在住院过程中因发生感染而导致医疗纠纷。
6.弄错手术部位:个别医务人员术前未认真检查而将手术部位搞错。如:将“右侧胸腔积液”患者进行“左侧胸腔穿刺”等。
7.主观武断:个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过于自信而给患者进行了错误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
8.发药或用药错误:因药品管理混乱或医务人员粗心大意,出现发药和用药错误。
9.巡视病房不周,观察病情不细:在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因未按要求主动巡视病房,
观察危重病人,往往可引起医疗纠纷。
(二)非医疗过失纠纷:
1.患者个体差异:此类纠纷往往因患者体质特殊,对某些治疗或药物产生特殊反应,如:术后大瘢痕、青霉素迟发性过敏反应等。
2.医疗意外:在诊治过程中,因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如:猝死)。
3.并发症:通常是指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了难以避免和防范的而又可能预料到的不良后果,如:术后肠粘连造成的肠梗阻。
4.病情的自然转归:如癌症产生其它器官转移,患方却认为是因治疗不彻底而引起的癌转移产生的医疗纠纷。
(三)非医疗护理因素纠纷:
1.医务人员未履行告之义务: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告之义务,而患方认为侵犯了自身的知情权。
2.医务人员语言不慎:医务人员在与患方沟通或诊疗过程中,由于语言不当,用语不得体也可造成医疗纠纷。
3.“文人相轻”的陋习:在诊治过程中,个别医务人员对其他同行治疗出现的不良后果不是采取相互补台的方法,而采取拆台的方法,诋毁他人,抬高自己,造成医疗纠纷。
4.服务态度差:部分医务人员对患者缺乏耐心和细心,因而表现出对患者态度生硬、冷漠,甚至举止粗暴而导致纠纷。
5.医德医风差:个别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因药品回扣开大处方,或行为不检点等也是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四)患方因素纠纷:
1.缺乏医学知识:此类纠纷往往是因患方文化水平不高和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够,而对疾病本身可产生的合并症及后遗症,或对某些疾病诊断不可缺少的诊疗技术不能理解所致。
2.不配合治疗与不遵守医嘱:在诊治过程中,某些患者不遵守医嘱随意服药,不适当增加活动量,甚至不配合医方治疗和检查而加重病情或导致不良后果引起纠纷。
3.患方不良动机:个别患者或家属动机不良,企图通过看病有意制造事端,嫁祸医院和医务人员,达到骗取钱财或其他目的制造纠纷。
4.患者对健康需求的无限性: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患者对健康的需求和期望值越来越大,因而患者忽视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并误认为“医学是万能”的,医生能“包治百病”而引起纠纷。
(五)社会因素纠纷:
1.舆论的错误导向:某些媒体不顾全大局,违背新闻报道原则,一味满足读者或听众的猎奇心理,恣意炒作医疗事件,错误导向,挑起医患矛盾而引起纠纷。
2.社会矛盾的集中在医疗机构: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改革年代,因而产生了很多的社会矛盾,而这些社会矛盾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如药费的不断上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
面的,而患者却片面认为是医院造成的而引起纠纷。
3.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对人们的冲击:近几年,政府对原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由于原来享受公费医疗的人群中,在对待自己看病多花钱以及治疗和检查受到某些限制的现实不能完全接受和理解产生医疗纠纷。
4.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尚未得到社会的认可:由于医学是所有科学门类中最深最复杂的学科,故医疗过程具有高险性,医疗技术具有复杂性以及医疗效果具有不确定性等。目前,这些特殊性尚未得到社会和患者的认可而易产生纠纷。
三、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和处理必须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该《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三条,《条例》中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卫生部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效益,于2002年7月31日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标准》列举了237种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其中:
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等。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等。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等。
四级医疗事故: 未划分等级。
例: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理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医疗活动中,如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病员死亡或人身严重损害结果,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将医疗事故犯罪列入“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范畴。
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务人员和患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和处理。
(一)医务人员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1.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如发生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并如实报告引起纠纷的事由。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职能部门(医教部或护理部)报告。当事人切忌与患方私下“勾兑”了结,以避免给解决纠纷带来麻烦和增加解决的难度。
2.做好患方的接待工作: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主动向患方了解情况,仔细倾听对方的陈述,并根据患方提出的问题,表明医方的看法,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做好病员的接待工作。
3.妥善做好病历与原始资料的保管:
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科室和医务人员必须立即完善有关医疗文书的记录,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好病历,以免病历丢失。如因打针、输液和输血等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必须对有关实物严加保存,以备检验鉴定。同时,也要注意现场的处理。
(二)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1.解决途径:
(1)向科室或医院投诉:当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直接向该科室和医院有关职能部门投诉。
(2)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患方可直接向医院当地卫生局或卫生厅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3)通过法律程序,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2.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经过充分协商,统一认识,获得合理解决。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少数医疗事故事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方应与医方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法院判决:患方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五、医疗事故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端正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在医疗活动实践中,作为一个医生首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衡量一个医务人员的起码标准,也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因此,
每个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行医,尊重病人,关心体贴病人,与病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相互体谅的关系。大量事实说明,建立这种关系后,即使在医疗工作中出现某些失误,也能得到患方的谅解,也可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应改变过去只重学习医学知识,忽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纯技术观念。通过自觉学习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行医。才能避免我们在行医过程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三)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患矛盾: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要扮演“家长”角色。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掌握病人的心理状态,积极主动与病人进行沟通,认真协调和处理好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矛盾。
(四)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院的规章制度是长期的医疗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执行的守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证。如果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在各个医疗服务环节中均按章办事,如:三级查房制度,在岗制度,“三查七对”制度,术前交待制度,麻醉前谈话制度,交接班制度以及手术审批制度等。
(五)注重自身行为与语言修养: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一定要注意自身行为与语言效果。在治疗或检查病人时,举止应得体,用语要礼貌、准确。男性医务人员在检查女性病人,应有第三者在场,以免个别怀有不良动机的病人有意挑起医疗纠纷。
(六)保证病历书写质量: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原始证据。它是在解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时,医方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医务人员应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病历质量的概念。在病历书写时,应围绕以“留下证据”为中心,注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照“真实、客观、完整、准确”的原则来书写,以保证病历的书写质量。
(七)签订必要的医患合同:医务人员应履行告之义务,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特殊治疗、特殊检查以及具有风险性的诊疗措施,签订专项医患合同,以明确医患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杨天桂)